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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团结模范评选方案(通用5篇)

抄范文7个月前 (11-18)应用范文13

民族团结与进步,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旋律,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民族团结模范评选方案(通用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篇1】民族团结模范评选方案

据悉,为规范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广西民宗委牵头对2013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印发的表彰办法在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评选表彰工作机构、评选推荐条件、名额分配、评选程序、宣传方式、模范代表享受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困难帮扶待遇、维护荣誉应尽的义务、撤销表彰奖励的情形等内容都按照最新要求和规范表述进行修改完善,同时也把我区近年来开展评选表彰工作中的一些成熟做法纳入其中,使其更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如评选推荐条件,增加了“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支持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脱贫致富,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促进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等内容。

修订的表彰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征求并吸纳了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审计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安全厅、广西税务局等部门的意见建议。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荣誉称号包括:

(一)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

(二)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

第三条 评选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事迹、群众公认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省政府一般每五年评选表彰一批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对评选周期内涌现的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重大的集体或个人,将根据情况及时授予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荣誉称号。

第五条 被评选为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集体和个人,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崇高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活动,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支持民族聚居地区脱贫致富,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长期从事民族工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维护法律尊严和祖国统一,增进军民、警民团结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评选表彰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名额分配重点向民族聚居地区、艰苦地方和农村倾斜。县(处)级领导干部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表彰总数的20%。对副厅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进行奖励表彰;确需奖励表彰的,须经省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推荐人选应全面考虑民族成分的代表性,其中妇女代表应占适当比例。已获得荣誉称号又做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再次参加评选。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可优先推荐评选。

第七条 评选表彰名额以及模范集体和个人的比例,由届时成立的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评选表彰工作临时机构报省政府确定。各地、各部门的具体名额由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评选表彰工作临时机构酌情分配。

第八条 评选工作实行初审、复审两次审核程序,采取基层单位公示、市级范围公示和全省范围公示三级公示制度。具体工作程序为:

(一)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提出评选表彰工作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下发评选表彰通知;

(二)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及省军区政治部、武警河南省总队政治部负责对本地、本系统推荐表彰对象的评选、审核、公示及报送工作;

(三)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评选表彰工作临时机构负责对各地、各部门推荐表彰对象进行审核,并在全省范围内公示后,报省政府审批;

(四)省政府审批表彰对象,发布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

第九条 出席表彰大会的模范集体和个人代表人数及名额分配,由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评选表彰工作临时机构根据省政府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出席人选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分配的名额确定。

第十条 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对评选产生的模范集体授予“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产生的模范个人授予“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奖金数额由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

第十一条 对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各地、各部门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政策扶持。对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各地、各部门应在政治、工作、生活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给予其应享受的待遇。

第十二条 表彰大会结束后,应组织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事迹报告团,到省直机关、各地和部队进行宣讲,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第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应广泛宣传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典型事迹,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应加强与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联系,组织模范代表进行参观学习、考察培训等活动,开展经常性的走访慰问。

第十五条 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列支,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评选和推荐时弄虚作假的;

(二)因违法违纪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撤销荣誉称号,由原推荐单位提出,逐级上报,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并报省政府备案。必要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可直接决定撤销集体或个人获得的奖励。

对被撤销荣誉称号的集体、个人,收回其奖牌、奖章和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2】民族团结模范评选方案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43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荣誉称号包括:

(一)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

(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

第三条评选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事迹、群众公认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国务院一般每五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对评选周期内涌现的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重大的集体或个人,将根据情况及时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荣誉称号。

第五条被推荐评选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集体和个人,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崇高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活动,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支持民族地区脱贫致富,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长期从事民族工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边防巩固,增进军民、警民团结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名额分配重点向民族地区、艰苦地区、边境地区和农村牧区倾斜。司局级以上单位和司局级以上干部一般不参加评选,县处级以上干部不超过模范个人总数的20%。推荐人选应全面考虑民族成分的代表性,其中妇女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已获得荣誉称号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再次参加评选。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可优先评选推荐。

第七条评选表彰名额以及模范集体和个人的比例,由届时成立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评选表彰工作临时机构报国务院确定。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名额由评选表彰工作临时机构酌情分配。

第八条评选工作实行初审、复审两次审核程序,采取基层单位公示、省级范围公示和全国范围公示三级公示制度。具体工作程序为:

(一)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共同提出评选表彰工作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下发评选表彰通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表彰推荐对象的评选、审核、公示及报送工作;

(三)评选表彰工作临时机构负责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表彰对象进行审核,并在全国范围内公示后,报国务院审批;

(四)国务院审批表彰的对象,发布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

第九条出席表彰大会的模范集体和个人代表人数及名额分配,由评选表彰工作临时机构根据国务院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出席人选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分配的名额确定。

第十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对评选产生的模范集体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产生的模范个人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奖金数额由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各地区、各部门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政策扶持。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各地区、各部门应在政治、工作、生活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二条表彰大会结束后,应组织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事迹报告团,到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和部队进行宣讲,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第十三条各地区、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典型事迹,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四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与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联系,组织模范代表进行参观学习、考察培训等活动,开展经常性的走访慰问。

第十五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列支,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评选和推荐时弄虚作假的;

(二)因违法违纪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撤销荣誉称号,由原推荐单位提出,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必要时,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可直接决定撤销集体或个人获得的奖励。

对被撤销荣誉称号的集体、个人,收回其奖牌、奖章和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评选表彰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3】民族团结模范评选方案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马克思主义“五观”,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相互离不开”的思想。

2.认真学习和模范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热爱祖国,热爱边疆,热爱各族人民,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中成绩突出。

3.坚决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同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犯罪和宗教极端势力作坚决的斗争。

4.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妥善处理不同民族之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敢于同各种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的言论和行为作坚决斗争。

5.在援弱救助、扶贫济困、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现实重大活动中能够发扬各民族团结、互助、友爱精神,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的。

6.尊师爱教,业务熟练。勤奋学习,力求上进。爱护学生,诲人不倦。作风正派,道德高尚。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根据《陕西省民族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荣誉称号包括:

(一) 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

(二) 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

第三条评选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事迹、群众公认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省政府一般每五年评选表彰一批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对评选周期内涌现的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重大的集体或个人,将根据情况及时授予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荣誉称号。

第五条被推荐评选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活动,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支持民族聚居地方脱贫致富,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长期从事民族工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增进军民、警民团结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厅局级以上单位和厅局级以上干部一般不参加评选,县处级以上干部不超过模范个人总数的20%。推荐人选应全面考虑民族成份的代表性,其中妇女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已获得荣誉称号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再次参加评选。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可优先评选推荐。

第七条评选表彰模范集体和个人的名额,由届时成立的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评选表彰工作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报省政府确定。各设区市、各部门的具体名额由评选表彰工作机构酌情分配。

第八条评选工作实行初审、复审两次审核程序,采取基层单位公示和省级范围公示二级公示制度。具体工作程序为:

(一)省民族事务部门和省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共同提出评选表彰工作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下发评选通知;

(二)各设区市、省级各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省军区、武警陕西省总队等负责对本市、本系统表彰对象的推荐、评选、审核、公示及报送工作;

(三)评选表彰工作机构负责对各设区市、各部门和单位推荐的表彰对象进行审核,并在全省范围内公示后,报省政府审批;

(四)省政府研究审批表彰对象,发布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

第九条出席表彰大会的模范集体和个人代表人数及名额分配,由评选表彰工作机构根据省政府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出席人选由各设区市、各部门和单位根据分配的名额确定。

第十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对评选产生的模范集体授予“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产生的模范个人授予“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享受同级劳模待遇。

奖金数额由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评选表彰工作机构确定。

第十一条各设区市、各部门和单位应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典型事迹,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二条各设区市、各部门和单位应加强与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联系,组织模范代表进行参观学习、考察培训等活动,开展经常性的专访慰问。

第十三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列支,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评选和推荐时弄虚作假的;

(二)因违法违纪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撤销荣誉称号,由原推荐单位提出,逐级上报,经省民族事务部门审核后,报省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政府备案。必要时,省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和省民族事务部门可直接决定撤销集体或个人获得的奖励。

对被撤销荣誉称号的集体、个人,收回其奖牌和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篇4】民族团结模范评选方案

为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根据地区《xxx地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xxx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要求,现就单位所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以深入贯彻落实地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大会精神为主线,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目标,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树立卫生执法队伍新的形象,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营造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大团结良好氛围,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通过认真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不断探索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方法和措施,使各族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和行动自觉统一到党和国家的要求上来,力争在年内实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的创建目标,并鼓励全体干部职工争创民族团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三、活动安排

(一)大力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地区工作要求,大力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常识的宣传教育,坚持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二是要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党和国家民族方针政策,宣传本系统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好经验、好典型,宣传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族干部群众。三是结合“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和“创先争优”等主题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月、纪念建党90周年、迎接党的十八大等重大活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集中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着力推进民族团结教育进机关、进科室、进家庭。

(二)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在每年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期间,认真制定活动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集中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强化全社会各民族大团结氛围,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三)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制定《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条件》,在单位工作中广泛开展争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培养一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模范,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动作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促进单位共工作取得更好的成绩。

(四)开展结对帮扶活动。深入开展对口帮扶活动,抓好结对帮扶各项措施落实工作,组织党员干部开展与贫困群众“结对子”活动,动员广大党员干部与各民族贫困家庭结对子、认亲戚,面对面开展党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为困难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推动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开展党群连心活动。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结合各民族传统节日开展各类文化体育、走访慰问和联谊活动。建立少数民族群众特殊困难帮扶制度,及时协调和解决少数民族群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调节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各类矛盾纠纷,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维护少数民族平等权益,引导教育各族群众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和谐相处。

四、实施步骤

民族团结创建活动结合“创先争优”和“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活动,以维护社会稳定、解决实际问题等为重点,抓好宣传动员、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一)以支部创建为重点,加强学习教育,动员全员参与,大办好事实事,把民族团结创建活动落到实处

1.广泛开展民族团结创建活动。各支部紧紧围绕创建的主题,认真贯彻《xxx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深入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法律法规教育。重点学习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胡锦涛同志在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十次会委(扩大)会议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国务院新闻办《新疆的发展与进步》白皮书、《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白皮书、《xxx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中宣部、教育部、国家民委编写的《民族团结教育通俗读本》等内容,要把学习贯穿创建活动始终。各党组织要结合业务工作开展民族团结创建活动大讨论。结合本职业务工作,对照相应的职能,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认真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措施报所创建办公室备案。

2.开展“八个一”活动,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着力开展“八个一”活动,即:读一本民族团结题材的好书,唱一首民族团结新歌,学一句维吾尔语(每周学一句维吾尔日常用语),看一部以民族团结为内容的电影,开一次民族团结教育座谈会或讨论会,写一篇以民族团结为主题的文章,办一期民族团结教育板报展,举办一次民族团结先进事迹演讲比赛。

3.充分利用重要节日,宣传和弘扬各民族优秀文化,增强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感。在春节、中秋节及肉孜节和古尔邦节举办联谊活动。在“七一”开展庆祝建党90周年的系列活动,在“十·一”举办以“庆祝伟大祖国诞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主题的板报展览。

4.办实事,解困难,为政府分忧。着力解决帮扶对象的生活困难。了解掌握少数民族困难家庭的基本情况,选择一个困难家庭组成“结对友好家庭”,采取多种方式,帮助困难家庭解决生活上的困难。开展经常性的谈心活动,听取少数民族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困难,着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制定帮扶的计划、措施,帮扶的情况报创建办公室备案。

5.创建申报。适时向创建活动办公室申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力争表彰命名。

(二)以创先争优等主题教育活动为重点,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教育活动

1.继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细化活动方案,分解工作任务,坚持围绕中心工作创先争优,突出以现代文化为引领,把创先争优融入群众文化,形成爱国、感恩、开放、包容、创新、奋斗的精神,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2.开展丰富多彩活动。深入开展党领导人民的奋斗史、创业史、改革开放史宣传教育,兴起回顾光辉历程、展示丰功伟绩、坚定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宣传教育热潮。开展文艺表演、板报展、座谈会、知识竞赛、走访困难党员送温暖等活动,营造浓厚喜庆氛围。

3.把民族团结创建活动与开展“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创建学习型党组织”等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人人参与,个个争先,使创建活动真正发挥作用。把创建工作融入到日常工作、生活中,争做民族团结的模范,争做学习模范,争做工作模范。通过开展各种丰富多样,富有成效的教育活动,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3.选树民族团结创建活动典型。积极开展选树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活动,树立民族团结集体和个人的先进典型,用身边典型的事迹教育激励干部职工,在全系统营造争当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浓厚氛围。

4.认真开展公民道德建设月活动。认真开展公民道德建设月和公民道德建设日活动,加强公民道德教育。组织开展向道德模范和“双百”人物的学习活动。加强环境建设,优化办公环境、居住环境、职业环境和人文环境,提高干部职工的团队意识、增强凝聚力。

5.深化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具体目标和要求,进一步深化创建内涵,提高创建水平,营造领导高度重视、群众广泛参与、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创建格局。

(三)以加强作风建设为重点,体现“新疆效率”,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1.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密切联系群众之风、求真务实之风、开拓创新之风。加强干部职工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执行力。

2.深化反腐倡廉建设。认真学习贯彻中纪委六次全会和自治区纪委七届七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自觉实践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认真开展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月活动,大力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加强对岗位运行的监督制约。

3.把民族团结创建活动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各单位的创建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考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重要性,要把这项活动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举办民族团结创建活动图片展,要全面开展民族团结创建活动情况,集中展示活动成果。

(二)加强协调配合。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需要各方面、各单位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创建活动有效开展。认真梳理总结开展民族团结创建活动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形成长效机制。对开展民族团结创建活动进行系统总结,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进一步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建立民族团结创建活动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相关资料。

(三)加强检查指导。要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列入各单位民族工作督促检查的重要内容,采取专题调研、重点抽查等形式组织检查,着力解决创建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薄弱环节,推动创建活动健康发展。

【篇5】民族团结模范评选方案

xxx镇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先进事迹汇报各位领导:

我代表xxx镇党委、政府对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来我镇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欢迎!现将我镇民族团结工作作以下简要汇报,欢迎各位领导提出宝贵意见。xxx镇是沙湾县城的典型城郊镇,辖15个行政村,总人口13869人,是一个由汉、哈、维、回等10个民族组成的多民族聚居的乡镇,汉族人口7473人,占54%,少数民族人口6296人,占46%。

今年以来,我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以抓学习、求团结、树典型、结对子、思稳定、促发展为主题,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以公民道德建设月活动为契机,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切实把“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和“三个离不开”的理念深入人心,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进一步巩固。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形成推动工作的强大合力

在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动员大会结束后,镇党委立即召开全镇的动员大会,对会议精神及县委书记谢强同志的讲话进行认真学习讨论,并在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领导干部中进行传达学习,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一是层层成立了工作机构。镇上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任组长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分管统战、民宗、宣传领导及相关站所具体负责。二是制定实施方案。镇党委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专题研究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讨论制定了《xxx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五年规划》、《xxx镇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活动实施方案》、《xxx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2014年度工作要点》、《xxx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2014年度工作计划》。三是完善工作责任制度。建立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包片领导和分管领导负责制,即各站所和村队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

作由分管副职领导和各村队、站所的党组织一把手共同主抓,共同向党委书记负责的工作格局,形成了责任明确化、工作具体化、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四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结合村两委换届工作、综合治理工作,通过悬挂横幅、书写永久性宣传标语、发手机短信、召开村民大会、举办联欢会等多种形式宣传新疆区情、民族发展史、民族风俗习惯,树立各民族人民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营造民族团结一家亲的良好氛围。今年我们计划通过以下多种方式加强民族团结教育。一是利用板报、举行知识竞赛、悬挂横幅、张贴标语、举办《宪法》、《民族团结知识读本》讲座等多种形式和方法,使民族团结教育贴近群众、贴近基层、贴近生活,在全镇范围内大力宣传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二是利用“百日文化广场”文艺晚会活动为载体,发动城镇各单位结合当前大好形势,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自创、自编包含民族团结内容的文艺节目,进一步营造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良好氛围。三是从法制教育入手,经常组织广大干部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并利用“六五”普法和党委中心组学习的机会组织干部群众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

二、细致谋划、统筹安排,确保活动开展扎实有效

大力开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活动,形成了人人重视民族团结,人人争当民族团结模范的良好氛围。以公民道德建设月活动为契机,利用板报、张贴标语、召开动员大会等多种形式和方法,使民族团结月活动贴近群众、贴近基层、贴近生活,在全镇范围内大力宣传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普及民族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有效激发了各行政村干部群众深入学习宣传的热情。结合元旦、春节、古尔邦节、三八妇女节等重大节日,组织全镇各村开展了各民族文艺节目汇演、农民运动会、妇女运动会、计划生育知识竞赛、为重病的少数民族贫困群众捐款献爱心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把民族团结知识、民

族区域自治政策融合到了丰富多彩的活动中,使全镇各民族群众进一步加深了民族感情。例如在古尔邦节前,我镇双盈养殖合作社的张海华捐出价值1500元的15只土鸡慰问了二道湾村的维吾尔族贫困家庭,丰富他们的节日餐桌。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全镇各族妇女都开展了不同形式的民族团结创建活动。如:北头道河子村组织开展了计划生育知识竞赛,南头道河子村与县人民路社区共同举办了一场由各民族妇女参加文艺晚会,丰富了各族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经镇妇联倡议,全镇各村队、站所还开展了为南子村重病的村民兰兰的爱心捐款活动,已捐款2万元。我们还在北道河子村举办了1期民族团结知识讲座,在镇中心校和红星学校分别组织开展了民族团结主题班会,帮助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充分认识我们民族的历史和传统,受教育群众和中小学生达4000余人(次),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的大好局面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取得的初步成效

一是各民族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密切。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工作启动以来,适逢村“两委”换届选举之际,我镇把民族团结的集中教育和村“两委”换届选举有机结合起来,在各族干部群众中掀起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宪法》的热潮,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干部群众牢固树立起“三个离不开”思想。同时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活动同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结合起来,不断增强了干部群众中华民族的归属感,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感,对伟大祖国的自豪感,对走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发展路子的使命感

二是干部作风得到进一步好转。我镇是个多民族聚居的乡镇,结合各级干部赴基层转变作风服务群众活动和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的创建工作,各机关站所干部驻村时间大大增多,通过与村民结对子,与群众接触的时间明显拉长,在与各族群众实际接触中,我们的干部

找到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也了解了各族群众的所思所想,全镇50名驻村干部与1000户村民结成了“亲戚”,在春耕备耕期间为村民提供致富信息800余条,协调贷款200余万元,联系购买农资3000余吨。

三是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在民族团结创建活动中,机关干部、村队干部纷纷争做群众冷暖的第一知情人、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当发生意见分歧时,各驻村干部均在第一线帮助协调解决,切实做好中间人,不偏不袒,耐心进行政策宣传和引导,及时消除分歧,减少纠纷,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各位领导,我们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们深知与上级的要求和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深入开展好此项工作,以扎实的工作作风深入细致地做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工作,努力实现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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