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三重一大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5篇)
“三重一大”制度指的是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都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医院三重一大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一】医院三重一大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要求,在“健全县级公立医院内部管理制度”方面,要完善医院内部决策和制约机制,实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实施、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讨论并按规定程序执行。那么,这个“三重一大”是怎么来的?这里所讲的“规定程序”到底是什么?医院在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方面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什么是“三重一大”及“三重一大制度”?
“三重一大”最早源于1996年第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纪律方面提出的四条要求的第二条纪律要求。具体表述如下: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此后将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就称为“三重一大”,同时要求凡是“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这个制度就称为“三重一大”制度。
在“三重一大”问题上医院与管委会权属如何界定?
笔者仔细阅读《实施意见》,发现特别需要把这次横空出世的“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与医院的权属界定清楚,因为在《实施意见》中有两处做了明确表述,一处是关于“管委会”职能的,大意为,各县(市)可组建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有关各方组成的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负责医院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院长选聘、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另一处关于管委会与公立医院关系的,表述为,县级公立医院执行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等政府办医机构的决策,具有人事管理权、副职推荐权、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权、年度预算执行权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在《工作手册》中更是不止一次明确指出,这四种权力是“内部”权力,医院必须对管委会负责。怎么理解这个内部呢?比个例子,如医院要任命一位医务科长,必须上会讨论,没有意见后报管委会批准,批准后医院再正式任命。如此,院长在事前必须听取管委会主任的口头意见,否则很可能面临被否决的危险。再比如,医院拥有的“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权”,只能在管委会“绩效考核”后允许的总额内进行再分配,这就涉及到时间是否及时等等问题。
要落实好必须明确几个具体问题
一是内容需要更具体而且要有表述清晰的文字版。如什么是“重大问题”,哪个级别或哪些岗位的干部是“重要干部”,哪些项目是“重要项目”,多大额度的资金算“大额资金”等,一个都不能含糊,需要文字版,而不能只在领导心中。
二是决策程序要明确。对于“三重一大”事项,怎么提出,标准是什么,怎么申报审批,需要多长时间,程序一定要明确、公开、透明。因为程序不科学,不预先设定,公平正义也就无从谈起。
三是决策规则要清晰,避免集体讨论谁也不负责。也就是判定标准,哪些事项不能通过,在决策会议上实行什么制度,是一人一票票决还是集体讨论最后主要领导拍板?等等,都必须清清楚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很多事情说起来是集体会议研究决定,实质上是个别人说了算,总有“一票”是特殊票。决策失误了出了问题,就说是集体研究决定,最终是集体负责最后谁也不负责。
四是要建立责任追究制。有权就得有责任,权大责任就大,谁说了算,出了事就得负主要责任,一定得追责到那个主要责任人。要按照不久前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篇二】医院三重一大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为了切实将“三重一大”制度在实践中加以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我院党政领导班子的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班子的决策水平和决策能力,为医院的发展建设提供制度保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集体决策机构
(一)院务会和院领导班子会为集体决策机构。
(二)根据会议内容,有关职能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在讨论相关问题时可以列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参加会议并负责安排做好会议记录。
(三)院领导班子会议正式成员为院长、副院长、防保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由院长或委托副院长确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院领导班子会由院长或副院长主持,院办主任参加会议并负责安排做好会议记录。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制度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部署的实施方案,涉及医院全局的重大决策。
2、医院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总结,阶段性的重要工作部署,医院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3、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部署和活动安排,重大表彰和处罚。
4、党组织、党员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的重大问题,包括支部设置、发展党员、制定规章、换届选举、民-主评议党员方案等。
5、人事调配,包括人员的调进和调出,录用和招聘大中专毕业生,院内跨部门调整和医生调整科室等。
6、医疗、护理、教学、科研和行政后勤等方面需要提交党委会、行政领导班子会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推荐机关职能部门正、副职人选。
2、全院临床医技科室科主任、护士长的任免。
3、医院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4、医院的院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的建立、调整、撤消及人员组成。
5、重要岗位人事调整。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医院国有资产处置。
2、重要设备购置。
3、基本建设、装修改造。
4、新技术、新项目的引进
5、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大宗物品采购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指涉及金额在2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购置、基建、修缮等项目资金)。
2、奖金、福利。
3、医疗纠纷的赔偿
4、对外投资、贷款、担保
三、集体决策程序
(一)民-主决策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院务会和院领导班子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1)有关“三重一大”事项,在院务会、领导班子会决策之前,班子分管成员和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2)依照有关规定,应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院务会、领导班子会在决策之前要提交职代会审议或通过。
(3)与全院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提交院务会、领导班子会决策前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
(二)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1、院务会、领导班子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或遇特殊情况,可由院长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
2、凡需院务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3、院务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会议方可举行。
4、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5、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6、"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集体决策的实施与监督
(一)分工组织实施
院务会、领导班子会决策的事项,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由两办负责督办、催办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会议决议,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院长提出,由院长办公会决定是否再议。
医院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材料、设备采购,药品、医用耗材,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报告院领导班子会。
(二)加强监督检查
院务会、领导班子会决定的事项,由两办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院长汇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三】医院三重一大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根据省三甲专家组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医院“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监督、管理,现对《医院管理制度汇编》(20xx年版)中《“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行修订。
一、“三重一大”事项定义。“三重一大”是指医院的重要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投资以及大额资金使用。
1、重要决策事项是指有关医院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主要包括:医院发展规划(3-5年)、医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济预算方案、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公开招聘50人以上事业编制人员、大型设备购置、重大基建项目、物业管理项目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2、重要人事任免是指院级领导任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干部管理规定执行。
3、重要项目投资是指医院对外投资的项目。
4、大额资金使用是指(1)基建项目投资300万元以上;(2)购置各类设备(含单项或一批),费用200万元以上;(3)物业管理项目,费用200万元以上。
二、“三重一大”事项执行程序
重要决策、重要项目投资和大额资金使用按下列程序执行。
1、充分论证。由职能科室单独或联合相关科室,拟定初步方案,提交由相关管理委员会论证通过。
2、集体讨论。医院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医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3、职代会审议。充分征求并尊重员工意见,参会代表必须达到应参会代表2/3以上,由参会的职工代表2/3表决通过。当不同意见相持时,应暂缓作出决定,经充分酝酿后,再进行表决。
4、公示。在院内公告栏或相关网站上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内,干部职工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以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实名制提交到公示部门或指定部门,必要时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5、报上级部门批准。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根据管理权限和规定,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6、实施。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决议内容和规定程序执行。
重要人事任免,按照组织部门规定程序任免,结果向职代会通报。
三、内审和监督。
医院内审小组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过程,进行审计,纪委进行监督,并接受职工监督,确保重大事项透明、高效、廉洁。
【篇四】医院三重一大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央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规范和监督医院的决策行为,增强领导集体的团结和廉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根据《xx医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校党字[20xx]xx号文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党总支及行政领导集体。
第二章主要内容
第四条本办法重大事项决策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的重要指示,研究议定贯彻方法;
(二)医院发展战略及规划的制订、调整,涉及医院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三)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科室设置及调整;
(四)人才队伍建设,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等;
(五)重要人事问题及人员奖惩;效益工资分配方案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六)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干部、人事推荐、任免、调整、奖惩等事项;
(七)本院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的分工与调整建议等;
(八)医院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九)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申报;
(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重要干部任免。主要包括:
(一)医院中层干部的任免;
(二)配合学校进行院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资金额度在5万(含5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大型修缮项目、药品、物资和设备招标采购等;
(二)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对外合资、合作、担保的重大项目;
(三)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一)年度预算内10万元以上(含10万)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未列入预算的5万(含5万)元以上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决策办法
第八条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2/3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相应工作的班子成员必须到会。
第九条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前期调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推荐、技术咨询、决策评估;与职工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和网络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扩大职工参与度;按照有关规定需听取工会、共青团组织等意见和建议。
(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机构的,有关机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三)严格提议程序。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经分管班子成员审核的科室和个人提出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经班子主要负责人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班子主要负责人提出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党政主要负责人可以沟通后决策。
(四)材料准备。由分管班子成员组织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包括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
(五)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必要时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提前以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六)充分讨论。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七)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须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人事等个别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票决。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结果应通知未到会成员,并征求其对表决结果的意见。
(八)作出决定。重大事项决策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即为通过。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如仍不能作出决定,应将争议情况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为提高重大事项决策透明度,推进重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公示。
第十一条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的,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明确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并形成“三重一大事项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应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形成的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会议原始记录、会议纪要、会议通知、议案、科学论证材料等有关文件,须每年装订好永久保存。
第十五条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不得在集体会议上临时动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五章决策的实施
第十六条经领导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领导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领导集体的决定。
第十七条集体决议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各执行负责人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及院长汇报。
第十八条“三重一大”决策办法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和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依法依规应保密的事项外)。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对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重大问题未按本办法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未及时纠正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诚勉谈话。如出现重大失误,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医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医院三重一大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医院科学发展,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医院实施“三重一大”应遵循医院工作的实际,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走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路线,保证决策的民主性;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二)主要决策范围
1、医院定位、发展方向、办院思路、发展规划等重要事项;
2、贯彻上级重要指示精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重要材料;
5、医院机构的设立、合并与撤销;
6、学科发展规划的审定;
7、医疗规划、重要的医疗新技术开发及成果评审,重大医疗活动方案的审定;
8、教学规划的审定;
9、重大科研项目申报情况通报;
10、对外交流和合作项目;
11、医院中层干部和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
12、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才引进、师资补充和人员培训计划等重要人事工作;
13、院级及院级以上评选先进、推荐优秀、申报奖励、党政处分等事项;
14、财务预算、决算、资金使用和资产清查处置等情况;
15、资金额度单项在10万元以上的购置、维修、基建项目和资金分配使用项目;
16、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职工、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7、医院规章制度;
18、其他涉及医院发展、安全稳定和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主要决策形式
1、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2、“三重一大”决策的主要形式主要以院党委会、院党政联席会、院务会为主,特别事项还可以提交教授委员会或职代会讨论。凡医院“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院党委会、院党政联席会、院务会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工作部署和医院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决策的基本程序
1、医院各部门根据工作及发展需要提出有关决策动议,有关部门对动议在进行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完整的建议方案呈报分管院领导审核。
2、分管院领导向医院党政主要领导报告或在医院领导成员之间进行个别酝酿、通报情况、交换意见、统一思想、形成共同的主导性意见。
3、在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论证程序,广泛听取并充分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在充分听取意见并形成主导性意见之后,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提交医院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会或院务会讨论,经集体讨论后,党政主要领导最终做出决策;对涉及医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及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采取相关形式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后再形成决议。对每一项重大问题在做出决策的同时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操作程序。
5、决策形成之后,除涉密事项外,应将决策的内容和实施方案及时向党内外有关人员通报。
(五)决策的基本要求
1、“三重一大”事项应以规定的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议。
2、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其他有关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职代会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3、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4、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5、“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要做到“五明确”,即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要明确,并将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备忘录等文字、音像等资料存档备查。
(六)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的保障机制
1、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厉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2、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公开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院情发布会、文件、简报、内部网站、公开栏等形式予以公开。
3、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分管院领导和各部门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每年向院党委报告。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4、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各部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
(七)检查与责任追究
1、对“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由医院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纪委监察办、审计办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实施。
2、凡属下列情况,将按有关规定要求,依法依规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3)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
(4)未向领导班子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
(6)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节。
3、工会、职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4、党办、院办、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在检查有关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提供有关会议记录、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材料;
(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作出解释和说明;
(3)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行为;
(4)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报医院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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