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安全制度
档案安全制度
一、档案人员努力做好档案的安全保管工作,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寿命,确保档案的有效利用。
二、档案人员在进行档案材料的归档交接时,必须认真清点案卷数目,检查案卷质量。
三、密集柜的排列要整齐,接收进的档案要及时编目整理,上架上柜。全宗内的案卷要按卷有序排放,标识醒目便于迅速查找利用。
四、档案室要保持清洁、整齐、通风。严禁吸烟和存放易燃易爆品,要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防尘等设施。
五、档案人员对所保存的档案要逐年进行准确统计,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并提出销毁意见。
六、档案人员要努力学习档案保护专业知识,提高管理水平。下班时应对档案室内设施进行认真检查,避免发生意外。
七、档案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做好档案的保密、保护工作,非档案室工作人员,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进入。
八、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要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九、遵守公司其它规章制度。
档案安全制度
一、按照国家《保密法》的规定,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档案开发利用顺利进行。
二、档案室内严禁生火、吸烟,严守电器设备操作规程,做到人离电源断,门、窗及时关闭落锁。
三、档案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将使用的档案、文件、资料归还原处妥善保管,防止失密泄密的现象发生。
四、借、查阅档案资料,要严格执行领导审批和交接手续,方可查阅。
五、室内必须配置安全保护措施和消防器具,定期检查更新,落实补救措施,以防事故发生。
六、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不失密,不泄密,要切实保证档案的安全无损,搞好本职工作。
七、涉外人员查阅档案资料时,由单位逐级向档案专业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非经批准而查阅档案造成盗密、失密、泄密者,对当事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八、任何查阅档案的人员未经本单位领导和档案专业主管部门共同批准,不准复制、翻印、摄影、录音、录像档案材料。
档案安全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档案工作,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办理的行政处罚案卷和下达的执法文书资料建档应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下达的执法文书资料和行政处罚案卷,先进行分类,再以文书下达的时间排序,一年一装订,装订成卷后存入专门档案盒。
第四条行政处罚档案包括简易处罚程序档案、一般处罚程序档案,文书装订基本顺序为:
(一)简易程序处罚档案文书排序为:
1、现场检查记录
2、询问笔录
3、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或个人)
4、文书送达回执
5、罚没款收据复印件
(二)一般程序处罚档案文书排序为:
1、案卷首页
2、卷内目录
3、立案审批表
4、询问通知书
5、询问笔录
6、勘验笔录
7、抽样取证凭证
8、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9、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0、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1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
12、现场检查记录
13、责令改正指令书
14、整改复查意见书
15、强制措施决定书
16、鉴定委托书
17、行政处罚告知书
18、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19、听证告知书
20、听证会通知书
21、听证笔录
22、听证会报告书
23、案件处理呈批表
24、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25、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个人)
26、罚款催缴通知书
27、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28、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29、文书送达回执
30、强制执行申请书
31、罚没款收据复印件
32、结案审批表
第五条罚没款不足一万元的行政处罚案卷卷宗,保存期限不低于三年;罚没款一万元至五万元的案卷卷宗,保存期限不低于五年;罚没款五万元以上或者有重大影响需长期保存的案卷卷宗,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六条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应于当年立卷建档,跨年度的应在结案年度立卷。
第七条卷内文书材料应按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装订案卷,应统一在有文字页正面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编写页号;图表和声像材料等也应在装具上或声像材料的背面逐件编号。
第八条案卷必须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卷内目录,文书材料的题名不要随意更改和简化;没有题名的应拟写题名,有的虽有题名但无确切内容的也应重新拟写;填写的字迹要工整。
第九条案卷涉及有关实物证据或其它不宜装订入卷的证据,应另行存放并制作书面说明,注明证据制作人、见证人的姓名、制作时间、存放地点及其它需说明事项,列在其相关证据之后。
第十条应归档的文书材料要收集完整,客观、原始、全面反映案件的状况。记录材料、书写文书应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其它颜色的笔书写。
第十一条按照案卷的排序号编制卷号,在一个案卷目录内不得重复编号。
第十二条案件办结后45日内,要求完成立卷建档工作,交办公室建档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入档案卷的保管、借阅、鉴定与销毁统一按档案管理要求施行,未经档案管理负责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借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