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绩效考评办法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绩效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优化和完善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干部职工的培养及管理机制,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形成干部职工可持续发展的职业路径,实现组织目标与个人目标协调统一,推动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被聘任的在编人员、聘用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以下统称干部职工。
第三条 岗位管理原则
1.按需设岗原则: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参照各部门的业务发展及用人需求,对各部门的人才结构进行整体规划,干部职工的招聘和晋升必须符合管委会人才结构规划。
2.按岗聘用原则:每个层级干部职工的岗位职责、范围和胜任力标准较下一层级均有明显提升,新晋升的干部职工必须符合新岗位的胜任力要求。
3.逐级晋升原则:干部职工晋升原则上按照岗位层级和档位逐档进行。
4.规范统一原则:干部职工晋升后的绩效岗位工资和考核性绩效工资标准按照《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岗位薪酬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岗位层级和档位设置
第四条 岗位层级和档位
根据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工作需求情况,所有岗位分为五级十二档。A级:最高管理层(管委会领导班子),设A1、A2二档;B级:高级管理层(各部部长、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设B1、B2二档;C级:中层管理层(各部副职、事业服务中心主任、公司副总级);设C1、C2二档;D级:管理层(各部主管、事业服务中心副职、公司部门主管),设D1、D2、D3三档;E级:执行层(各部、事业服务中心主办),设E1、E2、E3三档。每个岗位按照考核期考核系数,对应岗位工资相应档位确定考核性绩效工资。
第五条 定级定档
岗位定级定档按照《绩效岗位工资标准》(见附件1)确定岗位的层级和档位。
第三章 岗位晋升
第六条 晋升周期
岗位晋升分为常规晋升和岗位职务晋升两种方式,常规晋升每一年或两年晋升一次,岗位职务晋升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
第七条 晋升通道
(一)岗位层级内档位晋升通道(横向)
每一个层级内有2-3个档位,可以按照常规晋升方式逐档或跳档晋升。
(二)岗位层级晋升通道(纵向)
岗位层级晋升(五级升四级除外)只能通过岗位职务晋升方式实现。岗位职务晋升原则上应逐级晋升,对于政治过硬、敢于担当、干有实绩、表现突出的绩效岗位人员(如获得上级表彰、工作经验成果以正式文件被上级推广或采纳、对开发区有重大贡献的等情形),可进行越级晋升。
第八条 常规晋升方式
干部职工在同层级内的档位晋升,于每年年度绩效考核结束后,由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部门提交本部门晋升人员名单,经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初审,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核通过后确定。
档位晋升由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决定,具体如下:
1.五级人员:
在本岗位工作满一年,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者,次年档位可晋升2档,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者,次年档位可晋升1档;升至五级最高档位后,需满足过去3年内至少有一次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条件才可获得升至四级资格,经用人部门推荐、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审核通过后,执行四级的档位调整制度。
2.四级人员:
(1)在本岗位工作满一年,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者,次年档位可晋升1档,层级内升至最高档则不再晋升;
(2)连续两年年终考核结果为“合格”者,次年档位可晋升1档,层级内最高档封顶。
3.三级人员:
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者,次年可晋升1档。
第九条 岗位职务晋升方式
岗位职务晋升程序参照《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干部职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拟晋升人员必须符合《岗位职责说明书》明确的任职资格条件要求。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人员不得晋升层级。
第十条 上岗方式
1.通过竞聘上岗程序到岗位工作的,根据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岗位竞聘实施方案》要求,按照提出岗位需求、发布竞聘公告、报名和推荐、资格审查、笔试(酌情)、岗位胜任力评价、确定入围、结果研究决定、公示聘任等程序进行。除全员竞聘、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形,现有在岗人员只能参加上一层级的岗位竞聘。
2.通过事业单位招聘、人才引进、校园招聘、劳务派遣等公开招聘方式竞聘到岗位工作的,按照相关招聘公告程序进行。
3.根据工作需要,确需从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外部引进急需紧缺人才补充进入岗位的,应对人选资格进行审核把关和实地考察,经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提名建议,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研究后,择优聘用。
4.岗位胜任力评价达标结果在三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岗位调整
人员调整坚持注重实绩、绩效优先原则,可对岗位人员在本部门或跨部门进行层级和岗位调整,实现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进退流转、量才使用目标。
1.根据工作需要和绩效考核结果,需对部门正副职岗位人员做出调整的,由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提出调整建议,报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研究审定报县委备案;需对部门主管、主办岗位人员做出调整的,由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提出调整建议,报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研究审定。
2.部门上一层级岗位人员空缺的(部门正职除外),可优先从部门现有绩效考核优良的下一层级绩效岗位人员中选聘,部门应向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提出岗位调整建议和推荐人选,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提名,报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研究审定,报县委备案。
3.根据工作需要,岗位空缺或确需进行岗位人员跨部门调整的,由部门提出人员调整建议,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提名,报请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研究审定,可进行跨部门调整。
第四章 聘期和试用期
第十二条 聘期和试用期
管委会岗位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有两次评定,即试用期半年评定和试用期一年评定。
第五章 停止晋升、下调档位和退出
第十三条 停止晋升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人员,当年档位停止晋升,并视情在原岗位留用察看或调整岗位。
第十四条 下调级别档位
干部职工因违纪违法或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需下调级别档位的人员,视情况相应下调级别档位。
第十五条 岗位退出方式
1.根据试用期半年和一年评定,干部职工须离岗的,参照当年《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绩效考核操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工作滞后、影响开发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或因重大工作失误对开发区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经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研究,可适当提高淘汰人员比例。
2.年度绩效考核总成绩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绩效考核总成绩为“基本合格”的干部职工须离岗。
3.离岗的部门正副职岗位人员调整安排至空缺的岗位;离岗的主管、主办岗位人员进入待岗阶段。
第十六条 人员安置
1.待岗的在编人员,须执行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安排的学习培训和临时性工作,并等待参加空缺岗位选用,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工资、事业单位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津补贴);三个月后仍未上岗的在编人员,只发放基础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待岗半年仍未上岗的聘用人员予以辞退,不再聘用。
2.聘任到岗位的干部职工,退出岗位或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可回原单位并恢复身份。原单位因故撤销或变更的,由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酌情妥善安置。
3.除部门正副职和原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外,退出岗位的劳务派遣人员予以遣返。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解释权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做出调整。如与已出台文件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绩效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岗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修订)》,构建科学的开发区管理人员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监督和导向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委会全体在编在岗人员,以及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纳入开发区绩效管理、实行开发区绩效工资制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绩效考核遵循科学量化、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优罚劣、贡献决定报酬、薪酬分配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为确保绩效考核评价顺利推进,特成立绩效考核评价工作领导组,组长由管委会主任担任,常务副组长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管委会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组全面负责绩效工资考核评价和绩效工资实施。
领导组下设绩效考核评价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考核评价办成员由综合办公室、财政管理运营部等内设机构人员组成。考核评价办在绩效考核评价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负责绩效考核评价和绩效工资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职员绩效考核
第五条 全体职员绩效考核分值为100分,包括业绩考核(70分)、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10分)、综合测评(20分)三部分。
(一)业绩考核
1、业绩考核主要考核部门工作目标任务和职员工作实绩的完成情况。
2、业绩考核包括招商引资落地项目考核、部门开工项目考核、部门完成工业投资任务考核、部门负责对接的招商项目的推进情况考核、部门本职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和领导交办的任务按时完成率考核六项。
3、业绩考核共70分,每年考核一次。
4、招商引资落地项目考核20分。每个部门招商引资落地项目任务数为3个,创新发展与投资合作部任务数为5个。按照落地项目数和任务数的比例计算得分。
上述落地项目指在开发区完成立项选址手续的项目。
考核期限:2021年7月-2021年12月底。
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按照“三化三制”改革要求,聘请专业化团队及人员,进一步推动招商引资工作。
5、部门开工项目考核10分。每个部门的开工任务为1个,部门超额完成年度开工项目任务,每多完成1个,部门所有人加5分。
上述开工项目指在开发区办理完入统计库手续的项目。
考核期限:2021年7月-2021年12月底。
6、部门完成工业投资任务考核10分。每个部门至少完成工业投资任务为3.72亿元,按照完成工业投资的比例计算得分。
考核期限:2021年1月-2021年12月底。
7、部门负责对接的招商项目手续完成情况考核10分。对接项目的推进情况分为立项批复、能评批复、环评批复、土地出让和工程规划许可五个阶段,每个阶段总计2分,总得分=×2。(分母指对接1个项目分母计为1.0,对接2个项目分母计为1.8,对接3个项目分母计为2.4,对接4个项目分母计为2.8,对接5个及以上项目分母计为3.0。)
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推进的,由项目方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并附证明性材料,经考核办核定后,可计算相应阶段的得分。
考核期限:2021年1月-2021年12月底。2021年10月1日以后签约项目,可以在考核年度计算,也可以放在下一年度计算。
8、部门本职工作完成情况考核10分。每个部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制定本职工作任务明细表,考核年度末由考核办根据明细表对每个部门的本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测评。每年根据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及上级各职能部门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阶段性工作任务、专项工作任务和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应包括在明细表中。各部门本职工作任务明细表另行制定。
考核期限:2021年1月-2021年12月底。
9、领导交办的任务按时完成率10分。考核年度末统计领导交办的任务是否按时完成,完成率大于等于90%的,得10分;完成率大于等于70%小于90%的,部门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扣2分;完成率大于等于60%小于70%的,部门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扣3分;完成率小于60%的,部门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扣5分。因客观因素造成无法及时完成领导交办任务的,在交办期限截止前将情况报送回考核办,考核办核定无误后,不扣分。项目全代办清单纳入此项考核。
考核期限:2021年1月-2021年12月底。
10、分管副主任总负责分管部门的业绩考核,考核得分为分管部门负责人业绩考核均分。
11、业绩考核中所提及的项目范围包括:所有工业项目,包括现有企业改扩建、迁址、技改项目。
12、领导班子成员招商项目由领导班子成员支配到部门。
13、业绩考核中除领导交办的任务按时完成率考核外,其余考核部门职员个人得分等于部门得分。
(二)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
1、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根据考核评价办及各部门掌握情况,考核职员积极主动服务企业,了解企业,发现企业存在问题并及时协助企业解决问题和企业对开发区营商环境满意度的情况。
2、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共10分。
3、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分为日常考核和年终测评两项,各占5分。日常考核具体为企业对职员的服务投诉,服务投诉经考核办核实无误的,单个投诉扣2分,同一事件不累计扣分;年终测评为考核年度末,企业对职员的满意度测评,考核评价办组织区内正常建设经营的企业,对全体职员开展满意度测评,并现场打分,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个档次,满意和基本满意档次不扣分,不满意出现一次扣1分。
(三)综合测评
1、综合测评主要考核职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其中,德,主要包括政治品德(理想信念、政治立场、政治规矩等)、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以及个人品德等;能,主要包括一般工作能力、业务工作能力和管理协调能力等;勤,主要包括勤奋敬业精神和劳动工作纪律等,结合考勤情况考核;绩,主要包括履行职责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工作效能等;廉,主要包括廉洁自律和党的各项纪律以及法律法规情况等。
2、综合测评共20分。
3、综合测评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测评,各占10分。
4、日常考核主要考核职员履行岗位职责与出勤、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任务等的情况。考核方式为工作纪律考核和领导评价。
工作纪律由考核评价办和各部门共同考核,主要考核职员上下班、请销假和违反纪律规定等情况,共5分。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每次扣0.5分;请假以天为单位,请假累计超过规定的年休假天数的,超过一天扣0.1分;因外出办事迟到岗或未到岗,且未报备的,每次扣0.5分;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或不到岗,出现一次扣1分;无故迟到或不参加开发区组织的会议、活动、培训的,出现一次扣1分。
领导评价为领导根据职员日常工作表现进行评价打分。分为管委会主任对各副主任的评价、管委会主任和各副主任对部门负责人的评价以及部门负责人对一般职员的评价三类,共5分。
5、年度测评包括个人总结、工作述职和民主测评。职员对照自身岗位职责以及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撰写总结自评报告后,以部门为单位进行工作述职,考核年度末,全体职员围绕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互评,填写民主测评表,测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开发区发展水平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测评优秀等次人数比例为20%,否则为15%。民主测评参照市委评选程序执行。
测评结果为优秀的,年度测评得分为10分;测评结果为合格的,年度测评得分为8分;测评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年度测评得分为6分;测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年度测评不得分。未撰写总结自评报告和未进行工作述职的不得分。
(四)加分事项
1、个人获开发区管委会及原平市级表彰的一次加2分,获忻州市级表彰的一次加3分,获省级表彰的一次加5分,每项每年只能加一次,就高不就低。
2、部门工作获得表彰或被评为示范基地的,表彰或获批等级为原平市级的,分管领导及部门所有职员加2分,忻州市级的加4分,省级的加6分。
3、在开发区年度发展水平考核中,根据党工委、管委会会议议定后上报省里的部门工作加分事项,分管领导及部门所有职员按照上报事项应加分值的5倍计算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4、鼓励引进大项目。根据项目开工后实际账面完成投资,每引进1个5亿元(包含)至10亿元(不包含)的项目,部门所有人加5分;每引进1个10亿元(包含)以上的项目,部门所有人加10分。同一项目在考核年度之后年度产生的超出5亿元的投资,可参照此条标准,在下一年度计算加分。
加分事项由考核评价办汇总并报考核领导组会议审定。
(五)减分事项
1、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材料报送、信息传递等工作任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每次扣1分;报送的材料信息有误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每次视情节扣2分;因材料信息报送差错受到批评、督办、查究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每次扣3-5分;其中因单位承担责任让个人承担的,不予扣分。
2、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经有关部门核定,包企联络人、包企领导和执法局相关人员未尽到应尽职责的,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每件扣10分。
3、职员受到投诉、举报,经核实违反了纪律规定的,除追究责任外,扣10分;给开发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经核定后,直接解聘。
4、因工作失误、工作不到位、违反规定等,给开发区造成不良影响,被上级有关部门问责的,有关责任人扣10分。
5、经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提出扣分意见,由考核领导组审定后作出扣分决定的,视情节扣减相关责任人绩效考核得分。
减分事项由考核评价办汇总并报考核领导组会议审定。
第六条 职员绩效考核得分=业绩考核得分+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得分+综合测评得分+加减分。
第七条 职员聘期考核结合职员聘期内履行岗位职责、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考核
第八条 管委会主任(五级职员)的绩效考核得分=省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山西省开发区考核办法》考核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得分。
第九条 管委会副主任(六级职员)的绩效考核参照第二章职员绩效考核进行考核。
第四章 几类特殊人员的考核及待遇
第十条 对挂职锻炼、派出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借调到其他单位、请假以及调离本单位的职员的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挂职锻炼的职员,外派时间超过6个月的,在挂职单位进行考核,从第7个月开始,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派出学习培训及执行其他任务的职员,在派出单位进行考核,派出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绩效工资;
(三)借调到其他单位的职员,累计借调时间小于6个月的,在原单位进行考核,大于6个月的,在借调单位进行考核,职员借调期间不发放绩效工资;
(四)对于职员请假期间的考核及待遇,按照《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考核管理制度(试行)》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挂职锻炼、借调到其他单位以及调离本单位的职员在岗期间的绩效考核得分按部门平均分计算,个人加减分事项单独计入其绩效考核得分。
第五章 绩效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结果与奖励性绩效工资直接挂钩。
绩效考核得分大于等于90分的,享受全额奖励性绩效工资;绩效考核得分大于等于80分小于90分的,享受90%奖励性绩效工资;绩效考核得分大于等于60分小于80分的,享受80%奖励性绩效工资;绩效考核得分小于60分的,不得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 绩效考核结果与职级升降挂钩,在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党的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上级党委政府和管委会表彰的职员,在晋升职务职称时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不包括60分),或连续两年绩效考核得分为70分以下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应当调整岗位。
第十四条 末位淘汰。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排名倒数第一且得分在60分以下(不包括60分)的人员进行末位淘汰。末位淘汰后培训三个月,培训期满考核合格后,由管委会根据岗位空缺和本人实际情况进行安排;连续两年绩效考核得分为60分以下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五条 考核评价办、各内设机构要严格考核纪律,严肃考核工作,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发现在考核中弄虚作假、拉分拉票等给予严肃查处。考核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考核评价办提交书面意见请求复议。
第十六条 设立廉政风险保证金。廉政风险保证金按照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0%扣减,任期内遵守廉政规定,未发生腐败案件或未发生严重不良影响的廉政问题,任期满后双倍返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考核评价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1年9月10日生效并施行。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绩效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开发区人事体制相适应的工资管理体系,调动开发区广大职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6〕50号)、《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开发区考核办法>的通知》(晋办发〔2020〕10号)、《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开发区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实行“三化三制”的指导意见>》(晋人社厅发〔2017〕27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开发区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107号)和《山西省开发区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收入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开办〔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内部搞活。绩效工资总额与开发区考核结果挂钩,职员收入与本人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艰苦岗位、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的倾斜力度,职员实际收入水平随岗位的调整而变化。
(三)绩优酬优、奖优罚劣。实行绩效与收入挂钩,加大考核力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员加薪,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按比例减薪。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工委、管委会在编在岗的全体职员。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四条 工作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两类。
第五条 管理岗位分为:
(一)五级职员(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二)六级职员(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三)七级职员(管委会内设机构正职);
(四)八级职员(管委会内设机构副职);
(五)九级职员(一般职员)。
第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及职务评聘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另行研究制定。
第三章 工资组成
第七条 党工委、管委会内设机构及在编在岗的全体职员执行职员岗位绩效工资制,职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
第八条 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其标准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4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12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按月发放。
五级职员基本工资按照正处级标准核定;
六级职员基本工资按照副处级标准核定;
七级职员基本工资按照正科级标准核定;
八级职员基本工资按照副科级标准核定;
九级职员基本工资按照科员标准核定。
第九条 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按绩效工资总量的70%核定,不同岗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档差参照山西省事业单位相应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档差等比例调整,按月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按绩效工资总量的30%核定,年终依据内部考核结果计发。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条 开发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根据全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核定开发区管委会绩效工资总量。考核优秀的,在县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5倍以内核定绩效工资总量;考核良好的,在3倍以内核定绩效工资总量;考核合格的,在2倍以内核定绩效工资总量;考核不合格的,不发放绩效工资。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在县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10倍以内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并从第三年度起开始核定。
第十一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山西省开发区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初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良好”等次核定,待全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出台后,由曲沃县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等次,核定绩效工资总量,补发或在下一年度绩效工资中扣除。
第十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科学量化、客观公正、注重实际、奖优罚劣”的原则,制定开发区管委会职员年度考核办法,经县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工资调整
第十四条 基本工资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核定、调整。
第十五条 职员岗位调整的,从调整的下月起执行新岗位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第十六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员基本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九级职员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内部考核结果计发,转正定级后按照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绩效工资。
第十七条 对于管委会引进的中科院院士、工程院院士以及开发区紧缺或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管委会研究并报曲沃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实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
第六章 领导班子目标考核奖励
第十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绩效工资,在核定的开发区管委会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总量控制、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收入绩效管理,收入与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九条 建立开发区领导班子目标考核奖励机制,开发区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时,对管委会领导班子进行奖励。
(一)奖励总量=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实有人数×上年度(考核年度)开发区管委会年人均绩效工资。
(二)在奖励总量内,开发区管委会班子结合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分配。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享受目标考核奖励后,不再享受其他任何形式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奖金或绩效考核奖金。
(三)经组织批准在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中兼任职务的人员,仍执行其原工资制度,参与开发区领导班子目标考核奖励分配,不再享受其他任何形式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奖金或绩效考核奖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曲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