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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厂安全管理【十篇】

抄范文1年前 (2024-05-05)应用范文34

  安全管理(Safety Management)是指国家或企事业单位安全部门的基本职能。它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教育 和科学技术手段等,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 关系,处理国民经济各部门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化工厂安全管理【十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化工厂安全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统一负责、领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部署、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流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承担本市铁路口岸、航运口岸、具有国际通航业务的机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商贸流通、教育、城乡建设、市政、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或贮存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防潮、防霉、通风干燥,食品应当分类存放;

  (三)定期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及时清洗,保持设备或者设施清洁、卫生;

  (四)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有明显区别标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非食用化学物质浸泡水产品、畜禽产品;

  (二)在食品中掺入罂壳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生产食用油。

  第九条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从事特定品种食品生产经营的,还应当依法在相应许可证件中予以特别标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的,由相应的许可管理机关予以查处。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但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他食品或者从事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许可。

  第十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和依法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向市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 禁止利用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纤维等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自动失效;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出现腹泻、呕吐、黄疸、发烧、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肤化脓等病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康复后可以继续从事原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健康证明在全市范围内适用。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采用委托方式生产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等相关产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

  委托双方应当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备案,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十五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七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经营者,应当定期将进货查验记录信息、批发记录信息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使用目的等事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堂、集体用餐配送者、食品摊贩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

  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接办集体宴席,应当具备与接待要求相适应的服务人员、食品经营场所和消费设施、设备;不得超许可范围、承接能力接办集体宴席。

  餐饮服务提供者接办集体宴席应当对提供的食品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在冷藏条件下至少存放48小时。

  第二十条 集体用餐配送者配送食品,应当在包装明显位置注明制作的时间和保质期限。

  第二十一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展销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址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鲜活产品与其他食品、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分开,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单设专区经营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

  (三)设置必要的给排水、垃圾废弃物清除等设施;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

  第二十二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除外;

  (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对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督促其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相关制度;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四)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设置信息公示栏,及时发布市场内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场所应当距离露天垃圾场、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污染源30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楼内,总面积(包括清洗、消毒、包装)不得小于200平方米;

  (二)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包装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三)生产场所布局合理,按清洗消毒工艺流程设置回收粗洗间(区)、清洗消毒间(区)、包装间(区)、成品间、包装材料间,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者交叉;

  (四)使用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洗涤剂、包装材料,以及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消毒产品;

  (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消毒餐饮具应当检验合格,并在其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

  (七)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或者抽检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没有营业执照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监督管理,发现餐饮具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营业执照的,应当定期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并留存其营业执照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许可证标注的生产经营地址外贮存食品的,应当在贮存食品3日前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签订贮存、运输合同前,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除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其身份证明、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实记录贮运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限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

  乡镇人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进行备案管理。

  农村家庭宴席举办者应当在举办家庭宴席前2日内将就餐时间、就餐人数、场地卫生条件、菜品清单、厨师健康状况等情况向所在地乡镇人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农村家庭宴席管理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逐步发展成为食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生产加工核准,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有效期为3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由市质量监督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三)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或者设备,有相应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加工设施或者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六)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产加工核准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生产加工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四)生产加工设备、设施清单;

  (五)设备布局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

  (六)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和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依法需要预先核准名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同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原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三)生产加工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以及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四)食品生产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

  (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

  (六)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七)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

  (八)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应当对食品安全负责,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不乱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酒(不含粮食酿造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

  (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市质量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委托生产加工。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出坊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限、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至少每半年检验1次;首次出坊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坊销售。

  不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生产加工的,应当在开业、停业前3日内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

  无正当理由的,停业不能超过6个月。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节 食品摊贩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改造集中交易市场,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四十条 食品摊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在区县(自治县)人政府指定的范围或者场所内经营,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摊点距离鲜活畜禽、水产品销售点、宰杀点20米以上;

  (二)有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消毒、防腐、防蝇、防尘、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和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餐饮具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一次性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

  (四)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清洁,不得使用报纸、书刊、油印纸张和非食品专用塑料袋等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

  (五)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售货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货、款分开;

  (六)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

  (七)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四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制定非主干道两侧设置临时占道经营点规划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集中规划临时占道食品摊贩经营点,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 从事临时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占道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食品流通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餐饮服务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制定。

  第四十四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履行占道行为监管职责时,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应当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发放、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摊贩临时占道许可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不适宜继续经营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者依法注销临时占道许可证。

  第三章 食品检验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应当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检验资源,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检测提供技术保障。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依法进行委托检验的,应当对送检样品、样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实性负责。

  抽样检验、委托送检的检验样品,应当经检验双方同意后当场封存,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5日内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的,还应当同时告知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复检:

  (一)食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食品留样超过保质期,影响复检指标稳定的;

  (三)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已进行过复检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九条 食品检验机构对检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负责,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因检验数据和结论错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协议,作出包检合格等影响检验公正性的承诺,不得索取、收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复检结论和逾期未申请复检的检验结论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立食品检验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立联检食品检验室,自行对食品进行检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抽样检验、餐饮具抽样检验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等内容。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组织制订、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方案。

  第五十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要求和需要,制定和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

  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实和分析,并根据需要,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贸流通、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订临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五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进行检验。

  检验结论公布之前,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进行销售。

  第五十六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备案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五十七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和回访。

  监督检查和回访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经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或者食品摊贩经营者签字。

  第五十八条 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许可证后,应当于3日内书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接到通报后,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事项,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法注销相关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生产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执照后,应当于3日内书面通报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注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证)、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提出可疑食品生产加工现场的卫生学处理措施,查清事故发病人数、死亡人数、致病食品和致病因素等,并及时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第六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子监管信息系统,收集、整理、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信息。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记录实行电子记录。

  食品生产经营者电子记录内容应当与纸质记录内容一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用非食用化学物质浸泡水产品、畜禽产品的;

  (二)掺入罂壳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生产经营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

  第六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利用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纤维等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将有腹泻、呕吐、黄疸、发烧、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肤化脓等病症的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工作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检验结论公布之前,销售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将许可证标注的生产经营地址外的食品仓储备案的;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采用委托生产加工,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

  (六)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未建立或者遵守相关记录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保管贮存制度的;

  (七)集体用餐配送者未在包装明显位置注明加工制作时间和保质期限,或者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八)餐饮服务提供者超许可范围、承接能力接办集体宴席,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提供的食品留样,或者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九)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查验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文件,或者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查验留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加工要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

  (二)生产加工散装食品未在其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

  (三)未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的;

  (四)生产加工本办法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

  (五)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食品的;

  (六)接受委托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出坊检验的;

  (八)开业、停业未按规定报告的。

  第六十五条 食品摊贩经营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食品摊贩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等物品,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

  (三)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第六十七条 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退换、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5倍的赔偿金: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

  (二)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食品不召回或者不停止经营的;

  (三)进口食品未经相关安全性评估的;

  (四)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五)添加药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予退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质量监督、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用职权、玩忽职守、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生产:指以销售为目的,有固定生产场所、固定生产加工设备和装置,将食品原料按照相应的工艺流程和要求,制作、加工成为食品的活动。

  食品流通:指食品销售者购买、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者等的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采用传统工艺,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

  食品摊贩:指无固定店铺,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允许的场所内从事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个人。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零售市场,以及商品批发市场、商品零售市场、商场、超市等交易市场中的食品集中交易区域。

  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指食品生产者或者检验机构出具的,用于证明食品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书或者合格证。

  第七十条 生产、购买、销售亚硝酸盐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按照同一生产批号确定食品批量;未标注生产批号的,按照同一生产日期确定。

  第七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运营中和火车站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铁路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船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和客运船舶停泊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许可证的受理和核发。

  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和客运船舶停泊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行使客运船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篇2】化工厂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是涉及职工生命安全的大事,也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和稳定。近年来,从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报道中铁路、煤矿等行业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损失之重,影响之大,频率之高,令人胆战心惊。剖析事故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不难看出一些干部、职工对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着认识上、思想上的误区。我公司是电力施工企业,工程点多、面广,高空作业、交叉作业、焊接作业等高危作业频繁,所以安全生产对于我们这个高风险行业来说,其意义更加重要。结合工程施工安全工作实际,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执行落实好各项规章制度和消除思想认识上的误区无疑是实现安全生产“有序可控”良好局面的有效办法。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犹如履薄冰,来不得半点疏忽和麻痹。作为安全管理者或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首先要消除在思想认识上存在的误区。一是对安全设施的认识误区。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也呈现高、精、尖技术,并被广泛运用到生产实践中。由此个别从事安全管理人员或干部就出现盲目乐观思想,认为只要投入这些“精良装备”今后不会再发生安全大问题了,工作中也不注重抓小防大了,这种麻痹思想很可能会导致事故的发生;二是对职工培训的认识误区。主要是我公司是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已连续实现安全生产六千多天,大多职工也从事施工生产多年或干过很多个工程,觉得没有再加大培训力度的必要了;再之是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少,甲方、业主一味追求工期进度,没有时间、力量和精力来深入搞培训;另外新进职工绝大多数是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已在公司接受过培训部门的安全培训,于是就降低了三级教育网络的培训标准。由于领导重视程度和培训力度不够以及流于形式的状况,而事故恰恰最容易发生在对业务知识生疏、现场安全施工经验少的职工身上。所以,抓紧对职工劳动安全生产的教育,也是有效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保障;三是个别安全管理人员或干部思想上的认识误区。执行制度必严、违反制度必究,对待安全生产工作我们都知道“严是爱、松是害”,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安全管理人员或干部干部对安全管理存在着“三怕”思想:对上怕担责任,对下怕得罪人,对工作怕吃苦受累,造成形式主义、好人主义、官僚主义的严重局面,导致在执行和落实当中出现“缺位”现象。

  管理能出效益,安全亦出效益,安全生产是涉及职工生命安全的大事,也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和稳定。安全生产需要多管齐下警钟长鸣。

  一是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再先进的安全设施和机器也要靠人去操作、去控制、去维修,其科技含量愈高,对人的素质要求也愈高。因此,安全生产必须以人为本,没有一支恪尽职守、技术过硬的职工队伍,安全生产就没有最基本的保障。

  提高人的素质,首先是提高思想素质。把公司“做精做强”创建一流电力施工企业需要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保持良好的安全生产局面同样需要培养过硬的职工队伍。以科学的理论作指导,是切实提高职工政治思想水平的根本途径。所以,我们应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搞好安全生产的紧迫性、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站在“三个代表”和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的高度来对待安全工作;除了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外,还要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从根本上调动职工保证安全的积极性。这样,才能把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抓好抓实。其次是提高业务素质。对职工队伍的业务培训,除了正常情况下应知应会、必知必会的内容外,更要加大对非正常情况下的应变能力教育和演练。针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现状,进行超前性、前瞻性的培训,提高事故的防范能力。

  二是增强干部的责任感和危机意识。实践证明:安全好不好,关键在领导。为落实“谁施工、谁负责”的责任机制,扭转一些干部认识上存在的误区和不务实现象,就要进行严格的考核,变结果考核为过程考核,形成动态考核评价机制。同时要制定完善的考核制度,明确不同层次考核的对象、内容、程序,并结合职工群众评议、考核等办法有机结合起来进行一体化考核。对未完成定量考核任务或发生安全问题的,要有相应的处罚制度,以此增强干部的危机感、责任感,促进逐级负责制的落实,实现从“要我抓安全”到“我要抓安全”的转变。

  三是积极探索安全管理机制,不断创新安全管理模式。根据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和实际,各项管理方式、手段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摸索与之适应的管理机制和有效办法。首先要夯实安全基础,坚持预防为主,严查违章违纪。把重点放在杜绝违章违纪上,着力点放在预防上,从源头查堵漏洞。更关键的是要建立起能够保证安全生产的体制与机制;其次要坚持逐级负责制,落实领导责任。要科学地界定逐级负责制,把领导负责、分层负责、岗位负责和专业技术负责区分开,使其职责明确,各负其责,确保落实;另外还要提高认识,正确对待安全天数。安全天数是衡量一个单位安全形势的一个因素,安全天数长,并不能说明问题少,关键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四是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和内容丰富的安全活动,努力营造良好安全文化氛围,共同构筑安全大堤。结合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落实“一法三卡”工作,大力开展好各项以安全生产为主题的安全竞赛活动,如“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竞赛”、“职工安全技能比武”、“提合理化建议”和“推行班组安全生产自主管理”等。同时持之以恒地坚持安全生产好的做法和办法,如班前(后)站班会、施工“三交、三查”等,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利用各种载体和形式把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做实、作出新成效。

  五是坚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八到位”。即:安全生产认识到位、安全措施到位、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到位、安全生产职责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位、安全生产资金到位、安全生产检查、整改、落实到位。

  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不断探索、巩固和创新,努力走出一条适应工程施工安全、操作性强的管理路子,时刻保持良好的、稳定的安全生产局面,做到筑牢防线、长抓不懈、警钟长鸣,为公司安全生产长周期做出新的贡献。

【篇3】化工厂安全管理

  6月是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关注安全,珍爱生命,就是关爱我们自己。生命与安全一线牵,安全与幸福两相连! 生命是宝贵的,每个人仅有一次。用距离来衡量,生与死只有毫厘之遥;用时间来衡量,生与死只在瞬息之间。因此,每个人都应该珍惜生命,相互关爱,善待自己。不讲安全,哪怕只是一个小小的疏忽,就将“千里长堤毁于蚁穴”;不讲安全,哪怕只是一个小小的懈怠,就让工作人员命赴黄泉。血的教训告诉我们,谁在安全问题上打折扣,谁就会付出代价。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们对生命价值及企业效益越来越重视,安全已成了为我们保驾护航的重要功臣,安全与我们须臾不能分离。重视安全,就需要重视对安全工作的管理。安全工作包括方方面面,需要我们耳听八方、眼观六路,在原有基础上,不断改进、创新安全管理方法,把各个环节的安全问题、风险因素进行整治、完善,实行综合治理,争创实效,促使安全水平稳中有升,让安全的作用更加显著。有了先进的软件,没有良好的硬件配套,软件就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把安全意识比做先进的软件,那么安全生产环境、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能力都可以囊括为硬件设施。因此,综合治理要求除了生产人员安全意识的培养,做好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生产培训等工作,还应加大安全投入、整治安全生产环境、规范安全生产秩序、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能力、完善安全生产制度。综合治理需要的是全面兼顾,要求我们考虑到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因素,不能眼睛只盯一处,只抓大的方面,忽视小的不足,但也不能捡起芝麻丢了西瓜,因小失大。

  综合治理不是胡子、眉毛一把抓,它要求主次分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多管齐下,对安全工作分秒都不松懈。电力生产的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应分析原因,归纳、总结经验,广泛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时时注意整理思路,提高认识。各个环节安全工作到位,综合治理也才能取得实效。各部门互相配合、各环节互相支持,只有把人力、物力都集中起来,把安全生产作为一个共同的目标、共同利益来维护,才能促进安全生产在平稳的轨道上运行,才能有效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我们对危险事物的警惕和戒备源于我们对事物本身危害的评估,这种评估可能来自于本能反应,更多的则来自于不断地学习,在公司里,我们对诸多安全隐患的认知来源于我们接受的教育培训,但是在有些人看来,抓培训是多此一举,他们把安全教育当作“走形式”,把应急演练当作“花架子”,把事故案例分析当作“狼来了”,真正做到了无知者无畏、拒知者大无畏,等到安全事故这匹“狼”真的来了,他们不是乖乖把自己送进“狼”的血盆大口,就是面对“狼”的穷凶极恶束手无策。因此,我们永远都不要把学习当作一种负担,安全知识学得越多、懂得越多,对安全的认知越深,我们就会越发小心地对待安全隐患,更加自觉地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远离安全事故危害。

  相信我们每个人都经历或者目睹过安全事故,小到日常生活的剐剐蹭蹭,大到交通事故等等,或伤筋动骨,或生命凋零。每当听到哪里发生事故、人员伤亡之类的新闻,都会令我们唏嘘不已,在为那一个个逝去的美好生命扼腕痛惜的同时,又为生命之脆弱而感叹。鲜活的生命在没有安全的保障下显得如此不堪一击,难免我们会说“生命至上,安全为天”,因为如果生命消逝,那我们的事业、家庭都将由此“归零”,藉由生命诞生而存在的一切将不复存在。如果我们能时刻紧绷安全之弦,让安全的风帆为生命护航,时刻牢记牵挂我们的亲人嘱托,铭记我们身为人子、为人父的责任,相信事故的悲剧将不再上演。亲爱的工友们,为了让亲人少一点牵挂,多一份安心,让我们时刻牢记安全作业规程,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将安全口号化为肩头责任,将亲人的牵挂化作安全工作的动力,牢牢地将安全掌握在自己手中,用高度的责任心去建设我们的企业,维系每一个家庭的幸福美满吧。

  安全是你给爱人最有力的承诺,安全是你给儿女最牢固的依靠,安全也是给父母最好的报答。我们都是带着爱来到工作岗位上的,在工作中应该多问一句:“这样做,家里人知道吗?”知道“安全依靠谁”,明白“安全为了谁”,才能真正树立起对自己、对家庭、对公司乃至对社会的责任感,才能真正从“要我安全”变成“我要安全”,时时享受天伦之乐带给你的温馨和幸福。 “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安全是伴随我们一生的话题,愿救护车的警笛声不再打破夜晚的宁静,伤心的泪水不再渗透我们的心灵。平安是福,祝福平安!让我们时刻紧绷安全之弦,始终保持警惕之心,手拉手,心连心,为自己撑起一片安全的蓝天,为企业夯实安全发展的根基。

【篇4】化工厂安全管理

  1、所有任课老师应在课前课后做好签到签退工作,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5分钟内扣工资的百分之十,5至30分钟扣本课时工资的百分之五十,30分钟以上扣本课时的百分之百。

  2、所有培训任课教师要严格按照排课表上课。每次上课需提前10分钟到岗候课。

  3、教师上班上课期间要注重仪表,着装得体,能体现艺体教师的身份和气质,舞蹈教师要统一着装,穿练功服、鞋。

  4、上课之前老师点名,开课后十五分钟如学生仍未到堂,就将点名册交到办公室,问清具体情况,对学生负责。开课十五分钟后二十分钟前不送点名册者扣除本课时工资的百分之十,不送点名册者扣除本课时工资的百分之三十。

  5、成绩每学期考核一次。每学期末对学生的考核成绩应记录在案,并作为教学档案长期保存。

  6、所有任课教师要维持好自己的课堂教学纪律,如出现课堂教学混乱,或教师无故离开教室,学生和家长反映强烈者每次扣除本课时费的百分之十。

  7、上课期间通讯设备设为关机或静音状态,以免影响授课。上课期间不得接打电话,发短信,发现一次扣除本课时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一. 课堂教学管理

  8、任课教师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不得让学生带刀具,易燃易爆物品,滑板等危险品,不得乱涂乱刻,不得追逐打闹,攀上趴下,推碰镜子,翻把干等。

  9、对待学生及学生家长要随和可亲,不得发生口角,更不能打骂 体罚学生。遇到问题需耐心讲解,无法解决的应向负责人反映,如遇投诉扣除本课时工资的百分之十。

  10、课后应与学生家长沟通,积极采纳合理的建议和要求,以便更好地开展教学工作。

  11、任课教师要保证一学期的教学进度。为了落实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保证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后两周内简单编写出本课程的教学进度表。交到培训学校办公室。

  二. 培训学校教师请假制度

  1、除特殊情况外,任何教师不得私自调课,缺课,违者除扣除相应的课时津贴外,报送总校按教学事故处理。

  2、教师遇特殊情况需要请假或调课,必须经培训学校执行主任同意后才能调整课情,否则视为违纪,除扣除相应的课时津贴外,按教学事故处理。

  3、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在没有接到培训学校的停课通知时,各位培训教师不得擅自停课。

  三、 培训学校学生安全工作

  1、树立安全意识,在课堂中,如遇到学生安全事故,任课老师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培训学校分管校长,以便做好及时处理工作。

  2、课堂结束后,教师应安排学生打扫卫生,清点本班教学设施,并嘱咐学生关灯、关门,做好放火防盗工作。

【篇5】化工厂安全管理

  今年以来,为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效能,确保食品安全各项目标责任的完成。xx乡食品安全工作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全县巩固食品安全先进县创建成果的工作部署,以规范管理为重点,以巩固先进县创建成果为载体,以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为目标,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不断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不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努力构建安全、放心、规范的食品消费环境,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1、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充分认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了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乡政府建立了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从组织上保证了全乡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序开展。领导小组多次专题部署和研究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制定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辖区责任制度(学校部门、餐饮行业、食品加工业),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的质量安全监管。

  2、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年初乡政府与各村签订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和食品安全工作先进乡创建工作目标责任书,与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3、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乡上明确专人负责本乡日常食品安全工作,各村配备食品药品信息员、监管员,建立村级监管网络信息,具体管理本村的食品安全和食品消费监管,乡村两级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得到完善。

  4、建立和完善了食品安全九项工作制度,修订了《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全面指导和规范全乡食品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巩固食品安全工作达标乡创建成果取得明显成效

  1、乡上成立了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建立了各项工作制度;各村设置食品安全工作协管员或监督员,职责明确。

  2、制定了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任务明确、措施有力,体现实效。

  3、乡政府与各村和有关食品企事业单位签订了责任书,年终对各村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4、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法律法规,全年开展较大的宣传培训活动2次。

  5、落实了经常性的巡查制度,加强了对各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管。

  6、生猪、牛羊、家禽的定点屠宰率已全部达到95%以上,基本杜绝注水肉、病害肉流入市场。

  7、无公害农产品基地面积占总面积的70%以上。

  8、地产食品加工企业和各类小作坊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9、乡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量化分级管理全面落实,无食品中毒事故发生。

  10、对企业、个体户违反食品安全的事件,协助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11、全乡各类企业“四证”持有率均达到98%以上。

  通过进一步健全了xx乡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落实了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基本构建起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食品安全长效工作机制初步建立。通过加强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促进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经营、严格自律,提高了全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三、突出重点,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

  1、开展专项整治,实行定期检查及时排查隐患,改善食品各个环节的安全状况。

  根据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关精神,xx乡全面部署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建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分步骤有序推进各个阶段工作。

  根据本乡实际,重点加强了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植物油、面粉等农产品加工作坊的整治。开展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情况核查活动,全面摸清了全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基本情况,为进一步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整治活动奠定了基础。

  通过调查摸底,建立动态管理台帐,深入加工现场,检查生产环境、卫生状况、使用添加剂、非食品原料用于食品生产及在食品中掺杂使假行为等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限期落实整改。

  2、加强日常监管,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由于食品生产涉及多个环节,相应的涉及多个管理职能部门,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乡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切实加强了各环节的日常管理。

  今年以来,xx乡的食品安全管理始终坚持做好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食品消费环节等的齐抓共管。通过宣传教育,深入现场检查,食品消费维权监督等多种渠道做好管理。乡食品安全委员会每逢节日期间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全面检查。

  全年累计食品专项检查4次,责令整改食品安全隐患单位多家。有效的维护了食品市场,消除了食品安全隐患。

  四、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今年以来,xx乡食品安全工作在上级的指导下,通过全乡上下的共同努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农村食品安全隐患明显存在,目前xx乡的食品流通市场的主体仍然是集贸市场、小型商店和小餐馆,由于广大群众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监管相对薄弱,容易成为假劣食品的侵害对象,食品消费安全问题存在;二是流动摊贩食品、学校周边饮食卫生安全问题依然存在。所有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三是各食品安全责任部门的协作有待加强。

  总之,食品是人类生存的必需品,涉及千家万户。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净化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社会,打造平安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因此,在今后的食品安全工作中,xx乡将再接再励,依法监管,促进全乡食品安全工作有序健康发展,以实际行动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篇6】化工厂安全管理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就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现制定制度如下:

  一、岗位责任制度

  1、负责人岗位职责: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

  2、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负责监督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

  3、购销人员岗位职责: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发现问题立即停售,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二、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方能上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做到个人仪表整洁。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

  三、销售管理制度

  1、《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2、食品陈列设施布局合理,划定食品经营区域,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不出售有毒有害、“三无”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如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生锈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四、仓库管理制度

  1、食品仓库必须做到专用,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感官检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入库。设有不安全食品暂存专柜,并配有记录本。

  2、食品仓库应有良好通风,保持库房内所需温度和湿度,防止食品霉变、生虫。搞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工作,定期对库房周围进行卫生清扫,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蚁蝇孳生场所。

  3、食品存放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食品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分类贮存,并有明显标识。

  五、除虫灭害制度

  1、食品销售场所内不得使用鼠药,配备一定数量的灭蝇灯,并保证能正常工作。

  2、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营业时间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六、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

  1、卫生管理工作有领导分管和专人管理,制定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并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卫生知识和有关法规,并组织培训考核,考核成绩与奖惩挂钩。

  2、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做到每天在营业前后有检查,检查记录完备。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检查中发现问题仍未改进的,按有关奖惩制度严格处理。

【篇7】化工厂安全管理

  xx年我乡食品安全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加强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曹河”的要求,切实加强监管,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实现了全乡食品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总体思路

  按照县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我乡xx年食品安全工作的思路是:坚持一个目标,落实两项责任,完善三个机制,强化四个环节,抓好八项工作。坚持一个目标就是保障全镇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落实两项责任就是落实政府负总责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完善三个机制就是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机制、企业自律约束机制。强化四个环节就是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管。抓好八项工作就是目标管理、综合评价、信用体系、专项整治、监管网络、信息工作、宣传教育、综合监督。使全乡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不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有力保障,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二、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一)强化食品种植养殖环节的监管。一要全面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快建立农民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发挥自律作用。二要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扎实开展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科学种植养殖水平,降低风险。三要加强产地产品检测,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探索基地准出、场地挂钩制度,建立产销区对接机制,规范农产品安全管理。四要抓好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对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学物质的,一律不得上市销售。

  (二)强化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一是切实落实好区域监管责任制,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二是抓好重点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对食品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三是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和酒类生产企业的管理。

  (三)强化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一要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坚持依法登记注册和取缔无照经营,对全乡食品加工,经营户建立台帐和档案,掌握他们的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做到了食品安全生产心中有数。二是全面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按照“监管责任落实,监管重心下移”的要求,推进基层监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以食品质量监管和规范经营行为为重点,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管理;以“六查六看”为主要内容,加强食品市场巡查工作。三是认真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活动,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大对农村食品市场的整治力度;加强农村消费维权网络建设,及时受理和处理农民消费者投诉、申诉和举报,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四)强化食品消费环节的监管。一是采取有力措施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实施,全镇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率要达到100%。二是进一步在餐饮业和学校食堂推行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提高餐饮业、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水平和防范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能力。三是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四是特别要加强小餐饮店的卫生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改善卫生条件并逐步达到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

  三、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增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一)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和本系统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食品安全运行机制。年初,乡政府与各食品生产、经营和销售单位签定了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把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项任务和责任逐级进行分解。做到年初有布置,半年有督查,年终有考核,奖惩逗硬。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并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组织抓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围绕群众反映强烈、危害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整治要以面粉、大米、猪肉、蔬菜、水果、食用油、饮料、儿童食品、奶制品、水产品等食品为重点品种,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为重点环节,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作坊、小餐馆、生猪屠宰点等为重点场所。充分利用技术监测、行政处罚、法律制裁以及舆论监督等综合手段,使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推动行政执法和司法查处有机结合,增进区域间、部门间的联系配合,强化行政执法与纪检监察、司法查处的有机衔接,加大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力度,强化对专项整治的督查督办力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社会公众网络等媒体,开展以“关注食品安全,构建和谐曹河”为主题的食品安全宣传活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月、“食品安全诚信行”、食品安全科普宣传等活动,确定一个学校、一个街道、一个村、一个企业作为示范点开展食品安全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活动,掀起全乡食品安全宣传新高潮。采取多种形式,结合工作的重点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培训村级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不断提高农村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业务水平。

  (四)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建立乡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进一步落实乡政府牵头抓农村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要在总结已构建“一级政府、三级网络”的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网络基础上不断进行完善,着重指导其发挥运行规范、反映灵敏、处置及时、监管到位的作用,切实保障农村群众饮食安全。

  (五)做好食品安全信息工作。贯彻落实市县会议精神,定期及时主动向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办公室报送食品安全信息。

【篇8】化工厂安全管理

  ~年,在上级公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关心和指导下,在xxx团党委的高度重视下,我团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建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养护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和兵、师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公路技术标准和规范,完善团公路养护管理体系。取得了较好成效。具体做了以下工作:

  一、健全机构 明确责任

  今年,71团把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列入团重要工作议程。年初,团成立了公路养护管理领导小组,由团主管工交建商的副团长担任组长,工交建商科科长任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主任,工交建商科副科长和城管所所长任副主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公路养护的宏观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和资料的收集、汇编,并及时传达上级的工作部署,副主任负责监督、检查和验收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做好资金控制。各连队成立了连队公路养护领导小组,负责xxx公路的具体养护和管理。

  二、制定计划 健全制度

  为了加强团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和提高团场公路技术等级,确保公路完好畅通,三月初,团公路养护管理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全年工作制定了详细计划,把公路养护资金做为专项资金单独核算,确保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合理运用。同时,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工作安排,结合我团具体情况,在召开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专题会议时,与辖区行政领导签定了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书10份,要求辖区领导认真贯彻国家公路养护的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兵、师有关公路养护管理的规定,落实团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团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交给的每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本连公路年度计划和统计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配合团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完成公路路况普查登记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本连范围内的公路路肩、桥函、边坡、边沟的日常义务养护,以及路面养护所需沙石料和人工义务投劳工作。同时,配合团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管理本连队公路,协助处理侵犯路产、路权的路政事案。重点对连队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沿线居民进行爱路护路地宣传。制止破坏、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以及在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乱倒垃圾、污水、堆放物料地等行为,并及时举报,配合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调查取证工作。

  根据师公路养护管理所的要求,结合我团工作计划,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对xxx公路进行了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区域划分,规定xxx公路的管理与养护实行分片、分段包干的办法,责任到人,分工明确。责任区内的道路、公交站台、路旁交通警示标志牌、物由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团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监督。并要求柏油路面经过连队营区的,由责任单位设置专人每日清扫,冬季下雪后派机车清除清除路面积雪。同时还明确了工作职责及奖惩办法,对于未上报年度公路养护计划或未完成年度公路养护计划和养护质量差的单位,在年度总结中给予批评,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追究和惩处。

  三、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为做到“依法养路,依法护路”,今年三月,团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组织办公室成员和连队公路养护领导小组,参加了为期两天的团公路养护管理知识~,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兵团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师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xxx团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xxx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内容的法律、规定。今年,团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还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8次。四月份,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安排专人参加师交通局、师公路养护管理所组织的公路养护管理专业知识培训,以科学的养路护路知识来指导公路养护管理的实际工作。

  四、统筹安排,抓好落实

  五月下旬,团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根据师《关于xxx公路养护管理检查的通知》要求和团公路养护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计划,安排xxx公路各辖区养护责任单位,对xxx公路全程进行了路肩、边坡挂线整形和边沟、排水渠清淤除杂草工作。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由一名副职领导亲自挂帅,带领两名工作人员乘三轮摩托车每日巡查,对未按设计标准施工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要求当即整改。通过近一个月的努力,xxx公路路肩边缘顺直,表面平整坚实,无杂草,边坡几何尺寸符合设计要求,边沟、排水渠无淤塞现象,从而,确保了xxx公路使用寿命的延长。全团此项工作共投入资金10万余元,拉运沙石料2700余立方,投入人员1400余人次,机车570余台次。通过师公路养护所和团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的检查,符合设计要求,达到了预期目的。

  六月份,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组织30余人,利用4天时间将团城镇内主要道路的路肩挂线整形,对路肩宽度不够的地方,以沙石料垫方,超出宽度的地方,用十字稿、铁锹清除,边坡严格按照设计尺寸整修,并将杂草清除。

  为降低团场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团场道路的完好,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每星期安排专人对团场道路进行巡查3天,对违规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全年共查处漏油污染路面行为6起,损坏公路1起,路面堆放沙石料、煤碳6起,路面活浆5起,拆除在限制区内非法搭建构筑物13起,查处率比往年提高了60%,这在一定程度上的遏制了损害公路的行为。

  八月份,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将城镇主干道路进行标线;九月下旬,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一连和二连两处转弯的树枝、杂草生长速度过快,已影响了行车视线,团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组织人员砍除了两处的树枝、杂草,保障了车辆的行驶安全;十月初,团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按要求将团场道路喷涂了百米定位标志,对xxx公路沿线所有桥墩涂刷了警示标志,在团医院和六连拐弯的两处危险地段,加垫沙石料十余车,将公路交通安全事故降到最低点,此项工作投入资金2500余元。

  冬季每逢雪天早七点,团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调派4辆推雪车推除xxx公路及城镇道路的积雪。各单位负责组织人员将积雪清除至路沿外30公分,铲除积雪以见路面为准,对未清扫积雪的单位,第一次给予500元罚款,第二次仍不打扫的单位给予1000元罚款,对于打扫不干净的"单位给予50—100元罚款。夏季,各辖区安排专人对xxx公路进行清扫,保证道路清洁,此项工作由连队公路养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城镇内道路由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安排专人清扫,定时检查。今年,团场还以文件、通知等形式,要求各单位充分利用农闲时间,大力开展公路养护工作。管理养护管理办公室除做好以上工作外,还及时做好公路养护管理的台帐的登记、管理工作,按时完成统计报表。

  五、扩大宣传

  今年,xxx团加大公路养护管理的宣传力度,全年共对群众进行法律、法规宣传2次,投入宣传车辆4辆,悬挂横幅10余条,张贴宣传标语50余张,办《公路法》黑板报4期。十月份,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在全团各单位公路两旁墙壁~写了“公路养护人人有责”等大型公路养护标语10余条。通过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开展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为团场群众爱路护路大造声势。

  六、取得的成效

  (一)、~年,71团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办法,坚持专业养护与义务养护相结合,实行“责任到团、分工到连”的方法,以强化管理为手段,完善了团公路养护管理体系,提高了养护工作质量。

  (二)、通过加大对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和基层公路养护管理领导小组的理论培训,为团场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提供了理论依据,使养路护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三)、由于今年工作指导思想正确,团公路养护管理领导小组、公路养护办公室和连队公路养护领导小组三级组织的齐心协力,使全团公路养护工作落到了实处,公路病害得到了有效控制,达到了兵、师公路养护管理的工作要求。

  (四)、由于宣传力度的加大,群众爱路护路的积极性得到了调动,今年群众举报的危害公路案件达6起。

  (五)、由于严格了管理制度,全团各单位参与养路护路的积极性提高了,只要有养路任务,各单位都能够积极抽调人员,投入工作。

  总之,~年,xxx团公路养护管理在兵、师、团领导的正确带领下努力工作,极大程度地改变了全团道路交通的面貌,使全团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得到了有力保障。在今后的工作中,xxx团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将继续发扬成绩,力争使我团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走在全师、全兵团前列。

【篇9】化工厂安全管理

  一、按照消防部门检查要求配置消防灭火器材。

  二、食堂加工、烹调食品使用电器、电热、电加热器时,先检查设备是否安全完好才能插上电源,开启电源开关。严禁先开启开关再插电源。

  三、在操作使用食品加工机械时,先检查零部件安装是否坚固,机器是否完好,才能进行操作使用。但机器在运转时严禁将手或物体伸入运转设备内操作,防止事故发生。

  四、食堂在操作或卫生工作中严禁把水撒在电器设备或电源设备上,防止触电事故发生或引起电器设备等的损坏。

  五、食堂灶台人员把油下锅后,严禁擅离灶台,如有急事需离开,必须关闭鼓风机,油温下降时才能离开,防止热油燃烧引起火灾。如意外燃烧失火,速盖上锅盖或倒入沥水蔬菜,并迅速用灭火器灭火,严禁直接用水灭火,防止伤人。

  六、食堂在电器设备运转中,炉灶在燃烧中禁止操作人员离开岗位,防止事故发生。

  七、每天下班前要检查炉灶是否灭火,水、电、煤气是否关闭,门窗是否关好,方能离开。

  八、食堂工作人员须熟悉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知道灭火器所在位置。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检查灭火器是否有效,并及时更新。

  九、严禁工作人员在食堂特别在操作间吸烟,一旦发生火情迅速报警并通知后勤保卫处。

【篇10】化工厂安全管理

  一、总则

  为保障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安全、稳定、有效运行,提高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安全运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办公网内的所有计算机(包括服务器、网络设备、办公电脑、笔记本电脑)及所涉及到的所有网络。

  2、**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本单位的信息系统、网络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有关领导或信息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信息中心信息设备及网络结构。

  3、外来设备(计算机、存储等)严禁接入业务网,如有需要接入,应由信息中心提供接入设备(计算机、存储等)。

  4、信息中心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二、基本要求

  1、**县人民政府网络只供政府机关内部使用,任何内部使用的数据传输,未经过信息中心批准,不得进入信息中心的网络。

  2、任何人不得以各种手段破坏、阻碍、修改或窃取信息中心网络正常传输的数据,不得对信息中心的各种网络设备和系统软件进行攻击和非法侵入。

  3、任何人不得利用本信息中心网络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信息中心有关规章制度的活动,严禁在互联网上散布反动、煽动、误导等言论,不得登陆非法、反动等政府禁止的网站。

  4、依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责任。

  三、网络及服务器管理

  1、信息中心网络的拓扑结构和设备接入由信息中心负责,任何部门、个人未经信息中心批准,不得随意增加、减少和更改网络及设备的接入点和接入方式,管理员职责见附表一。

  2、信息中心网络IP地址的分配由信息中心统一规划并登记,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3、所有服务器、网络设备等要设置登陆密码,删除不需要的用户,在满足运行需要的前提下,采用最小化用户权限分配原则,禁用不必要的系统服务。

  4、严禁在工作时间内修改服务器或网络设备的配置,或是进行系统升级、线路切换等可能影响工作的操作。

  5、严禁在服务器上运行无关的软件程序。

  四、计算机及存储设备管理

  1、信息中心遵循权限最小原则为个人计算机设置用户权限。超级用户权限由信息中心统一使用。

  2、外来计算机原则上不允许接入办公网。对于需要接入办公网络的计算机,经信息中心批准后,信息中心首先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确认不存在安全隐患后,由专人负责接入。

  3、由信息中心人员每周不定时抽查部分部门的计算机安全情况,并形成记录。

  4、外来计算机要在信息中心人员的安排下,在指定的地点使用,使用的时候要由专人陪同。

  5、外来计算机必须装有有效的杀毒软件和防火墙。

  6、外来存储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的病毒检测,确认不存在安全隐患方可使用。

  7、新购进或送出维修后的计算机及其设备,须经信息中心检测后,方可安装运行,防止病毒的侵害。

  8、禁止在信息中心办公网计算机上使用来历不明、可能导致病毒传染的软件。使用类似软件需经信息中心安全管理员认可,在使用前应对其进行病毒扫描。

  9、办公网用户应谨慎接收电子邮件,从网络上接受电子邮件时要进行病毒查杀。

  10、对员工使用的办公或个人电脑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1)禁止同一计算机既接入生产网又接入互联网。

  (2)接入生产网的设备需设置开机口令,长度不得少于8个字符,并定期更换,防止口令被盗。

  (3)安装正版杀毒防护软件,并及时进行升级,及时更新操作系统补丁程序。

  (4)未经信息中心或信息中心允许,不得修改个人上网IP地址、网关、DNS服务器等设置。

  (5)禁止将办公计算机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有重要信息的电脑外出的,必须确保重要信息的安全。

  11、办公网内的个人计算机设备上360安全卫士,进行插件管理、木马查杀,以及进行其它Windows平台下软件更新与漏洞修复工作。

  12、办公网内的个人计算机设备统一从信息中心的杀毒服务器上安装受控杀毒软件客户端,由病毒服务器统一配置策略,设置为自动扫描、自动更新病毒库,并定于每周自动进行全盘扫描。

  13、若需安装其它杀毒软件,需经过信息中心负责人同意并由信息中心人员进行安装,同时应保证病毒库的及时更新。

  14、办公网内的个人计算机设备需开启Windows软件自动更新功能,以完成微软安全补丁程序的安装。不能自动更新时需人工安装,可通过360安全卫士的修复漏洞功能完成。

  15、办公计算机及相关设备报废时,应由信息中心拆除存储部件,由信息中心按有关要求统一销毁,同时作好备案登记。严禁各部门自行处理报废计算机。

  16、接入业务网的柜员机要避免使用移动存储设备进行数据拷贝。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的,要严格遵守设备专用的原则。用于拷贝数据的存储设备在写入、读取前必须进行病毒查杀,确保设备无安全隐患。

  五、违约责任与处罚

  1、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根据情节及后果的严重情况,对违规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理。

  2、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造成信息中心网络故障的,信息中心将提交至相关管理部门。

  3、信息中心任何部门或个人违反本管理办法,给信息中心造成损失及不良影响的,均应承担责任,进行处理。



化工厂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厂安全管理员需要什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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