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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体罚学生的案例分析与反思【五篇】

抄范文7个月前 (11-30)应用范文8

反思, 回头、反过来思考的意思。近代西方哲学中广泛使用的概念之一。又译为反省、反映。原意指光的反射,作为哲学概念是借用光反射的间接性意义,指不同于直接认识的间接认识。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教师体罚学生的案例分析与反思【五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 教师体罚学生的案例分析与反思

在我们的日常教学过程中,有的学生会睡懒觉,有的学生会迟到,有的学生考试会作弊,有的学生会犯错误……也会不时听到这位、那位老师如何如何体罚学生,某某学校的教师因过度体罚学生

而被处分等诸如此类的新闻。老师体罚学生是因为对学生“恨之入骨”吗?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迫于工作压力和各种原因,老师对学生的态度往往都非

常严厉,要求过高,遇到学生调皮捣乱、制造麻烦,平时积聚在内心的压力和火气就会一并迸发出来,很容易做出情绪过激、难以控制的不理智行为。

其次,老师对于法律观念的淡薄,也是体罚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那如何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呢?我觉得应做到如下几点:

如何才能建立起和谐的师生关系呢?我认为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真心投入 热爱学生

爱是教育最美的语言。教育是一项需要爱的事业,爱学生是做一名合格教师的底线,富有爱心的教师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教师。我们对学生的爱要明确爱的目的,讲究爱的方式,把握爱的尺度,爱要恰到好处,宽严结合,科学的施爱。只有学生体会到教师心中对他们的爱,才能更好的走进学生,促进和谐师生关系的建立。

爱学生就要关心学生。不仅应该关心学生的学习,关心他们的思想变化,而且还要关心他们的生活状况和家庭状况。

爱学生就要尊重学生。作为一名教师一定要清醒的认识到保护学生自尊心的重要性。

爱学生就要理解学生。理解他们的心理、想法、行为,承认他们的兴趣、爱好,支持他们的想法,看到他们的进步,多一份理解才更能让学生体会到教师的爱,才会让他们感到在一种民主、平等、和谐的环境中生活。

爱学生就要宽容学生。教师要有宽容之心,要与学生心与心交融,情与情共鸣。

二、放下架子 用微笑面对学生

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就要拉近师生之间的心灵距离,这就要求教师从内心去除那种高高在上的感觉,放下架子,用微笑面对学生。

三、善于把握自己的情绪

教师要善于止怒,尤其是面对学生的错误时,更要调整自己的情绪。教师不要把自己的喜怒哀乐带进课堂,或者以自己的情绪变化来对待学生。心情好时,对学生也好,面带微笑,言谈举止带着一份轻松;心情不好时,情绪低落,对待学生态度生硬。虽然人的情绪直接影响行为,但是作为教师应该克服一切因情绪变化而带来的对教育教学和师生关系不利的因素,把握住自己,只有这样才能受到学生的尊敬,才能使师生关系更加融洽。

四、讲究民主 注重平等

和谐的师生关系中民主、平等必不可少。作为教师在平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学生年龄虽小,但对周围事物是有一定的看法的,教师要充分发扬民主,而不能以我为主,要允许他们说,允许他们做,教师适当的指导,适当的鼓励,发扬民主,才能使师生真正相处,互相理解。教师过于的集中,学生就会有意见,有看法,要么抵触,不买账;要么惟命是从,消极心态,不利于学习,不利于师生关系的和谐发展。

教师对待学生要有一颗平等的心。有些教师对优生关怀备至,喜爱有加,课上提问,课下辅导百般呵护。而面对差生,经常横眉冷对,冷嘲热讽。这样不但导致他们成绩的进一步下滑,甚至使他们产生抵触心理。他们都是我们的学生,教师都应该平等对待,对待那些差生我们更应该多一份关怀,多一份鼓励,让每一个学生都感受到师爱,让他们在民主,平等的氛围中成长。

总之,和谐师生关系的建立要从教师自身做起,从点点滴滴做起,从每时每刻做起。作为教师,学生的成长进步使我们高兴,和谐的师生关系更使我们惬意。让我们用心去构建更加和谐的师生关系。

第二篇: 教师体罚学生的案例分析与反思

1986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明文规定,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此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也都有同样精神的条款,可时至今日,体罚、甚至严重体罚学生的事件在一些中小学校仍时有发生。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小学体罚学生现象的屡禁不止?怎样才能有效地制止并最终消除这一不良现象呢?本文选取四则案例,并对其进行分析,以探求这个现象内后的原因,希望能找到有效办法消除这一不良现象。

一、案例四则

案例一:某位小学六年级数学老师,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每次考试之后,都会将成绩下降幅度较大的同学叫起来进行体罚,体罚的方式为拧学生上臂内侧最嫩的皮肤,并且十分有技巧,先将薄薄的一层皮揪起,再使劲向旁边旋转,直到拧青为止。

案例二:2000年5月22日星期一上午,陕西澄城县庄头乡柳池小学某班级上第三节数学课,班主任李某检查作业时发现,她星期五中午布置的56道数学应用题,班上有8名同学未完成,于是,这些同学被老师叫上讲台站成一排,让做完作业的18名同学上去,每人打这8名同学10个耳光,挨了180记耳光之后,这8名二年级的小学生都哭了,脸也被打得肿起来,8名被打同学中,有3名男生,5名女生,其中部分孩子因为疼痛和羞愧下午没有去上课。

案例三:2000年4月3日,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上村乡小学六一班的学生正在上早自习,一位任课老师来到班上检查学生作业,当他发现学生张某及另外两名学生没完成作业时,便将三名学生叫到黑板前罚站,好动的张某与坐在第二排的一名同学用粉笔头互相打闹,这位老师一怒之下便上前连扇张某几巴掌,张某被扇倒在地,当场口吐白沫,昏迷不醒,该老师认定其有意装死,火气更大,抓着头发将张某拎起又狠狠扇了他两个耳光,张某又一次栽倒在地,从此无法起来,晚上9时,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四:2003年4月12日,重庆市某学校学生丁婷(化名)因未按时到校,被其班主任汪宗惠用木板打了,还被当着某同学的面讲:“你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都没有资格。”谈话过程中,丁婷一直哭泣。当日上午第三节课是汪宗惠的语文课,整节课上丁婷都趴在桌上小声哭泣,并写下遗书,表达了对汪宗惠及家庭、社会的怨恨,但汪宗惠对丁婷在课堂上的表现没有过问,下课后,汪宗惠也未注意丁婷的去向。12时29分左右,丁婷从该校中学部教学楼八楼跳下,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中午12时50分死亡。

二、小学体罚现象的原因

1.教师缺乏法制意识,教育思想落后

以上四则案例反映出一个共同问题,教师随意体罚学生,有些是轻度体罚,有一些是重度体罚,他们缺乏法律的意识,认为只要是为了文成教学目标,小惩大诫也是可以的。他们忽视学生的人权,更没有将学生放在与自己平等的地位上。

2.教师忽视学生的心理发展

小学阶段是孩子还是较为敏感地时期,他们开始有自尊心的概念,开始重视自己的“面子”,在乎自己在同学心中的印象,因此,一旦教师忽略这个时期孩子的心理发展,对孩子进行直接或间接的体罚,不仅会伤害到孩子的自尊心,更会给孩子留下心理阴影,更有甚者会导致孩子对生命的绝望。

案例二的教师都带有十分明显且强烈的主观故意性,案例四中这位教师的做法,严重地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在全班同学面前被十几个人打了180个耳光,对于小学生来说,不光是脸部感到疼痛的问题,更会使他们产生难堪与受到羞辱的感觉。小学生自我意识的概念尚未形成,他们对自我的判断主要取决于他人(特别是权威人士,如父母、教师等)对自己的评价与认同,遭到老师与班级同学的否定和羞辱,会极大地损伤他们的自尊心。

案例四中的丁婷,由于不堪忍受班主任老师的体罚与言语重伤,选择了跳楼的方式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在这件事中受到伤害的不止丁婷一人,还有她的父母!亲人!她的同学与朋友,这件事情也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实施体罚的教师也因此而失去了平静的生活与安稳的工作。

3.教师没有树立良好的教师观

教师与学生是平等的,教师不仅要教授学生知识,更好关心学生的生活,其中也包括身体状况。树立良好正确教师观的教师,对学生的成长与发展起到引导的作用,反之,则会如案例三中的教师一样。

案例三中的教师本人并没有主观故意性,在动手时多处于情绪的极端状态,缺乏理智的判断,在一个特定的情境中,由于一时失控而采取了过激行为,为对学生的伤害是突如其来的,并非事先就做好了体罚的打算,学生事先没有任何心理准备,这些行教师也只是凭借当时的心境与心态采取行动,随意性强,造成的后果性质极其恶劣,甚至使学生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4.学生缺乏对体罚的理解

案例一中的老师,采取的轻度体罚,其目的是希望学生的学习成绩能够有所提高,都是带着对学生良好的教育期待而实施的。这是我在小学时所经历过的一位数学老师,她与其他老师所不同的是,具有十分高超的教学水平和对学生深深的热爱之情,在学生心目中有着很高的地位与威信,学生都很喜爱她,尊敬她。她每次掐学生的手臂必定是有原因的,如:考试成绩大幅度下降,做错了不该错的题,这个体罚手段是被班级同学所认可和接受的,要接受体罚时,被罚学生都是很自觉地站起来,虽然被掐的当下脸胀的通红,看起来有些痛苦,但确实起到了教育的效果,被罚学生的成绩都会有较明显的提高。

三、消除小学体罚的有效策略

1.更新教师的教育理念

“教育理念是指教师在对教育工作本质理解基础上形成的关于教育的观念和理性信念。”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对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的观念也应当与时俱进,转变以往“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的错误教育理念,树立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新型教育理念。进一步深化素质教育,特别是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社会对于创新型人才的需求旺盛,注重考试成绩、习惯于体罚的教育模式己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要杜绝体罚这利,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教育方式,把素质教育贯彻到教育教学实践中来,为社会的发展培养高素质的合格人才。

2.加强教师、学生法律意识

加强教育督导。教育督导部门要深入中小学实际,进行调查研究,督促指导工作。同时要严肃纪律,真正做到违法必究,加大以法治校的力度,从而制止体罚学生现象的发生。引导教师澄清认识,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区别“严”与“体罚”的不同。“严”是建立在爱和理解基础之上的,而“体罚”是违背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损害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行为。对学生一定要“严”,但不能以“严”作为“体罚”的理由。二是处理好“管”和“放”的关系。放就是鼓励支持,引导学生独立思考,敢想敢干,从自己的实践中获得真知。管也要以尊重为前提,循循善诱。三是处理好教育和自我教育的关系。

3.树立新的教育观

新的教育观要求教师对教育功能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并且全面理解素质教育。“新的教育观强调教育的`未来性"、`生命性"和`社会性"。教师要立足于未来,培养学生对未来社会生活的接受能力与适应能力,使教育为社会发展服务,为学生的终生发展服务。教育不再仅仅是传授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而是充分开发出每个学生的潜能,培养学生的个性,使学生得以全面发展。”

当然,减少教师体罚现象不光要靠教师个人的努力,家庭与社会各界也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各方的力量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最终达到理想的效果,为学生创造一个健康、快乐、和谐的学习环境。

第三篇: 教师体罚学生的案例分析与反思

【案情】

原告:张某,11岁,原是某市师范附属小学学生。法定代理人:张某,原告之父。被告:某市师范附属小学。

第三人:苗某,某市师范附属小学体育教师。

原告张某原是被告学校学生,第三人苗某曾任原告所在班级体育教师。苗在任教期间,曾因原告违反课堂纪律对其进行过3次体罚(用脚踢及橡皮筋崩脸)。1998年某日上午上体育课时,原告私自到其他年级场地玩耍,苗某追过去用手拽住张的红领巾推搡,并打其一拳。张当时感到胸部发闷,中午回家后全身抽搐。经送该市卫生学校附属医院诊断,被确诊为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因治疗效果不佳,又先后去市医院、省康复医院等医院治疗。原告治疗先后共花医药费5655.6元,去外地治疗住宿费146元、交通费39.2元,药品邮资费24元。事后,原告父亲多次要求学校处理未果,原告的代理人向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8038.68元。

该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室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在治疗期间用药基本合理,可以去外地治疗,无法认定原告被打前是否有心脏病存在;解除精神刺激因素后,不会出现后遗症等。区人民法院认为,第三人苗某在任课期间先后3次对原告张某进行体罚,致使原告植物神经功能紊乱,有证人证言及法医鉴定结论为证。苗某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故全部责任应由学校负责,第三人的责任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被告未能提供原告患有先天性癫痫的证据,其辨称理由不成立。原告在药店及卫生所所购药品未经主治医生准许,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第46条、第47条规定决定如下:

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5321元,住院营养费150元,伙食补助费120元,护理人员误工工资150元,外出治疗住宿费146元,交通费39.2元,药品邮资24元,总计5950.2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教师体罚学生的案件。在本案中,教师苗某的教育方式是不正确的,显属不当的行为,应予以改正。由于造成了学生张某的人身伤害,教师苗某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分析如下:

教师的这种教育方法是不恰当的行为,同时其行为又造成了对学生张某的伤害,以致构成了在民法上的侵权。在对学生进行教育的时候,我们提倡用科学的方法,例如,情感教育法,即采用这种方法要求老师尽量用自己的真实情感去打动人,用真情去感化学生们的心灵,而非采用外在的压力迫使学生按照老师的意

志或其思路进行活动。再如老师教育学生可以采用说理的办法,一般认为,学生不听别人的劝告,而做出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是由于学生在某件事情上认识还不够,如果他能够很好的认清事情的好坏,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学生一般是不会逾越雷池的,所以作为老师应尽量说服犯错的学生,使学生明白其中的道理。而这样的方法对于中小学生来说,可能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中小学生正处在身心发展阶段,身心健康塑造在这个阶段显得非常重要,他可以在这个阶段一下子变坏,也可以在这个阶段变成一个非常优秀的学生。在本案中,教师苗某的教育手段存在一定的问题,当出现学生违背纪律的时候,他不是尽量去想什么好办法去解决问题,而仅仅会采用打骂的手段,这种古老的教育方式确实可能会发挥出很大的作用,而且对某些个别的学生可能还是挺管用的,但是这不是当前我们教育活动中所提倡的,甚至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经常使用这种方法的老师一方面表现出自身素质不高,另一方面也体现老师教育水平也不高。因此,从教育方法的角度来看,教师苗某对学生是存在一定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苗某的行为已经违法。教师苗某在学生张某违反学校纪律的情况下,多次对张某打骂,并造成其人身伤害,已经侵犯了张某的生命健康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苗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学生张某对自己受到的伤害有权获得赔偿,那么对于这个赔偿责任到底由谁承担呢?

在本案中,教师苗某是侵权人,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在本案的法院判决中,为什么会没有让教师苗某承担责任,而判决该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这就是我们民法中所规定的特殊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也就是说对于法人单位造成的对他人的损害应该由法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直接由造成伤害的加害人承担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当然侵权人必须是该法人单位的职工,并且该职工是在执行该法人单位的任务或履行其职责。

在本案中,教师苗某按学校安排从事日常的教学活动,为维护教学管理秩序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进行体罚而导致伤害发生,这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因此对于其造成的损害应该由苗某所在的单位——某附属小学承担对学生张某的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张某把某附属小学列为被告是合适的,而教师苗某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至于对张某的赔偿,依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只对其造成的直接损害进行赔偿,这些包括对张某治病的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用等直接指出的费用,另外,法院对原告在药店里没有经过主治医生同意自行购买的药费不予支持,这是合适的,这样就可以避免受害人以自己受到伤害为借口滥购药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总体来看,该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

【本案启示】

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也是违法行为。体罚是我国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多项法律都明令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论教师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都不得实施这种手段。对于体罚学生并造成学生伤害的教师,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给予行政、民法、刑事处罚。

第四篇: 教师体罚学生的案例分析与反思

首先,我认为虽然事后教师的态度很感人,但事情已经发生,伤害已经形成,再多的后悔也改变不了既成事实。所以冲动是魔鬼,作为一名教师,我们实在应该深刻反思,加强自身修养。

其次,我认识到了体罚对学生的伤害。

1、难以转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虽然体罚可能达到制止某种行为的目的,却很难转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体罚与变相体罚只能使学生学会逃避体罚,而不是诚心转变态度,改正错误。

2、难以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围。“杀鸡儆候”式的体罚使学生在行为上谨小慎微,时时、事事消极防卫,害怕教师。这就不利于学生形成积极向上、勤奋学习的思想品质,也不利于班集体形成文明、和谐、轻松的氛围。

3、体罚与变相体罚会给学生带来不必要的焦虑。体罚还会导致师生关系紧张,使师生产生冲突乃至对抗。这既损害了教师的社会地位和人格魅力,也是违反了法律。

最后,我非常赞同文中的一个观点,即体罚学生是教师教育手段贫乏的表现。那么,不体罚怎么办?

1、真正的严师不是“罚”师。真正热爱教育、热爱学生的好老师,不会体罚学生,而是会采取更为有效的方式去帮助学生。心理学家早已用实验证明,对学生的肯定远比“必要的惩罚”有用得多。对学生的错误采取消极或负强化也比直接的惩罚更容易使学生接受和理解。

记得一本书上说过,学生好比一个铁盒子,不是要你去一拳砸扁它,而是要你去细细地找到那把对号的钥匙,去开启他们的心扉。虽然,现在学生的情况千变万化,但只要让每个学生感到老师无私的爱和深切的关怀,感到老师是可以信任的人。“亲其师而信其道”这样,教育学生就容易多了。

2、善于表扬,巧妙批评。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对表现优秀的学生,老师的表扬和鼓励,也激起其它学生向他们学习的兴趣和热情。当然“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再好的学生难免也有不足之处,再差的学生身上也有自己的优点。所以要抓住契机,捕捉学生的闪光点,只要学生有点滴进步,就采取不同方式鼓励上进。

当然,对多次教育仍然不改的学生,在尊重人格的原则上进行适当的处罚对学生是很必要的。成人犯错要受到社会舆论、刑法等处罚,孩子犯错也应当受到一定的处罚。让他知道犯错所要承担的后果,他才能知道该如何正确地生活。但前提第一是要尊重孩子的人格,那就是无论批评多么严厉,都不能打击孩子,蔑视孩子,不能说伤孩子自尊心的话。第二是尽量用合适的处罚代替体罚,毕竟目的是为了让他改错,而不是惩罚。

3、多理解学生,以法代替体罚。由于中小学生是未成年人,他们在成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出现超越社会规则的行为,对这些行为教师要正确认识,不要动辄发怒。

总之,学了这篇文章,我深刻认识到作为老师不能用体罚这样的“人治”行为代替“法治”,从这个意义上讲,必须用体罚才能完成“教育”,那是教育者无能的一种表现。

从行风热线中听到教师体罚学生的报道,我们的老师为什么对学生“恨之入骨”?大多数后果严重恶劣的体罚事件,主要原因和老师的素质有密切关系。不少老师由于各种压力和原因,存在着一定的心理问题,他们对学生的态度往往都很严厉,极易导致和学生之间的矛盾,一旦发现有学生不听自己的话,平时积聚在内心的压力和火气就会一股脑儿迸发出来,很容易做出难以控制的不理智行为。

社会观念也是导致体罚盛行的重要原因之一。体罚现象在中国尤其是中国农村广泛存在,一方面反映教师素质不高,另一方面也是传统的中国教育思想“严师出高徒”的惯性体现。此外,升学考试指挥棒高悬在教师头顶的现象,也导致了教师体罚学生行为层出不穷。很多农村的家长认为:老师打人本来无可厚非,只是不要打得太重了。就连一些学生也觉得老师打学生理所当然,认为“老师打你,还不是为你好?”

另外,对于法律观念的淡漠,也是体罚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有律师认为:对于体罚学生的做法,中国目前还缺乏法律方面的规定和制裁,因此会导致体罚现象反复出现。在法制发达的国家,无论是老师还是家长或者其他成人,稍微对孩子进行打骂,立刻就会有警察或有关部门来干涉和依法处置。

而在中国,普通的体罚行为够不上违法,更谈不上犯罪。人们一般认为,教师并不是故意伤害,大多数体罚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正是因为缺乏对于能否体罚学生,国内国外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泰国采取禁止体罚的法律,可家长却难以接受,认为有些情况下给孩子几记耳光是非常必要的;英国政府明白家长的苦心,同意家长可以用手打孩子屁股。那么老师呢?在学生扰乱课堂纪律老师劝说无效的情况下,老师怎么办?

真正的严师不是“罚”师。真正热爱教育、热爱学生的好老师,不会体罚学生,而是会采取更为有效的方式去帮助学生。心理学家早已用实验证明,对学生的肯定远比“必要的惩罚”有用得多。对学生的错误采取消极或负强化也比直接的惩罚更容易使学生接受和理解。另外,教师不能总以为只是学生有错,而自己就绝对正确。很多错误的发生都不只是单方面的。

另外,在尊重人格的原则上进行适当的处罚对学生是很必要的。成人犯错要受到社会舆论、刑法等处罚,孩子犯错也应当受到一定的处罚。让他知道犯错所要承担的后果,他才能知道该如何正确地生活。但前提第一是要尊重孩子的人格,即使他犯了错,第二是尽量用合适的处罚代替体罚,毕竟目的是为了让他改错,而不是惩罚。

教育是一项长远的系统工程,不是一朝一夕急功近利的行为,是的,有的学生会睡懒觉,有的学生会迟到,有的学生考试会作弊,有的学生会抽烟,有的学生会赌博……那么,需要耐心教育的就耐心教育,应该校纪处分的就校纪处分。由于中小学生是未成年人,他们在成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出现超越社会规则的行为,这些行为必须得到及时纠正。如果学校、教师严格按照教学常规、班规和校纪的有关规定来处罚学生,那么让学生受到惩罚的不是人而是制度,这就是“法治”。

学生最初超越社会规则的行为得到校园中“法”的及时纠正,在他们未来的生活中,“法”的观念将根植在他们的头脑中,这就是法制教育。我们的学校、老师不能用体罚这样的“人治”行为代替“法治”,从这个意义上讲,必须用体罚才能完成“教育”,那是教育者无能的一种表现。

第五篇: 教师体罚学生的案例分析与反思

三字经中,提到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其意为:生养孩子却不严加教育,这是父亲的过错。教育学生要求不严格,这就是做老师的懒惰了。这里的严格是什么意思呢?严厉地体罚学生吗?在中国自私塾起,教师体罚学生的工具,从戒尺、到教鞭,从打手到拳打脚踢,从面壁思过到罚站。这种所谓的严格要求学生的做法,对吗?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法律的健全。现代教育学生的手段,已从严格体罚学生,发展到多方式,多层面的深入了解学生,由爱感动学生,用言行影响学生。

一、分析中小学体罚现象的原因:

1、古语云: "黄荆条子出好人",玉不琢,焉能成器"?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形成了一整套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并成了所谓的“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道德,子女被看成父母的私有财产,几乎拥有生杀予夺的大权。在学校内部,教师则获得了父母所“授予”的权利:老师拥有了教育、惩罚学生的权利。"严是爱,松是害"的观念还很流行,不少家长都要求教师管严些,教师认为体罚学生似乎是"分内之事"。

2、教育素质差,教育手段贫乏。有些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工作有热情,怀着急切的心情想把孩子教好。教学过程中,难免出现急功近利的现象,在情绪上和工作上出现问题。

3、法制观念淡薄,心怀侥幸心理。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法律禁止体罚学生是基于整个社会对体罚学生普遍的反对意识,而这种意识又是基于公众对人道的朴素认识,那就是再怎么样也不能打孩子,小孩子毕竟不懂事。然而人们对教育孩子的态度又是复杂的,家长往往会对教师说,孩子要是不听话,你就尽管打,但当教师真的打了他的孩子后,他的态度可能又是另外一个样子。所以对于教育工作者来说,加强法制观念,增强职业道德修养显得尤为重要。

二、反思,教学理论的指导

陶行知先生在《育才学校教育纲要草案》提出的观点:我们提倡用“惩戒”而不是“体罚”,惩戒是指“使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不可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罚方式,它的目的、手段、方式和产生的效果与体罚有本质的区别。优秀教师的伟大之处,在于他能够自觉用一种坚定的责任感迫使自己去克服种种困难,积极地采取合理的教育方式,是在两者之间寻得某种平衡。

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曾说过: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格,能培养学生抵制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爱心、尊重和理解,是教师必备的基本素质。这是比学科知识和专业能力更加重要的东西。而且,优秀的教师永远把“育人”放在“教书”的前面。夸美纽斯也曾提出:犯了过错的人应当受到惩罚。但是他们之所以应受惩罚,并非因为他们犯了错……而是为的要使日后不去再犯。——《大教学论》。所以一位好教师的产生才显得难能可贵,因为他在教书育人过程中要不断地自觉进行自我教育,不断地提升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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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年的暑假,这是我进入xxx医学院的第一个假期,美丽的医学院,承载着我的梦想——去当一名光荣的白衣战士。生命的意义是由自己定义的,为了给自己医学知识充电,而实践的过程是所有课本不能给予的,短暂的暑期便来到xxx县实习。   ...

【城管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城管工作总结

  城管20xx年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城管局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十届七次全会提出的“十全”“十美”幸福洪泽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立足城管实际,围绕基础管理,履职尽责;围绕重点项目,加快推进;围绕特色工作,打造亮点;围绕制度建设,转变作风等工作为中心,取得了明显成效。上半年,全市城市管理现场会在我县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