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委新形势下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3篇
纪委监委新形势下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篇一
一、当前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面临的难点问题及其原因
众所周知,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六项基本程序是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必须以规范用人行为为目标,以完善用人行为运行机制为重点,切实把监督贯穿于动议提名、民主推荐、干部考察、酝酿协商和讨论决定的全过程,通过构建公平公正的运行机制,确保把干部选准用好,真正实现选贤任能。当前,在干部选拔任用各环节运作过程中,由于受干部使用的一些特殊情况和重要情况的影响,如干部是怎样推荐上来的,推荐的责任主体是谁;如何确定考察对象的,考察组是怎样进行考察的,组织人事部门是如何研究的;党委(党组)是怎样讨论研究决定的,党委(党组)成员对任免事项的意见如何等,缺少必要的书证,一旦发生失误,追究谁,追究什么,谁来追究,怎么追究,证据不足,举证乏力,难以落实,致使责任人没有风险,弱化了约束力。本文主要试图从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三个环节探讨如何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笔者认为这是当前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所面临的难点问题,只有将这三个环节监督工作做实做细了,才能保证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取得实效。目前,在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三个环节监督工作面临的责任难以追究的问题及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推荐环节存在推荐人不明确,难以追究责任的问题。要加强对干部推荐环节的监督,就必须明确推荐人,推荐人不明确,推荐责任的追究无从谈起,推荐者对被推荐者的素质如何向组织保证、负责,以及责任如何追究,也是一句空话,以责任追究的方式规范推荐行为的目的就难以实现。在实际工作中推荐人难以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会议推荐干部中,有的部门领导确定参加推荐会议人员不全面,个别部门领导提前向参会人员跑风漏气,要求推荐自己意愿中的人选。且会议形式的民主推荐是无记名推荐,推荐人无法明确。二是个别谈话推荐只有记录没有签字,推荐人难以落实。三是在个别提拔的推荐中,初始提名者往往是领导干部,而这种提名多是通过电话、谈话口头授意或私下“打招呼”、写条子的形式进行,从不履行书面手续,一般是以“组织推荐”的名义实现的,不会留下任何推荐的证据,使得即使任用工作出现失察失误,推荐人无法明确,责任也无从追查。
(二)在组织考察环节存在对一些失察失误行为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难以界定责任追究的问题。在干部考察中,由于保证干部考察工作质量的措施、怎样监督干部考察工作人员等没有具体的规定,对考察人员缺乏制度的约束,特别是参与干部考察的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组成员以及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提供情况的相关人员,他们各自有什么权利、应承担什么义务、怎样追究责任,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参与考察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职责不清、责任不明。一是负责考察的部门有时因为时间紧、任务重,不能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考察范围过窄,缺乏对干部的全方位多角度多层面了解,尤其是对干部的“社交圈”、“生活圈”的考察突破较小,考察的内容单一,特别是缺乏对思想政治素质深入细致的考察,不能详细了解和掌握考察对象的第一手材料,未能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二是考察组成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缺乏识人用人的本领。有的不负责任,走形式主义,随便问一下了事。少数思想不纯、心术不正、讲关系、讲感情的考察人员往往把个人感情因素带到工作中去,不对考察对象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甚至明明知道个别干部在思想素质上或者经济上有严重问题,而在介绍和汇报情况、撰写考察材料时仍是好话连篇,回避实质问题。三是参与考察谈话的人员,由于个人素质高低不同,对考察工作的重要认识有高低之分,个别人员对干部考察工作缺乏信任,往往认为考察对象是“领导早就定了,考察只是走形式”,不能如实提供干部的有关情况,造成在实际工作中有时还存在考核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问题。
(三)在讨论决定环节,决策责任难追究。干部任免决定都是通过党委(党组)会议集体做出的。组织(人事)部门领导成员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和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意见,讨论决定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关键环节。有的党委(党组)在集体讨论决定时,或省去,或走过场,或压制民主等等。对这些党组织和“一把手”的责任,无论是确认,还是追究,都是难上加难。一是在确定考察对象时,不注意听取考察组的意见,对群众推荐的票数,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搞为我所用,若推荐票多者正是中意人选,则依据推荐结果定考察对象;若推荐票多者不是所“掌握的”人选,则强调“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弃置一边。二是虽然实行了干部考察预告和任前公示制度,但是范围过窄,干部群众在干部选任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三是有的“一把手”在酝酿干部人选时,先入为主,抢先提出自己想用的干部,使其他人员不好发表反对意见和提出其他人选;或者事先向有关人员透漏自己的意见,利用他人之口,说出自己想用的人选,“巧妙”地把个人意见变成酝酿的意见或他人的意见。四是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质量不高。表现在:一次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的数量过多,与会人员只是把干部姓名和任职单位浏览一遍,无法在短时间内逐人发表意见,即使有个别成员提出不同意见,也往往因处于少数而得不到采纳,最终却形成了与会常委一致通过的常委会记录。
同时,从外部社会环境和监督工作本身制度建设和机制建设来看,笔者认为,当前,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监督工作还面临着三个难点:一是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思想障碍尚未真正排除。近几年来,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干部群众对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思想认识已日益深刻,但同时我们也了解到,由于受一些僵化的传统观念和模糊认识的影响,当前,部分干部群众还存在以下错误认识:一是认为在选拔任用干部上,已经有了一套较为成熟的考察办法,没有必要实行监督;二是认为选拔任用干部是党内的事,是组织上的事,不赞成社会团体参与监督;三是认为接受党外监督会削弱党的领导,降低党的权威;四是认为监督是组织、纪检等部门的事情,与己无关,不愿监督;五是认为自己受制于人,不便监督;六是认为不了解干部选任的内情,不敢监督等等,均是目前干部选任监督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思想障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效果。二是部分监督制度的可操作性不是很强。从当前建立的一些制度看,有的不够规范、全面、系统,有的显得相对滞后,漏洞较多,使监督机关操作起来不好把握。如“原则上应该”、“原则上不得”等条文,弹性大,随意性强。有的制度只是对干部工作提出正面的要求,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制约措施,实际不易操作,监督起来较难。如对干部的动议、提名、酝酿、决定程序和办法等,《干部任用条例》作了原则性、粗线条的规定,没有具体明确的细则。现实中一些人搞“变通”,明里暗里违反《条例》,恰恰是钻了《条例》在这些方面的空子。又比如《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指出,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现象。但是如何去发现“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干部,如何去发现、确定“带病”干部,却是个难上加难的问题,实施起来不容易。三是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科学机制尚未完全形成。《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相关制度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提供了重要保障。同时,也必须看到,虽然我们建立了一系列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但从总体上看,监督的科学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首先监督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还不健全。虽然目前实行了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但如何加强监督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信息互享还没有一套科学的体系。其次上级监督鞭长莫及,同级监督形同虚设,下级监督隔靴搔痒,难以避免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出现“盲区”、“死角”的现象。以上种种,使得干部选拔任用无法形成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监督,监督中不可避免留有死角、断层和空档。
以上种种情况表明,当前,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概括起来还面临以下几个难点:一是对领导干部实施监督难;二是事前主动监督难;三是监督措施落实难;四是监督工作形成合力难。
二、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的对策建议
没有监督的权力就会产生腐败。加大干部选任工作监督力度,要始终把端正用人导向,匡正用人风气做为根本出发点。将监督工作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始终,坚持事前监督不走样、事中监督不断档、事后监督跟的上。重点要在加强宣传、健全制度、完善举措、形成合力上寻求突破。
(一)健全监督制度,增强监督效力。一是建立用人质量评估制度。上级组织部门要对下级党委执行《条例》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下级党委同时也要定期把本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向上级组织部门报送。在此基础上,由上级组织部门对下级党委用人情况作综合评估,并作为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个人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建立这项制度,是为了改变以往单纯检查是否违反条例的做法,增强领导对选人用人工作的责任感,促进领导依法依规选拔任用干部。二是建立干部推荐、考察、讨论决定责任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权责统一的原则,明确干部在推荐、考察、决策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切实解决责任不明确和用人失误失察无人负责、无法追究的问题。比如,不以票取人,就可能用那些有争议的干部,而这些争议往往一时难断是非,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好责任追究和不以票取人的关系。三是建立干部任用监督巡视制度和干部任免会议列席制度。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挑选一批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敢于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熟悉干部管理业务知识的同志组成巡视组,代表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下级党委、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实施**。下一级常委会议讨论重要干部任免时,约请上一级组织部干部监督同志列席会议,对干部任用情况实施监督。四是建立干部监督机构全程介入的动态监控制度。干部监督机构要从干部纳入选拔视野开始,启动**运作机制。介入干部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每一个环节。如下级党委向组织部门干部任免机构呈报干部,必须同时将呈报材料报干部监督机构备案;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推荐干部的署名材料要在干部监督机构备案;对已掌握有举报线索的拟提拔干部,干部监督机构要派人与干部任免机构共同考察;干部监督机构负责人还应参加所在组织部门和同级党委讨论任免干部的会议。
(二)突出重点环节的监督,加强干部选任实录制,实施**。一是把好“四关”,突出重点环节的监督。在考察环节,要把好“标准关”。既要监督考察人员是否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是否自觉遵守考察纪律、如实反映考察情况,还要监督谈话对象是否如实向考察人员反映情况;同时又要把好被考察对象政治表现、任职条件、民意反映和现实表现。在干部酝酿环节,要把好“提名关”。坚持推荐必须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没有经过推荐的不得作为提名的人选。干审机构要通过受理群众申诉、检举、查阅领导成员的酝酿记录等途径,监督领导干部有无任人唯亲、跑风露气、营私舞弊等违纪行为,监督拟提拔对象有无贿选、跑官要官等违纪现象;监督干部考察机构有无歪曲事实真相、知情不报等问题。在讨论决定环节,要把好“审批关”。主要监督常委会或全委会研究干部是否真正坚持了民主集中制,是否执行了“干部工作十不准”,一旦发现以书记办公会或圈阅等形式决定干部任免,个别领导成员之间搞私下交易等违纪行为,领导班子成员和组织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汇报。在干部任用前,要把好“公开关”。根据干部监督工作的实际和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需要,继续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在干部正式任命之前,监督是否对干部拟任职务在一定时机、一定范围内公开,方便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二是“两线”并行,实现干部选任**。选拔程序记实。对干部选拔任用6个程序每个阶段的工作内容进行细化,分为若干个具体项目以及若干个落实情况的具体要求,并将每个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适时记载,做到每项内容完成后按要求及时进行填写,不得遗漏。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根据实际逐一纪录相对应的工作落实情况。重要情况记实。主要记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酝酿协商、讨论决定和任用等环节出现的一些容易影响干部使用的特殊情况和重要情况,详细记载具体的过程和形成原因。此外,对一些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程序记实难以反映、需要加以注意的情况,也一并纳入记实内容。以书证形式将干部选任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详录在案,为准确界定选人用人责任和有效实施责任追究提供了基本依据。在干部选任工作中实行严把“五关”,坚持“两线”并行,做好**,实现了选拔任用干部的监督由事后追究向事中规范的转变。选拔任用干部不仅要履行规定的程序,而且每个程序都要达到“质量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处处有人监督,事事有人负责,环环有人把关,防止了干部人选“带病”操作,使选人用人行为更加规范。
(三)严肃干部选任工作责任追究,加强对“一把手”选人用人的监督。一是应建立“一把手”责任制。对本地区、本系统出现的违背《条例》的人和事,“一把手”应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要在进一步如何规范和约束县委书记用人行为上积极探索。如:XXX赋予县委书记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享有约束监督权和管理教育权,县委书记可以对组织部门和其他班子成员在选人用人上的公正性、合理性进行约束、监督,可以根据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提出加强管理教育的总体要求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并具有对干部进行谈话谈心教育的权力;二是要建立班子其他成员的连带责任制,在追究“一把手”选人用人失策、失误和搞不正之风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班子其他成员对“一把手”监督不力的责任,使班子的每一成员感到,作为一个领导集体的成员,不仅要对自己的选人用人权负责,也要对“一把手”的选人用人行为负责,充分发挥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作用;三是建立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具体办法,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特别是“一把手”向组织推荐干部人选行为的规范。“一把手”和领导干部个人可以通过正常程序和渠道向组织推荐干部,但不能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也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班子其他成员,并对推荐人选的素质向组织负责。“一把手”还有责任监督其他领导干部以个人名义向组织推荐干部人选的行为,坚决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四)注重整体,形成合力,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目前,比较有力的监督就是自上而下的单向监督,而监督信息最丰富的同级干部和群众的作用还未能充分发挥,因此要完善监督网络,充分调动各阶层监督的积极性,实现对干部任用工作的全方位监督。一是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把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民主党派监督、执纪执法部门监督、信访部门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通过干部任前会审制度对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二是加强组织部门内部监督。在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干部选任工作进行监督的同时,仍需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进行同级监督。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通过全过程参与,对同级干部选任工作最了解,对执行程序以及程序各环节最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同时,借助现代传媒手段,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信息平台,把监督主体所掌握的信息上网交流,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三是注重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充分发挥12380专用举报电话的作用,对群众举报的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认真处理,对转下级组织部门查核的问题,要加强督办,确保把事实调查清楚。
(五)加大违规惩处力度,防止纠正不正之风。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要把加强对执行《条例》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作为一个重要任务来抓,加大督办和查处力度。坚决克服和纠正有章不循、执纪不严的现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凡是违反《条例》规定所选拔任用的干部,一旦发现,应宣布无效,并实行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查制度;对不按《条例》规定办事的,坚决追查责任人和经办人的责任;对组织人事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失职行为,要严格按《组织人事干部若干规范》进行处理,对以权谋私者要从重从严处罚;要强化法纪监督,把司法监督纳入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立体监督之中,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胆敢买官卖官的领导干部,要绳之以法。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不管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坚决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纪委监委新形势下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篇二
一、基层纪委(纪检组)在落实监督责任过程中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纪委的监督责任既是党章赋予的权力,又是纪委的重要职责,各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必须紧紧围绕“三转”要求,把监督责任牢牢扛在肩上,强化使命担当,让监督责任落地生根。但实际工作中,基层纪委在履行监督责任时,还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一)同级监督难。对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监督的难题长期存在,主要存在三个障碍。
1.思想上有障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作为党委(党组)班子成员,“一口锅”里吃饭,监督主体在人、财、物方面依附于监督客体,一些基层纪委书记把履行同级监督职责与服从同级党委领导剥离开来,过多地强调服从,而忽视了监督,“怕得罪人、怕丢选票”的思想坎难以逾越,不愿、不敢大胆履行同级监督职责。如有的派驻纪检组长,在监督同级党委(党组)时,对发现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向上级纪委报告,怕受到“爱打小报告”的指责;向班子成员本人指出又怕引起别人反感,思想顾虑压力大。
2.制度机制上有障碍。党章等法规制度明确了监督要求,但配套的监督制度不完善、未跟进,缺乏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同级监督没有抓手、缺乏依据,“抓与不抓一个样、抓好抓坏一个样”现象客观存在。
3.实践层面上有障碍。少数基层领导干部在口头上接受监督,思想和行为上却规避监督,如少数基层部门,班子成员与派驻纪检组长之间产生一种“防备”心理,工作联系少、思想交流少、生活交往少,形成一道无形的墙,产生少数派驻部门纪检组长“边缘化”、坐“冷板凳”现象,制约着基层同级监督职能作用发挥。
(二)“四风”根治难。当前,作风建设成效显著,但病源还在、病根难除,停留在“不敢”层面。
1.“不能”的制度笼子不够严密。监督机制、预防制度制订数量多、执行效果低、发挥作用小、问题突出。同时,有的制度设计不符合实际情况、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工作的连贯性不强,执行中难度增大。如办公用房标准在5年内进行了3次调整,但有的部门在办公用房清理工作中流于形式,甚至有的部门领导干部把原来的超标办公室隔开,投资购买一些办公用品,在门头上挂个“班子会议室”或者“接待室”之类的牌子来应付检查。办公用房清理本身监督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但在实施过程中无形中增加了行政成本。
2.“不易”的监督难度日益增大。有些作风规定,制度制订得好,广大党员干部拥护得多,但在基层想一下子根治则比较困难,如严禁午餐饮酒规定,对于农村党员干部,受民风习惯影响,有的不理解不配合,治理起来“事多面广”、难监督难问责,群众监督的参与度也不高,给执纪监督工作带来了难度。同时,新形势下出现的“公款吃喝进农庄”、“带彩娱乐进家庭”、“电子礼品卡”、“快递送礼”等“隐身衣”、“换马甲”问题,再加上“为官不为”、“门好进、脸好看、话好听,但事仍难办”现象等等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给作风建设带来了新的挑战。
3.“不想”的自律环境没有形成。基层党员干部尚未完全形成带头践行作风规定的思想自觉,从近几年查处的几起典型案例看,少数基层党员干部面对作风规定,在工作生活中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模范遵守,而是如何避开监督不被发现。同时,“刮风论”、“过头论”、“影响论”等错误的思想意识仍然存在,这些都为根治“四风”带来负面影响。
(三)工作越位多。很多基层纪委没有认真理清自己的职责,加上有些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认为有些工作只有纪检监察机关参与,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常常让纪委出面做一些“老大难”工作,如一些乡镇在征地拆迁、项目建设、信访维稳等工作安排纪检监督机关全程参与,让纪委在一线推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且经常出现“协调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的情况。纪委有时甚至直接充当监管主体和执法主体,使基层纪委往往在现实生活中扮演着“督查员”、“开山斧”、“灭火队”等角色,很难聚焦主业,结果是“种了别人田,荒了自家地”,导致纪委工作任务繁重。
(四)监督不到位。有些基层纪检干部好人主义思想严重,乐当“泥瓦匠”和稀泥,不敢当“铁匠”硬碰硬,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敢负责,作风检查,惩治腐败力度不够。有的地方对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多,监督少,作风督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查处的作风问题和腐败案件不多,通报曝光力度不够,震慑力不强,让一些人心存侥幸,顶风违纪。有些基层纪检干部抓防微杜渐工作不够。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特别是“八小时以外”监督方法不多,手段缺乏,督查时松时紧,未形成常态,对党员干部中的不良风气和苗头倾向制止不力,早发现早处置机制不完善,使一些单位作风问题纠而复生,难以根治。
(五)自身建设弱。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加强自身建设,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和素质也不断提高,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1.基层纪委力量薄弱。有的基层纪委(纪检组)工作人员少,且部分基层纪委班子机构还不健全。如有的乡镇纪委班子不健全,虽然配备了2名纪检监察员,但都是兼职。有的由于没有适当的人选,纪委班子难于配齐。另外,虽然有编制,但单位上没有适合进入纪检队伍条件的人,年轻的要么不是党员或其它条件不符,符合条件的不是年龄偏大就是其它要求达不到,导致纪委班子出现人员编制空位问题,人员匹配与所担负的重任难相适应,造成“小马拉大车”现象。
2.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作风不过硬。有的基层纪委(纪检组)工作人员作风飘浮,律已不严,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差,办关系案,人情案,对一些不正之风不抵制,甚至还参与其中。
二、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
王歧山书记在中纪委三次全会报告中把纪委的工作职责简要表述为“监督、执纪、问责”6个字,这也是各级纪委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但基层纪委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为什么会存在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呢?本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基层纪委没有理清自己的主责脉络,弄清权力和责任的边界线。党章对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虽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目前仍没有任何条例、规定、文件对组织协调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进行规定。什么工作需纪委牵头组织,什么工作仅需纪委配合协调,比较难把握,往往是根据当地党政主要领导的指示或纪委自身的理解来实施,缺乏可操作的规范性做法。
(二)党政主要领导过分依赖。有的党政主要领导除了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都推给纪委去做,由纪委大包大揽而外,有时还把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问题也明确要求纪检监察组织参与处理,过分相信与依赖纪委,认识上缺乏一定的高度,存在一定的误区。导致纪委工作常常出现“越位”的情况。
(三)有的基层纪委不敢大胆履职。由于体制原因,各级纪委工作上要服从于同级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经费开支要同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往往导致基层纪委对于同级党委不敢监督,怕大胆工作伤及情面,得罪领导,心存畏惧,不敢履职,特别是在监督检查,查办案件时,纪检干部最担心领导不支持,更怕查出问题领导不满意,以后工作难以开展,导致监督责任没有落实到位。有的纪检干部只求平稳,不愿履职,把纪检岗位当作个人升迁的跳板,对本职工作漠不关心,“主业、副业”严重倒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工作推一下,动一下,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有的纪检干部业务不通,不能履职,对工作无所用心,心中无数,知识结构单一,执纪能力滞后,协调能力不强,难以适应高智能化、高科技化的治腐趋势,导致监督责任难以落实到位。
三、履行好监督责任的对策建议
(一)履行监督责任要有新认识。履行好监督责任,提高思想认识是基础,要组织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和纪检监察干部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上来,牢固树立“抓好监督是本职,抓不好监督是失职”的理念,自觉克服好人主义思想,切实增强履行监督责任的责任感、使命感。
(二)落实“两个责任”要有新手段。在建立责任清单制度,扎紧责任体系“笼子”的基础上,要把“考核、问责”这根“牛鞭子”作为推进“两个责任”落实的重要手段,出台“两个责任”考核办法,健全责任考核体系。在总体规划上,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以上级党委为考核主体的“主体责任”考核,变纪检监察工作绩效考核为以上级纪委为考核主体的“监督责任”考核;在“主体责任”考核份量设计上,应与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平行,结果运用同比重;在考核指标设计上,应以定性定量科学、注重实绩、方便操作为目标;在责任追究上,建立刚性的问责追责机制,突出考核追责、问题倒查追责、履职不力追责三个重点内容。通过强化考核和追责,倒逼“两个责任”落实到位。
(三)监督执纪工作要有新举措。推进监督方式转变,及时出台“纪检监察机关再监督实施办法”,实现“监督与再监督”的无缝对接,避免出现“工作空档”和部门责任弱化、纪委责任泛化的现象。建立纪委统筹、归口监督、纪委再监督再检查的工作体系和工作链条,不断提升监督效果,切实实现纪委事中监督向事后监督、监督事向监督人的转变。
(四)体制机制创新要有新突破。强化顶层设计,出台“两个为主”、同级监督、县级纪委机关内设机构等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运行规范,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探索乡镇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方案,针对乡镇纪检干部职能不专、队伍不稳的实际问题,建议参照“法、检”机构改革模式,推行乡镇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制定明确的工作路线图,实现乡镇纪委书记、纪检监察员专职专责,“人、财、物”上收县纪委管理。
(五)持续改进作风要成新常态。履行好监督责任,强化作风督查是切入点和突破点。要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市、县委十不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明察暗访、问责处理、通报曝光、整改落实力度。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同时从“四风”问题延伸下去,抓好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文风会风建设,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
(六)惩治腐败要坚持零容忍。履行好监督责任,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是重中之重,要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敢于亮剑,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充分整合资源,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同法院、公安、检察院以及审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探索乡镇纪委、部门纪检组(系统)协作办案模式,重点查处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涉及民生资金项目落实的案件以及发生在农村基层干部中的腐败案件,冶病树拔烂树,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七)监督机制、体制、制度要健全。履行好监督责任,健全机制制度是关键,要积极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贯彻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的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探索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部门机构的有效途径。发挥好乡镇纪委和部门纪检的监督职能,定期听取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汇报,研究制定乡镇纪委和部门纪检组以县纪委考核为主的考核办法,保证纪检监察干部大胆履职。用好责任追究这把“杀手锏”,对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倒查追究单位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织的监督责任,增强责任追究的刚性。
(八)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要加强。履行好监督责任,纪检干部队伍建设是保障,要认真落实王歧山书记“对自身的监督必须更加严格,执行纪律必须更加刚性”的要求,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做到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自觉接受监督。加强纪检干部队伍思想建设和能力建设。通过集中业务培训,以案代训等形式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业务水平。加强纪检干部作风建设,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涉及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查处,决不姑息,防止“灯下黑”,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纪委监委新形势下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篇三
一、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政治站位还不够高,认识还不到位,对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只是嘴上说重要,说服从,但总认为是小题大做,不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责主业,不需要花大力气去落实。学习不积极,工作不主动,遇见问题不思考、不统筹,没有把扶贫领域相关工作同自身职责任务紧密结合起来。
(二)发现问题少。检查方式方法不科学,巡察、专项纪律检查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线索少,抓不住工作重点,浪费人力物力。工作连续性差,对存在问题整改落实督促不到位,检查月月搞,问题回回在,有重检查轻整改的现象。
(三)基层监督作用难发挥。基层乡镇纪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发挥不了,有的根本不清楚在扶贫领域如何监督,监督什么,工作天天干,胡子头发一把抓,却没有一项抓住了重点。不会监督、不敢监督,存在“上热中温下冷”的现象。
(四)监督执纪宽松软。有片面群众观点,总认为群众工作难做,扶贫工作难做,对基层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在扶贫资金项目上以个人不侵占、不挪用为标准,甚至还多方为违纪违规者开脱,执纪不严。
(五)上报材料过多。从开展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以来,各级要求上报总结、调研报告和表册太多,基层纪委忙于完成上报任务都要加班加点,根本没有更多的时间具体深入一线检查指导和督促整改。
二、原因分析
(一)政治站位不高。没有认识到为脱贫攻坚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是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当前最大的政治任务。总认为脱贫攻坚工作与自身关系不大,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收到信访举报问题处理处理就行,将自己的业务工作与当前的重点工作剥离开,没有将脱贫攻坚当作份内之事,应尽之责,总的来说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出了问题,没有急群众之所急,苦群众之所苦。
(二)学习不够,检查不深入。对习近平总书记的扶贫开发战略思想和各级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相关会议精神学习不到位,监督执纪问责的方向不明。对各种扶贫政策规定、文件指标掌握不到位、不深入,监督检查重点不明确,业务不熟悉,发现不了问题。监督检查只停留在表面,深入不够,不会监督,别人怎么汇报就怎么总结,深入村组、农户不够,在群众一线停留时间太少,听不到真实情况,没有“一竿子插到底”。同时,为了检查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整改督促不到位,认为走走形式,上级考核时说检查过就行。
(三)指导培训不到位。各级对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怎么开展、围绕的重点是什么培训指导不够,视频会议虽然开到了村一级,但热一热就过了,大多基层纪委只是普遍跟风,报报总结、填填表,根本不具体开展工作。特别是有的乡镇纪委业务不精,指导不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分不清轻重缓急,有的被村上支书主任牵着鼻子走,不敢监督、不会监督。
(四)不敢得罪人,老好人思想严重。没有重新认识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职能,工作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特别是在纪律审查时执纪不严,不敢得罪人,老好人思想严重。认为现在每个人工作都不容易,都是一个地方的人,抬头不见低头见,害怕自己什么时候还会有求于别人,对于扶贫领域的违纪问题,在纪律处分上能从轻就从轻。同时对存在问题不深刻分析原因,提不出有效的对策建议,没有从建立长效机制上进行预防和治理。
(五)过分注重数据统计,存在一定的形式主义。脱贫攻坚工作各级重视,变成了层层加码,然而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上边千条线,可对于乡镇纪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来说就只有“一颗针”。每一项工作都压在基层纪委,而各种材料和数据的上报时间一般都比较紧急,有的数据甚至多头上报,多个部门要求统计,让基层疲于应付。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学习,解决政治站位不高的问题。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对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的学习,学好各级扶贫领域监督执纪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上级纪委关于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相关文件精神,从中央纪委及各级纪委的文件、信息通报中学方法、受警示。通过学习,让纪检监察干部深刻认识脱贫攻坚任务的艰巨性、重要性、紧迫性和政治性,提高政治站位,从树牢“四个意识”的高度认真开展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把强化脱贫攻坚监督执纪问责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从政治的高度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明确为脱贫攻坚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是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最大的政治任务,决不允许消极懈怠、讨价还价,决不允许弄虚作假、形式主义,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改进方式方法,解决发现问题少的问题。检查就是要奔着问题去,发现不了问题或发现问题少就证明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能力还是有问题。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中央和各级的脱贫攻坚政策,熟悉监督执纪问责的制度文件规定,出门前一定要做足功课。在组织开展专项巡察和监督检查前,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分析研究,确定方式方法,找准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监督检查的重点,不能面面俱到。对原来掌握的问题重点看是否整改到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总,明确责任和交办处理,整改不到位要严肃追责,确保整改到位。同时要用好各项工作机制,畅通线索渠道,多方发现和收集问题线索,对反映扶贫领域涉嫌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反馈办理结果。
(三)强化培训指导,解决不会监督的问题。要把工作重点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将压力传导到基层。各级纪委要加大对乡镇纪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让基层纪委明确自身在扶贫领域工作中的职责,应该干什么、应该怎么干,让工作有目标、有方法、有措施、有成效,解决“上热中温下冷”的问题。要进一步理顺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机制,保障和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对村“两委”组织实施的脱贫攻坚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政策落实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乡镇纪委,让基层纪委敢监督、会监督。
(四)动真碰硬,解决执纪不严的问题。打赢脱贫攻坚战,必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以“六大纪律”为尺子,全面、认真、严肃、不折不扣地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守纪律讲规矩贯彻于脱贫攻坚工作的全过程。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要以党中央关于脱贫攻坚的要求为尺子,瞪大眼睛、拉长耳朵,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切实解决基层干部在扶贫领域“微腐败”、“不担当”、“慵懒散”等问题,把工作作风正起来、严起来。同时,对扶贫领域问题线索快查快处,凡是涉及扶贫领域的违纪问题,只要触碰了扶贫“高压线”,不管涉及多少钱,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对胆敢向扶贫资金财务“动奶酪”的严惩不贷,并及时公开通报曝光。
(五)建立长效机制,解决上报材料过多的问题。脱贫攻坚工作是一个长期必须坚持的工作,不是说到2020年以后贫困就不存在。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探索建立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长效机制,工作开展和材料数据上报要形成制度和规则,让各级有章可循。同时上级纪委要加强对基层纪委的检查和指导,统筹安排工作,不能以撰写调研报告、收集各种统计数据的形式代替监督检查,更不能以转发上级文件和召开视频会议的形式代替工作指导,应该本级纪委开展的工作不能要求下级纪委帮助落实和上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