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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20篇

抄范文2年前 (2023-11-27)应用范文71
所谓消费者,是指为达到个人消费使用目的而购买各种产品与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个人使用者。以下是我的公文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20篇范文,供大家参考选择。

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篇1

  一、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金融消费者的相关定义。“金融消费者”在中国还无法称得上是一个法律概念。在理解金融消费者是一种消费类型的基础上以及金融领域对消费者概念延伸的基础上,我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需要而购买、使用甚至是接受金融机构的服务,这种行为被称为“金融消费者”。虽然觉得金融消费者只是指自然人,公司或者群体不在其列的学者不在少数;但是在金融商品在交易的时候,由于金融商品的服务客观化、专一化的原因,对于由金融精英构成的金融产品甚至是服务提供者而言,这个时候没有专业知识的不仅仅是自然人,还可能是法人甚至是其他组织,这便轻而易举的发现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所在。正因为如此,个人、法人甚至是其他组织才可以加入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行列,但碍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具备金融专门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因,所以相关决定由法院或专门裁决机构代劳。(二)金融消费者的相关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肯定金融消费者权利,金融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所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的一定行为在金融消费领域,甚至是要求金融经营者相应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它是消费者权利重中之重的组成部分。虽然这个定义相应的忽略了金融消费者在其他法律上可享有的某些权力,但是金融消费者权1.安全保障权。金融消费者有权在不损害他的个人和财产权利的情况下购买、使用金融产品甚至是接受金融服务。它包括两个方面:人身安全和公共关系。为了保障金融消费场所和消费资金的安全,金融机构必须使用相应的办法。这种义务产生于一项合同的基础上,并且拥有法律的明文规定。2.知情权。金融消费者有权了解他们购买、使用甚至是接收的金融商品的真实情况。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存在于金融市场的技术特点、专业化特征和运作特点。这就使得金融消费者正确认识早期银行的损益风险、成本与利润结构、惩罚机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正因为如此,得到和消费者相关、正确信息的权利是每一个消费者都应该要有的。3.隐私权。消费者有权要求自己的生活安宁,并且有权要求自己不遭受到别人打扰、了解、甚至是使用的人格权也是金融消费者所必须拥有的。如果消费者没有同意金融经营者就不得不法使用他了解的消费者私人信息。4.自由选择权。金融消费者有权比较金融商品甚至是服务,识别并独立选择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类型或方式。5.公平交易权。从合理恰当的原则上来看待问题,消费者有权和经营者创建合理的关系,得到合理恰当的条件,抵制被迫交易的行为。金融经营者不得使用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等手段免除对方的责任,增加对方的负担,解除对方的相关权利。6.受教育权。消费者有权学会如何保护自己的消费者权益,甚至是有权得到有关金融商品或服务的知识。7.结社权。金融消费者有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监视经营者的不法动作,维持消费者合理的利益。8.损害赔偿权。金融消费者因购买、使用货物或者接受服务而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三)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状况。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为了可以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的要求,对经济体制进行了改革,从计划上进行了改变。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社会经济体制已经改革成功了。改革的过程是慢慢进行的,因此拥有的结果也是可想而知。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不仅改变了信息数据的指标,资本结构、产业类型甚至是业务结构也产生了相应的改变。除此之外,我国金融业在监管能力和水位方面也得到了有效的提高。但是,这种转换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尤其是不能有效地解决我国黄金金融监管体系的缺陷,特别是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不足

  如今,我国在实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有关部门有必要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来解决问题,并且创建合理的法律体系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以此维护消费者合理恰当的利益。(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高。金融业发展的关键地方是金融消费者,同时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主体。它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发展过程中。金融业的发展与金融消费权益的保护是相辅相成的。然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意识相对不高,这对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金融业的发展没有帮助。第一个方面,普通金融消费者在消费的时候,金融专业知识相对较少,在交易的时候,没有办法让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金融服务需要高水平的技术专门知识,消费者便无法充分了解它们。第二个方面,金融消费者权益意识相对不高。当金融资产规模相对较小时,消费者不愿浪费时间和精力。从客观上看,这种思想使得不法分子对金融机构的侵权行为更加猖獗。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帮助,甚至是容易被削弱。同时,我国一些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如何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调查实践中发现,金融机构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的金融财产损失往往是很少的,基于此,消费者也不想因为一点金钱损失而大动干戈,所以懒于维权。这样反而助纣为虐,金融机构知道自己的侵权行为往往不会受到消费者的抵制或是引起法律纠纷,其侵权行为加剧,如此便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此外,我国绝大部分的金融机构将开拓业务、赢得市场竞争作为自身发展的中心,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并没有足够的重视与全面的保护措施,相反地,金融机构为了盈利,不惜出卖消费者的信息,辜负了消费者的信任。(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内的不足。由于我国金融行业的特殊性,相关机构必须对其严加监管。我国负责监管金融行业的机构主要包括央行、保监会、银监会和证监会四机构。但是,这四机构各自运行,条块分割,一旦两个及以上的金融机构的产品业务出现交叉、重叠,监管机构往往因为各司其职、沟通不足而产生监管漏洞,不能及时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这样就直接导致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岌岌可危。总之,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管理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忽视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三)我国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我国缺乏专门的法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金融消费者维权大多数只能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该法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规定不够详细完善,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以及《保险法》等也涉及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针对性不强,也不够具体和完善,同时,一些条款已经不符合现代金融秩序情况,使得金融消费者维权难上加难。

  三、全面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行性策略

  上文已经阐述了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出了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种种不足,针对这些问题,金融管理部门有必要对症下药,根据问题出台针对性措施,防止问题愈演愈烈,最终难以弥补,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可行性策略如下。(一)增强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对权益的保护意识。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我国金融机构不能只重视盈利,而是要更加注重后期的服务工作,维护好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定时定期地对员工进行培训,逐渐使其有高度的责任意识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意识,及时改变金融机构侵权的不正行为,消除不正之风,使得消费者能享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此外,金融机构还需要进行社会教育,积极向公众宣传金融知识和维权知识,使得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公众非常有必要掌握现代金融的基础知识,这样才能提升自己的辨别能力,一旦金融机构出现侵权行为,公众也能及时分辨及时维权。此外,金融机构应该提示大众金融行业潜在的信誉风险、信贷风险、投资风险和市场风险,以使得公众谨慎进行投资理财,减少盲目性,不给那些不法金融机构带来侵权的可乘之机。最后,在群众来到金融机构办理投资理财业务时,工作人员要积极、正确地引导,做好服务工作,减少后期不必要的争端,推进我国金融市场的有序进行,提升公信力。(二)完善金融行业间的自律机制。我国金融机构如果缺乏业界良心和自我约束力,只靠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那么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难以彻底实现。据此,金融机构应该构建一套统一的、契合我国服务行业发展规律的标准,有了统一标准便相当于有了无形的枷锁,金融机构也能在运行过程中逐渐规范自身的行为,使得行为符合法律及行业标准。此外,金融行业协会也要发挥自己的作用,在同行业恶性竞争情况加剧或者出现苗头时,进行梳理,实现合理规避,使得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受其影响。(三)建立健全系统、专业化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我国缺乏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针对这一弊端,有必要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这一机构可参照发达国家的模式,以少走弯路。首先,该保护机构可以设在央行下,但保持一定独立性,它可以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一起维护金融行业的运营秩序,协调各金融机构的矛盾,减少摩擦。此外,该机构还应具有宣传教育职能,积极向金融消费者宣传、普及金融知识,增强金融消费者的辨别能力,一旦有侵权行为产生,金融消费者则能快速反应,及时处理,减少损失。最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应定期对各项消费者保护规则的遵守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还可任意日期抽查,以督促金融机构重视对消费者的保护。(四)更新我国消费者诉讼制度。实践情况表明,我国金融消费者在诉讼时遇到的问题重重,据此,金融消费者的诉讼应当从民事诉讼中脱离出来,现代化的、新型的消费者诉讼制度十分必要。一般诉讼程序繁琐、耗时长,也耗费法律资源。面对情节不严重的金融消费者的诉讼,简洁的诉讼程序和适当的举证规则非常必要,能为金融消费者维权带来良好的诉讼环境。

  四、结语

  现代,我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仍有许多不足,亟待改进。我国金融机构管理部门要从根本上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出台相应的措施解决潜在的问题,才能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减少侵权现象发生,最终实现我国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

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篇2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完善。

  从法律角度来看“,消费者”的定义是指为了个人和家庭使用的目的而购买特定货物或者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金融消费者不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体,更加是我国经济法论文"target="_blank"经济法的基本主体。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所谓消费者,就是和供应者相对应的概念,因此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相对的消费者,金融行业也不例外,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也就因此而生。但是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制度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一、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及其基本权利。

  (一)金融消费者的定义。

  金融消费者只能是个人,其他法人和社会组织不包含在金融消费者的范围之内。如果紧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义,虽然实际生活中,在金融机构的对公业务中,常常存在“其他法人和社会组织”与金融机构发生的金融产品及金融服务的购买消费行为,但因为双方没有地位强弱差异,就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体现的保护弱者的理念,因此排除在外。但是笔者认为,如果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的话,“其他法人和社会组织”也是有可能转化为弱者地位的。

  另外,这些购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行为本身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家庭及个人的生活需求,即纯粹的生活消费,个人投资性的行为被排除在外。笔者认为,随着个人生活水平及生活需求的不断提高,每个家庭及个人的投资和理财行为成为一种必然,如果严格地将其归纳在保护范围之外,很难将其同家庭生活需求划分开来。有学者的观点指出,“金融消费者是指为了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但是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之后又使其重新进入流通领域而转卖出去的除外”笔者就认为,这一观点既肯定了金融消费者和普通消费者的共同之处,又指出了金融消费和投资的区别之处。

  由上可知,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行为特殊性,就使得金融消费者与一般消费者存在不同之处,有必要进行特殊研究和采取保护。

  (二)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参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金融消费者的基本特性,我们可以把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归纳为8种,即金融消费安全权、金融消费知情权、金融消费自主选择权、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者隐私权、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金融消费损害赔偿权和金融消费者结社权[1]。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存在的不足。

  (一)金融体制和金融制度上的不足是造成金融消费者权利受损的根本原因。

  我国金融行业开放的较晚以及开放程度的不高,导致国内金融机构竞争意识不强烈,服务意识就更加淡薄。我国金融监管机构设置也有待创新,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长期以来只是以稳定国内金融秩序为主,忽略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意义。现在的主要目标就是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随着我国国有银行的全部上市股份化,金融机构自身也在转变思想意识,国有银行也要像民营公司一样自负盈亏与其他股份制银行同台竞争,比拼服务水平。只有在竞争中求发展才能增强国有金融机构的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服务意识,相信今后的金融机构才不会依靠自身的垄断优势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金融机构服务质量的不足也是金融消费者权利受损的直接原因。

  金融机构长期以来片面的只以增加利润为目的,并没有以为客户服务为中心,使得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得不到重视,长期以来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这才有金融消费者在银行的营业柜台上不断的存取一元钱折腾占用银行资源的激烈行为发生。

  笔者认为,金融机构只有以客户需求为导向进行今后的战略规划,才能使服务水平不断提高,金融产品更加适应市场需要。金融机构还应加强企业文化论文"target="_blank"企业文化引导,及时地与客户沟通了解服务的不足,提倡利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来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匮乏和反向识别金融诈骗。

  能力不强,也是导致金融消费者自身利益受损的主要原因金融消费者不明确自己权益受到侵害之后的自我救济方式,甚至不指望能够得到赔偿,自身保护意识淡薄。随着金融消费者不断加强金融知识的补充和更新,相信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自身权利,这将更加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的成长和完善。

  三、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的措施。

  (一)法律制度上的完善。

  1、要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先,应当在立法中明确“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我国现有法律只存在对金融秩序的规定,没有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具体规定,因此,应当及时加入“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才能更加有力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权利。法律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应当从金融消费者也是消费者这一本质出发,明确其在金融市场中保护弱势群体的立场。其次,应当加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国《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金融法律中都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但都是在总则当中的一项目标性说明,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范围或者是救济措施等等,这都难以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时的具体保护。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只是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但是金融市场远比一般消费市场专业和复杂,这就需要制定专门具体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金融消费者的的合法权益。

  2、明确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倾斜性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范围如果能够被法律确定下来,就能有效的避免金融机构利用“格式合同”逃避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受尊重权、损害赔偿权和结社自由权等都应当充分写进法律当中,这一进步对我国金融市场提高服务水平具有极大推动意义。而且金融市场纷繁复杂,金融机构天然的占有垄断的信息和专业的人才,使得金融消费者势单力薄、很难与之抗衡。因此,专门的立法要适度向金融消费者进行倾斜性保护。

  (二)机构设置上的完善。

  在政府机构设置上划分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门机构。

  1、我国目前的实际是金融行业逐渐成为混业经营,而金融业管理机构却是分业管理(分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头分管),缺乏统一的政府机关承担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责。我国目前至少应当使得现有的三方政府管理机构建立起有效的协调机制,把同样性质的金融产品的监管规定协调统一起来,以有利于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工作做到实处。充分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利才是今后政府金融措施实施好坏的一项成绩和标志,只有政府机构充分考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才能实现金融稳定和长远发展的目标。我国成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专门机构行使权力时应当优于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调控职能,二者冲突应当以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为重。“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市场监管”是政府工作职能的两端,需要政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调节双方的关系,对于金融市场未来可能存在的消费问题及时加以监管措施和及时的预测防范,才能防止交易中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损害现象。

  2、在金融监管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投诉窗口。金融监管机构是各个金融机构的直接上司,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以后及时向监管部们反映和投诉,有利于监管部们调查和反馈受损事实和结果。也可以参照美联储的方式,建议专门的投诉信息数据库,充分重视金融消费者的意见,利用统计技术对消费者集中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最终落实,把问题集中处理,从制度上修改和加以保护。

  (三)救济途径上的完善。

  1、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统一实现国家的金融消费监管职责。这一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属于行政部门,一方面监督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遵守情况,一方面直接面对金融消费者,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接受金融知识教育、培训的机会,专门接受金融消费者的各项投诉。

  2、在国内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协会,并在各个级别的城市设立委员会。充分利用仲裁的优势作用,快捷高效地解决金融纠纷。仲裁的相对专家专业性和裁决结果的执行性,使得仲裁成为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补充。通过成立专门的金融案件审判庭,采纳专业的金融法律人才审理复杂的金融纠纷案件,能够对金融消费市场起到良好的指引作用。

  参考文献:

  [1]谈李荣.金融隐私权与信息披露的冲突与制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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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蒋超良,金钟.商业银行与西方金融运作[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

  [7]谢平.中国金融制度的选择[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

  [8]甘培根,林志琦.外国金融制度与业务[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2.

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篇3

  第一章总则

  01

  第一条为保护分行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分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恒丰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2020版)》要求,结合分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恒丰银行长沙分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分行产品和接受分行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分行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推动实现消费者在与分行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始终得到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

  第五条各分支机构应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岗位,配备一名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员工担任。

  第六条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服务至上、坚持社会责任,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具体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依据我国法律、法规,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二)公平公正原则。承担公正对待消费者的责任,履行与消费者公平交易的义务。

  (三)诚信公开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诚信服务,践行向消费者公开信息的义务。

  第七条消费者有权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对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诉、举报和诉讼。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能分工

  02

  第八条分行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审查、统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方案和任务,指导分行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监督落实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基本制度规定,及时了解相关工作状况,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策执行和考核评价机制。培育公平诚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文化和理念,树立员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第九条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牵头组织、分级负责”的管理体系。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设在法律合规部,其他相关部门系此项工作的协助部门(以下简称协助部门),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十条分行法律合规部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分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向分行高级管理层直接报告。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落实高级管理层关于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三)根据分行需要拟定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并根据监管规定、业务发展及市场变化及时更新;

  (四)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审查工作,督导产品服务管理部门在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等环节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

  (五)对消费者投诉工作进行统筹管理、指导和考核;

  (六)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配合监管机构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自评估;

  (七)组织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主动预防和化解潜在矛盾,提高消费者素养;

  (八)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部教育和培训;

  (九)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考核;

  (十)对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向高级管理层汇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面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管理部门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在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的各个业务环节中,落实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规定和要求,并监测分析涉及本条线的产品或服务方面存在的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缺陷、瑕疵或风险隐患,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确保涉及本条线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与纠纷得到妥善、及时处理;

  (二)在对本条线关于产品和服务的现场或非现场检查中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列为检查内容,开展业务培训和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三)根据监管规定、行内制度、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及时修订产品服务相关制度,更新相关业务流程、操作标准,规范本条线员工行为,纠正、弥补存在的问题或不足;

  (四)及时向职能部门报告外部检查信息(包括检查启动、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等信息),有针对性地制定检查配合、接待方案,积极提供材料,认真解释,加强沟通,落实处罚决定和整改措施;

  (五)根据相关制度规定保护个人金融信息,实施信息披露;(六)根据相关制度规定管理、受理或处理消费者投诉事项。(七)负责将本条线自主开发的产品、法律性文本和规章制度、营销方案等送职能部门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前审查;(八)协助做好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其他工作并配合职能部门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协助消保职能部门落实岗位设置,加强人员配置,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结果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中的应用,在入职培训中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计划财务部负责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合理经费,应在综合绩效考评体系中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的占比权重。负责牵头分行服务价格管理工作,按照监管部门及总行要求及时公示最新服务价格,并对收费价目表的公示及执行情况进行追踪。负责推动落实对外包服务供应商的监督评价工作,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要求纳入外包服务供应商的准入、退出条件中。

  第十四条办公室负责涉及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宣传及舆情管理工作,受理客服工单转办投诉,在信访工作中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防范和制止经营场所可能发生的第三方不法侵害。

  第十五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做好计算机处理系统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普惠客户部牵头落实普惠金融工作。

  第十七条零售金融部为分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牵头部门,负责牵头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负责本条线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管理工作,组织安排员工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工作,强化员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第十八条授信管理部负责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风险管理体系,落实个人征信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职能部门、协助部门应对存在合作关系的中介机构和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要求纳入中介机构和第三方机构的准入、清退条件,并在合作协议中子以明确,防范外部风险向分行传导。

  第三章工作规范

  03

  第二十条分行应在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有效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实施全流程管控。

  (一)事前协调机制:在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过程中,特别是在定价管理、协议制定、审批准入环节,应当融入消费权益保护理念和要求;

  (二)事中管控机制:在产品和服务推介销售过程中,应当履行产品和服务营销宣传中需遵循的基本程序和标准,加强对营销宣传行为的监测与管控;

  (三)事后监督机制:应当做好产品和服务的售后管理,及时调整存在问题或者隐患的产品和服务规则。对下架或退市的产品和服务要持续做好存量客户权益维护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分行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审查机制。对产品和服务在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等环节就可能影响消费者的政策、制度、业务规则、收费定价、协议条款、宣传文本等进行评估审查。

  第二十二条分行对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实施评估和分级动态管理,坚持改进和完善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消费者。

  第二十三条分行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应当合理安排柜面窗口,缩减等候时间,不得无故拒绝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

  第二十四条分行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公平、公正制定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不得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分行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应当保障消费者受尊重权,照顾残疾人等特殊消费者的实际需要,不得因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的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第二十六条分行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应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

  第二十七条分行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应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规范营销宣传行为。

  (一)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营销宣传;

  (二)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

  (三)利用互联网开展营销宣传活动的,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不得提供或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限制他人合法经营的广告,干扰消费者自主选择。

  (四)不得有下列行为:1,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2.损害其他同业信誉;3.冒用、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者相近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有可能使消费者混淆;4.对业绩或者产品收益等夺大宣传;5.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保证;6.对未按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者促销;7.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营销内容使消费者误信能保证本金安全或者保证盈利;8.未通过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事项进行说明;9.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分行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或者进行强制性交易。不得擅自代理消费者办理业务,不得擅自修改消费者的业务指令。

  第二十九条分行向金融消费者催收债务,不得采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委托第三方追讨债务的,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禁止受托人使用不当的追讨方式,并对受托人的催收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章个人金融信息保护

  04

  第三十条分行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个人金融信息数据在搜集、使用、保存、传输和销毁等过程中的安全性。

  (一)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经消费者明示同意;

  (二)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用途,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三)保管和存储所收集的消费者金融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金融信息;

  (四)在境内收集的消费者金融信息的存储、处理和分析应当在境内进行。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消费者金融信息的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分行保护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的义务不因与外包服务供应商合作而转移、减免。

  第五章信息披露

  05

  第三十二条分行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产品和服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特别是免除分行责任的条款等。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应当根据产品的服务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

  (二)投诉渠道和处理流程应当通过营业网点及其他方式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信息披露应覆盖售前、售中、售后全流程。信息披露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使用有利于消费者接收的方式,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对影响消费者决策的关键信息,应遵循简明性和易得性,用规范、标准化的格式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分行向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和披露风险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留存相关资料,留存时间不少于3年,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留存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消费者签字确认的产品和服务协议书;

  (二)消费者签字确认的风险提示书;

  (三)记录向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第六章投诉处理

  06

  第三十五条分行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应当保障消费者依法求偿权,建立统筹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的消费者投诉管理体系,完善投诉处理程序,提高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分行应当畅通投诉渠道,设立或指定投诉接待,区域,配备录音录像设备,记录并保存消费者投诉接待处理过程。

  第三十七条分行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信息系统,定期对消费者投诉事项进行统计分析、溯源整改和责任追究,及时开展问题整改,对投诉进行分类并按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分行鼓励运用调解、仲裁等多元化方式解决金融消费纠纷,及时解决金融消费争议。

  第七章业务培训及宣传教育

  07

  第三十九条分行积极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员工教育和培训,在入职培训、日常警示教育、投诉案例学习中强化员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帮助员工快速理解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政策和程序。分行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培训,培训对象应当全面覆盖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基层业务人员。

  第四十条分行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受教育权,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开展面向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法律意识和诚实守信意识,提高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依法维权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分行各级经营机构不得以营销产品或服务替代金融知识宣传教育。

  第八章信息报告与应急管理

  08

  第四十一条发生侵犯消费者权益重大事件后,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进行信息报送,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减轻重大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

  (一)同一产品和服务在短时间内引发多人次投诉,或虽未涉及多人次但对公众产生严重负面奥论影响的侵犯消费者权益事件,有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

  (二)发生群体性事件,重大投诉等重大事件;

  (三)挪用金融消费者资金或资产事件;

  (四)发行的产品出现重大违约,已经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事件;

  (五)重大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泄露事件。

  第四十二条分行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严格按照应急预案开展突发事件的定级处置和日常预防预警工作。

  第四十三条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分行营业部、各分支机构应撰写半年/全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报告(附件),并分别于当年7月5日前、次年1月5日前报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汇总形成全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并向总行及监管部门提交。

  第九章内部监督与考核评价

  09

  第四十四条分行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常态化监督检查和整改机制。

  (一)分行消费者权益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协助部门应对产品和服务售前、售中、售后等环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自查,重点解决屡查屡犯问题,并将各类内外部审计、检查结果应用于对产品和服务的优化调整;

  (二)分行职能部门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现场检查和非现场评估,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十五条分行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机制,对分行各部门、辖内各分支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成效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指标应覆盖产品和服务管理、营销推介与信息披露、客户信息安全保护、网点服务质量、投诉处理、金融知识宣传教育、特殊消费者群体保护等工作内容。

  第四十六条分行不断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结果在经营管理中的运用,发挥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

  (一)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结果纳入机构综合绩效考评体系,与分支机构经营指标挂钩;

  (二)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结果纳入机构问责体系,对发现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进行执纪问责;

  (三)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结果纳入分行各部门、辖内各分支机构的考核,提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

  第十章附则

  10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由分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篇4

  【摘要】通过对副标题中的案例分析,探讨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所遇到的问题,以及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权益保护法

  健康的金融产品市场是稳定国内融资渠道,以及确保社会正常运行的大事,消费者则是市场持续发展的动力。一旦消费者无法信任现有的金融产品甚至金融市场,将直接影响经济建设的融资能力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因此积极和正确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1】

  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自然人。与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相比,金融消费者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为自然人,购买金融产品期望获得的收益主要为满足个人及家庭开支需要,与机构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和使用金融工具操作获得经营利润有本质区别;二是在财富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力均处于弱势地位,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来源一般为个人薪酬和财产性收益累积,同时也不具备专业金融知识,风险意识与分析能力;三是金融产品绝大部分为虚拟环境下的虚拟产品交易,如果出售金融产品的机构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评估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或者对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不足,则金融消费者难以判断金融产品的风险和有可能产生的损失。【2】

  我国目前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立法上远远滞后于迅猛发展的金融消费市场。一是缺乏高阶的上位法,使得监管部门不得不依靠自身的部门规章制度与行政法规实施监管,在实行中往往由于与其他部门法规冲突或效力不足而无法有效监管;而“一行三会”的各种法规也导致政出多门,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这种吃力不讨好的领域,往往互相推卸责任,无人负责。另一个则是消费者本身对法律的不信任,使得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时,经常采取信访甚至聚众闹事的行为来维权,进一步削弱了法律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能力。【3】

  因此当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而遭到损失时,就会面临认定损失责任的多重问题:是否出于自己缺乏专业知识与经验而产生的不谨慎行为,金融机构是否明确尽到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这样的法例规定下的告知与披露义务,正确评估并通报客户的风险承担水平。通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殷红财产损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对于责任界定的判定逻辑与标准。

  在这一案例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对殷红作出《客户风险承受度评估报告》,认定其风险承受程度为平衡型,购买风险等级在3R与3R以下的产品。殷红购买了80万该行代销的基金,赎回时约亏损36万元。随后殷红因理财产品发生亏损,要求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赔偿而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认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清楚殷红的投资风险承受程度为平衡型,只能购买风险等级在3R与3R以下的产品,但本案涉及推荐产品均为5R等级,超出殷红的投资风险承受程度,尽管银行在形式上做出风险警示,但仍未履行正确评估与适当推荐的义务。因此殷红的亏损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不正确评估与不当推介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同是被侵权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殷红对自身的投资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没有正确认识,盲目买入涉案产品,本身存在过错。因此交通银行有赔偿殷红损失的本金的义务。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称:尽管《客户风险承受度评估报告》认为殷红的风险承担能力属于平衡型,但从2015年到2016年间,殷红不断投资5R级理财产品并获利,说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断增强,推介其购买5R级产品是合理的。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银行进行了告知说明义务。

  二审判决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在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中,因涉及理财的专业性及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金融机构在向客户推介产品时,需要对客户的风险能力作出评定,使得客户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本案中,交通银行东新支行在明知殷红的投资风险承受能力为平衡级,只适合购买3R级及以下产品的情况下,仍向殷红推荐了超过超出殷红投资风险承受程度的产品,并使殷红产生损失,故应对殷红因此遭受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对于界定金融投资者本身过错,和销售及代销金融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是否尽到了明确评估和告知义务上,法院的严格责任界定明显偏向于后者。“告知说明义务是适当性义务的核心,是金融消费者能够真正了解产品和服务的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关键。”——《2016年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是否尽到这一义务,是在诉讼中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关键。而对于金融消费者本身或者因为专业知识缺乏及对自身风险能力承担不足,法院选择了很大程度上的宽容与理解,仅驳回了对损失本金产生的利息由银行承担的诉求。

  从判例结果上看,这一案例体现了法例中对金融机构风险评估义务与保护金融消费者义务的要求。但深入而言,很难断定这一判例可以普遍应用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法院判定银行没有尽到风险评估和告知义务的一个关键细节,是理财经理向殷红推荐5R级理财产品时,采取的是微信聊天的方式。而这是一个非常容易堵住的漏洞,只需要在客户购买超过其评估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时,让客户签署一份文件,确认银行已经尽到了风险评估和披露理财产品风险的义务,购买这一产品完全出于客户自愿行为,银行在尽到所有义务后不承担因客户的这一决定造成的所有损失。因此,如何确定金融机构已经尽了告知说明义务,以及如何界定金融消费者做出决定时需承担的责任?

  对于金融告知说明义务责任的确立,不能仅仅依靠监管部门的各种法规条例,而是要加强内部的行业自律,以及建立完善的外部金融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进行制约。没有任何一种机构在利益面前仅靠自律就能完善,必须加入有效的制约模式。而目前在集体诉讼制度难以推行的状态下,则需要加强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完善投诉渠道,让金融消费者了解合理投诉与维权的正确流程与方法,合理有序的维护自身权益。【4】

  另一个更为长远的问题,则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教育。不仅仅要教育金融消费者在受到损失时如何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维权,更重要的是进行金融知识和金融产品的专业知识教育,培养“买者自负”的现代金融理念,提高自身承担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5】成熟的金融市场需要成熟的金融消费者,中国仍然需要时间等待两者走向成熟。

  【参考文献】

  【1】王毅,陈欣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宏观与微观意义,市场营销,2018年第1期

  【2】刘杰,黄滟秋,周学贞,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现状及对策建议,观察思考,2018年第3期

  【3】杨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中国现状及域外启示,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年9月第25卷第3期

  【4】周琳琳,史峰,市場失灵,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权益研究,金融监管研究,2018年第2期

  【5】李凯风,朱冠如,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问题与解决对策,金融与经济,2017年11期

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篇5

  近日,xx市工商局紧扣中消协“网络诚信消费无忧”年主题,印发了《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在全市范围内积极部署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

  一、紧扣主题,广泛开展3.15系列宣传活动

  借助新闻媒体和自媒体的优势,印发宣传海报、编印《xx消费》杂志3.15特刊、《xx市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手册》,面向全社会免费发放,积极宣传“网络诚信消费无忧”年主题精神。开展“消费大讲堂”活动,采取座谈、赠书等多种形式,积极向消费者普及《消法》,加大与网络购物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举办3.15新闻发布会,发布网络交易维权案例、商品质量抽检不合格案件、市消协典型案例、网络消费提醒和消费投诉热点。公布“xx居民住宅照明环境质量检测调查报告”、“大学生金融消费情况调查报告”、“xx市乡村旅游消费调查报告”、“网约车消费者情绪指数报告”等消费调查报告,强化消费教育和引导,提高广大群众对消费维权和工商工作的关注度。

  二、畅通渠道,及时受理反馈消费者投诉咨询

  扎实开展“3.15在线服务日”活动,认真做好12315热线电话的接听受理工作,制定工作预案,切实保障消费者诉求渠道畅通。发挥消费维权进社区、进校园、进商场、进市场、进景点等“五进”优势,及时做好消费者现场咨询投诉举报的办理反馈工作,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同时,坚持市、区及基层市场监管分局三级联动,对消费者投诉集中的商品和服务开展重点监督和检查工作。与辖区各级12315机构和消协基层网络组织整体联动,认真做好央视3·15晚会曝光产品的后续处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重大举报线索迅速作出反应,及时调查处理,加大对不法经营者的惩治力度。

  三、科学引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消费维权的良好氛围广泛开展消费维权系列主题活动,举办省、市消协诚信单位推荐、评选及市消协最美维权代表人物表彰等活动。与xx报业集团、“今日头条”等媒体联合开展xx民生服务行业满意度调查活动”及“聚焦3.15xx消费者网络消费问卷调查”活动,调查、了解xx消费者对网络消费看法和态度,通过舆情监测、网友测评和行业专家测评,开展大数据分析,推出金融、医疗、房产、汽车等民生行业消费者满意度指数,为后续监管和消费警示提供科学依据。强化企业责任,推动行业自律,不断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深化与行业组织的维权合作,支持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与交电家电、房产、电子类产品、金融等相关协会、企业联合开展“消费关乎民生、诚信彰显和谐”的广场咨询服务活动,发布诚信承诺宣言,倡议为消费者营造公平、公正、放心的消费环境,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消费维权活动的良好氛围。

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篇6

  《2020中国美好消费趋势报告》旨在让中国引领的消费新趋势和新模式给世界带来更多启发,结合了国内外第一手的行业文献研究、覆盖消费品、服装、科技等多个行业领先企业和新兴品牌的商业案例分析、专家访谈和消费者调研,以日化行业为重点,结合众多大消费行业细分市场的动态,对美好消费新趋势、新模式、新理念进行了挖掘和总结,并对品牌的发展方向和政府机构的政策制定做了相关建议。

  报告首先提出了核心议题“我们为什么在今天谈美好消费?”,并从全球与中国的宏观环境、经济发展、社会文化等不同维度对这一议题进行了剖析:

  从宏观大背景看,对“美好消费”的探究根植于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经济保持较快速度增长,GDP与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不断增加,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经济发展的必要性:消费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些不美好现象亟待遏制,即消费主义:部分消费者错误的消费观,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支出,或者错误估计自己的真实消费能力,有些甚至对环境造成了负担。

  直接的导火索,新冠疫情彻底改变了我们的生活:疫情促使人们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健康、绿色、数字化的生活方式更加地被普及。

  从看待未来的角度,经济迎来双循环新格局:消费是内循环的支柱,对外循环也有重要意义。

  中国的大国责任意识与影响力,在世界扮演的新角色:中国正从消费大国转变为消费强国,从输出产品迈向输出创新。

  针对“美好消费”新观念的涌现,报告总结了“美好消费新10势”,以消费者的具体行为表现诠释“美好消费”的内涵,呈现美好消费在中国发展的新面貌。“新10势”分别为:

  用价值定义价格:价格不是唯一衡量因素,要结合价值考虑以健康纵享生活:不仅追求自由愉悦,也越注重健康乐活用安全保障便利:既享受科技带来的便利,也对安全保持关注以惠己兼顾共益:不牺牲品质和体验基础,又有益社会和环境要归属更要个性:流连各种兴趣爱好集结地,也要彰显独立个性让感性回归理性:始于产品颜值,忠于产品内涵以拥有创造分享:愿意共享所有物,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用场景体验产品:使用产品注重更加交互式的场景体验让认可成为推荐:认同品牌产品力并在社交上自发性推广从使用参与共创:乐于反馈,期待与品牌共同优化和创造

  报告还从品牌与企业角度分析,指导消费企业如何把握当前的美好消费机遇,充分洞察消费趋势变化,并践行美好消费价值观,创造时代的“美好品牌”。报告提供了极富洞察的建议,并辅以相应案例分析,分别为:

  宏观来说,消费企业要以改善人们生活为使命,这是大的纲领在传递信息的时候,企业要有鲜明的形象,传递正能量,并拥有自己的品牌精神落实到产品上,要不断追求高品质的产品落实在沟通对话上,要做到真诚、透明、亲民在触及消费者时,要打造全消费、个性化的体验在寻求消费增量上,要打造新场景,创造新需求最终,产品要与消费者互相成就,共创共享,达到商业向善、知行合一的境界

  最后,报告从政策端的角度建言献策,提出了“五爱(5I)模型”--爱快捷(Instant)、爱极致(Ideal)、爱洞察(Insightful)、爱创新(Innovative)及爱包容(Inclusive),期待通过良好的政策方针搭建有利于美好消费的平台,创造更健康积极的消费环境,引导企业在商业领域尽善尽美,加快中国美好消费发展进程:

  爱快捷(Instant):出台支持产品审批的标准,并适当简化,促成更多“全球首发”;培养更多城市成为国际旅游零售领军城市。爱极致(Ideal):打造新的购物场景和基础设施,适应疫情“新常态”下对安全的新要求;升级和拓展数字基础设施,探索线下渠道新业态,加深与消费者的连接;出台支持产品检测及安全标准,进一步保障消费品安全性。爱洞察(Insightful):促进数据共享,构建消费大数据生态,加速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爱创新(Innovative):推动构建消费者导向的创业生态系统,进一步打造更多创新创业中心。爱包容(Inclusive):构建一个由政府和企业组成的联盟,打造绿色消费生态圈,教育消费者做出更好的选择;建立新的全球企业网络,促进可持续性消费。

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篇7

  为有效推进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助力本行“内强经营管理、外树市场形象”的经营发展战略,全面实现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推进年”工作目标,本行在监管部门的支持与指导下,创新思路、开拓进取,不断深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通过完善消保组织架构、强化消保制度体系建设、持续开展消保宣传活动、开展消保乱象整治、完善内部考核机制、规范投诉管理,圆满地完成了“推进年”全年工作任务。

  一、2019年主要工作

  (一)完善消保组织架构,切实履行各层级管理职能

  2019年,本行持续完善消保组织架构,将消保工作纳入董事会、风险控制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高级管理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各分支机构的议事日程,为推动消保工作有序开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1.强化组织引领。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风险控制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2019年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会议专题审议通过《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上半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对消保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消费者权益保护战略、政策及目标的有效执行和落实。

  2.加强组织领导。高管层下消费者权益保委员会在高管层领导下,统一规划、统筹部署消保工作,按季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对消保制度性文件、内部考核通报、投诉分析报告、季度工作计划及其他事项进行审议,指导各分支机构及有关部门消保工作的开展。

  3.审议年度经费预算。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盛京银行2019年度经费预算,将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类及编码系统建设、金融知识普及、媒体宣传、培训、争先创优奖励等费用做了年度整体安排。

  4.签署消保工作责任状。与各分行签订《盛京银行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明确工作目标,落实消保责任,为全面完成本行年度消保工作起到推动作用。

      (二)强化消保制度体系建设,完善消保审查机制

  1.完善基础管理制度。出台《盛京银行客户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盛京银行客户投诉信息报告制度(1.0版,2019年)》、《盛京银行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监测系统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细化客户投诉处理程序,健全客户投诉管理机制,使消费者投诉工作置于严密有效的制度约束之下。

  2.对消保制度维护和管理。按监管文件的变化要求,序时对消保制度的有效性进行梳理与评估,共对4个制度文件进行修订、补充,包括:《盛京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盛京银行消费者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框架安排(试行)》、《盛京银行老弱病残孕等特殊客户群体金融服务管理制度(试行)》、《盛京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体系(试行)》,确保制度体系的实效。

  3.强化消保专项审查。对面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本行在产品设计、协议制定等环节对可能影响消费者的情形进行审查。本年度共对《个人房屋按揭借款及担保合同》等个人贷款合同、《盛京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盛京银行外包风险管理办法(修订)》、《盛京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21项规章制度、合同、实施细则进行合规性审核,共提出13项意见及建议。

  (三)践行社会责任,持续开展消保宣传活动

  1.积极开展员工宣教。一是对《盛京银行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意见》专项培训,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本行体制机制建设,合规审查、考核评价、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创新等方面对全行从业人员进行宣讲。二是组织总行及分支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开展《盛京银行客户投诉管理办法》和投诉统计监测系统的专项培训,分别从投诉分类、投诉处理原则、职责分工、投诉受理流程及处理程序及统计监测系统各投诉渠道使用流程、使用单位职责等方面进行培训,进一步明晰职责,强化投诉管理。三是组织零售银行部、资产管理部、信用卡中心等总行相关部门及18家分行中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开展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专项培训,通过解读《盛京银行开展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主体责任、整治重点,确保本行合规开展业务,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建立消保互动交流微信大群,总行通过该群将消保工作动态、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工作中涌现出的亮点及投诉处理经典案例在群内分享,解答分支机构消保工作中遇到难题,提升全行消保工作效能。五是组织从业人员能力测试。组织各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从业人员通过上机答题的方式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能力测试,通过以考代训的方式,有效提升员工消保从业的工作水平。

  2.积极开展公众宣传教育。

  (1)完善道德银行形象,扩大品牌影响力。一是自发开展“倡导理性投资,享受品质生活——盛京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月”公益宣传活动,通过“走出去”集中宣传活动、“请进来”银行公开课、金融知识网络宣传的创意制作活动等方式,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公益宣传。此次累积开展活动324次,参与宣传人员数量2,416人,接受消费者咨询3.7万人次,发放宣传资料份数6.9万份,发送公益宣传短信9.5万条,有效提升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素养。二是通过完善服务设施、满足服务需求,开发金融产品、完善服务流程,进村下乡、关爱特殊群体,创新服务方式、推广先进做法等一系列举措,全面提升本行特殊群体关爱工作。在“特殊群体关爱双月行”活动中,送金融知识下乡13次,走进工地15次,走进福利院11次,走进老年活动中心82次,其他宣传108次,参与宣传人员1,272人,受众人数60,234人,发放宣传资料份数30,713份。三是加强信息管理,持续梳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制度性文件,督导总、分、支行按监管要求和本行制度严抓落实;同时组织全行开展签署保护个人金融信息倡议书活动,并通过分行现场检查,重点查看营业网点的产品、服务价格信息披露情况。

  (2)推进普惠金融落地,履行金融机构宣教义务。

  一是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以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开展的“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为契机,通过大型宣传活动、金融教育示范基地金融知识讲座、满意度问卷调查等活动,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活动。此次活动,累积开展92次,参与宣传人员295人,接受消费者咨询1,864人次,发放宣传资料3,550份,微信推送阅读量453次,充分调动了各类人群学习金融知识的积极性,强化了对金融消费者风险责任意识的教育,提升了金融消费者的风险管理能力和责任承担意识。

  二是开展银行业和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活动。以辽宁银保监局开展的“3·15”银行业和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活动为契机,通过“以消费者为中心优化服务——辽宁银保3·15有奖知识竞答”活动、金融教育示范基地专题体验活动等,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此次活动,累积开展181次,活动参与6.71万人次,接受消费者咨询4,563人次,发放宣传资料4.57万份,微信推送阅读量1.95万次,制作美篇及公众号简讯40余篇,发布消费风险提示或消费警示信息8.9万条,辽沈晚报、辽河晚报、铁岭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对本次活动进行跟踪报道,充分调动了各类人群学习金融知识的积极性,有效引导社会公众远离和抵制非法金融活动,避免盲目投资和冲动交易,增强金融消费者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是开展普及金融知识守住“钱袋子”活动。以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开展的“普及金融知识,守住‘钱袋子’”活动为契机,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帮助金融消费者运用正当途径守护好自身的“钱袋子”为出发点,组织辖内各分行通过金融知识普及创意制作活动、金融教育示范基地银行公开课、满意度调查问卷活动等,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教育活动。此次活动,累积开展306次,受众消费者12.49万人次,发放宣传资料份数6万份,有效帮助金融消费者理智地选择金融产品和服务,强化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

  四是开展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活动。按照辽宁省银行业协会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工作部署,通过启动日集中宣传、普及金融知识金融知识校园行活动、金融教育示范基地银行公开课、大型金融知识普及宣传等方式,持续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养和安全意识。此次活动,累积开展725次,参与宣传人员数量4,881人,受众客户量68.61万人次,发放宣传资料份数49.42万份,发送公益宣传短信6.75万条,媒体宣传报道16次,持续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养和安全意识。

  五是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月金融知识进万家争做理性投资者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辽宁银保监局、辽宁省银行业协会等工作部署,组织辖内各分行通过沈马特色宣传活动、金融知识宣传材料创意制作活动、金融知识校园行专项宣传活动、金融教育示范基地银行公开课活动等方式开展宣教活动。此次活动,集中宣传232次,参与宣传人员1,283人,发放宣传资料8.2万份,受众客户量12.6万人次,播放金融知识动画片9万余次,发送公益短信、微信、微视频等2.15万次,微信推送阅读量1万余次,媒体报道7次,有效提升了金融消费者对金融基础知识的认知,增强本行员工对消费者的保护意识。

  3.开展金融知识教育示范基地及青年志愿者团队建设。为深入贯彻监管机构“走出去、请进来”的宣教方针,以本行“内强经营管理,外树市场形象”的经营理念为指导,以打造优质金融知识教育示范基地及青年志愿者团队为载体,以加强文化建设、服务管理和消费者保护为目标,印发《盛京银行金融知识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及《盛京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关于加强金融知识普及青年志愿者团队建设的通知》,不断完善本行金融知识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全行金融知识普及青年志愿者达到263人,通过常态化、固定化地接待社会团体参观,让社会大众深入了解银行机构和银行业务,提升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四)开展消保乱象整治,促进服务质效提升

  1.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工作。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消保工作水平,根据《辽宁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辽银保监办发〔2019〕711号),本行于11月份组织开展了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总、分行横纵双向的立体排查,涵盖10余个业务条线,18家分行,1家专营机构。一是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组织领导、整治重点、整改机制,坚持问题导向,要求围绕《银行业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涉及银行机构的五个方面28条内容组织各单位进行逐项自查,尤其对已发生投诉的业务领域,进行重点排查。二是组织召开专题推动会议,详细解读监管文件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安排部署整治工作,明确整治重点、责任主体、自查范围和内容、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针对典型问题,从监管政策、法律规定等方面提供相关依据,并做出重点提示。三是强化消保理念建设,以整治乱象工作为契机,持续深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坚持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并重,增强内部管理与外部约束,有效提升全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本行此次整治乱象自查,共发现问题2个,涉及9家网点机构,问题涉及营销宣传及产品销售方面。截至目前,已完成整改问题1个,涉及网点8家,拟制定制度1项。通过专项整治工作,做到强责任,硬制度,规范行为,全面提升本行消保工作水平。

  2.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组织各分行开展以“营业网点自然灾害”、“集体投诉”为主题场景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两次应急演练,累计开展活动194次,参与演练人员2,514人,通过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提高一线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及面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应变能力,增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意识和能力。

  3.开展满意度调查工作。为了解消费者对本行产品和服务的认知度及满意度情况,全面提升产品服务质量和品牌影响力,委托第三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针对存取款业务、消费信贷业务、信用卡业务、个人或家庭理财等业务开展调查工作,针对消费者提出的“手机/网上银行功能不够完善、消费者隐私权方面保护不到位、个别地区网点排队等待时间稍长等问题,及时总结并对问题进行完善与改进。

  (五)完善内部考核机制,核验消保工作质效

  1.加强内部考评。依据《盛京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修订)》,从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制度执行的可靠性、工作开展的有效性、内部考核与管理、重点问题是否发生等五方面对分行开展考核,指出各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规章制度缺失、工作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并及时通报考评结果。

  2.实施现场检查。为确保各分行消保工作开展有力、执行有效,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对各分行问题整改情况、组织架构及人员配备、制度体系建设、制度执行情况、网点建设、销售专区等方面以实地走访等方式,对18家分行的消保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指导,推进消保能力的提升。

  3.检查结果运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序时建立整改台账,对共性问题及时提交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对个性问题由责任部门及时整改。同时,将考评结果纳入到各分行的千分制综合绩效考核中,并对严重违规行为履行问责机制,有效提升了本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水平。

  (六)规范投诉管理,有效控制舆情事件

  2019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914笔,办结率100%,消费者满意度100%。投诉主要来源于前台渠道和中后台渠道,涉及种类12种。投诉产生的主要原因为消费者对部分业务政策或监管要求解读不到位、因机具使用不当或对电子银行使用不熟练等。

  1.强化主体责任。本行出台《盛京银行客户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建立统一、高效的客户投诉处理程序和严密有效的客户投诉管理机制。同时,强化主体责任,加强领导,形成总、分、支三级管理模式。

  2.细化投诉流程。本行规范投诉受理流程及处理程序,对不同渠道的消费者投诉按照对应的受理流程及处理程序进行有效处理。通过及时梳理和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理和后续管理的各个环节,定期对投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和通报,切实提升服务质效,增强消费者满意度。

  3.规范投诉处理。针对上门投诉、电话投诉、微信投诉等不同渠道的投诉,均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认真处理每一笔投诉,妥善处理消费者的纠纷,营造公平公正的金融环境。

  4.搭建投诉系统。依据《盛京银行客户投诉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职责、投诉受理流程及处理程序、处理时限、统计上报等内容,搭建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监测系统。通过运用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监测系统的科技手段,对所有渠道及各分行投诉受理和处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管理,保证投诉受理和处理的实效性。

  二、2020年工作措施

  在2019年工作基础上,为了尽快适应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形势,切实把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特点,有效增强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活力,保持年度最高监管评级结果,本行将2020年确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夯实年”,消保委组织全行重点做好以下八项工作:

  (一)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切实履行各级管理职能

  1.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38号),对《盛京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盛京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责任体系》、《盛京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制度性文件进行修订,推进本行消保体系建设。

  2.充分发挥董事会和高管层项下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形成决策层面与执行层面的良性互动;对分、支行网点管理体系进一步延伸,即在分行层面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基础上,支行层面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小组。

  3.总行层面根据监管要求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机制及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机制等,并对监管及本行消保相关制度进行整理,制作消保制度汇编;分行层面根据当地监管要求及总行制度目录建立健全本分行制度。

  (二)加大合规性审查力度,保障各项业务合规开展

  1.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机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纳入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线上线下并重,风控关口前移。通过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制度,实现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结合本行产品和服务相关投诉、诉讼、舆情、满意度调查等情况,明确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要点、审查流程,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对相关风险进行识别和提示,为本行业务合规经营提供有力保障。

  2.对金融产品和服务事项进行评估、审查,识别可能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对销售专区、“双录”、“三公示”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主动联合业务部门开展产品和服务推介销售后的客户走访、前台反馈、满意度调查等,了解消费者对于新产品和服务的满意度和意见建议,不断改进产品或服务存在的缺陷。

  (三)强化考核评价工作,保证消保工作有效落地

  1.通过纵向及横向双重考核加大对分行的考核力度,纵向即总行消保各岗位对所负责的工作内容对分行开展考核,横向即总行考核评价岗汇总消保各岗位工作内容逐项对照各分行上报的自评报告开展考核,在总行消保各岗位已把关的情况下对各分行消保工作再次确认,通过双重把关保证各分行消保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

  2.突出考核重点,对产品和服务管理、营销推介与信息披露、客户信息安全保护、网点服务质量、投诉处理、金融知识宣传教育、特殊消费者群体保护等内容加大考核力度,并重点关注消费者权益易遭受侵害的重点业务和关键环节。

  (四)加强信息管理,规范操作行为

  1.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机制,将董事会、风险控制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高级管理层等相关内容完善到制度中。

  2.持续收集、整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向相关部室反馈意见,对开展的新业务按监管要求进行相关内容的披露,明确披露方式、渠道和频率,确保消费者及时获取信息。

  3.通过现场检查手段,对各营业机构的产品服务价格公示、产品信息公示、利率公示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督促各营业机构及时变更相应信息,做到信息公开、准确且更新及时。

  (五)创新金融知识普及,有效提升宣教质效

  1.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开展3.15公益宣传活动、金融知识万里行、金融知识进万家和金融知识服务月等公益宣传活动,鼓励各分行结合本地消费者实际需求及区域特点,通过采取“规定动作”宣传和“自选动作”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将金融知识普惠更广大的消费者。

  2.创新宣传工作,发动点上的创意,根据各分行自身资源和所处地域,结合网点开业、搬迁等契机,不断创新宣传手段、方式和场景,通过“走出去”及“请进来”系列活动,由点及面的开展场景化、特色化金融知识宣教活动,持续聚焦基础客户,提升客户体验,打造具有盛京银行特色的消保口碑。

  (六)加强投诉管理分析,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1.运用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监测系统加强全行投诉管理工作,对所有渠道的投诉受理和处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管理,保证投诉受理和处理的实效性。收集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借助系统加大分析力度,做好推动产品、服务的改进和管理的提升,重点对监管转办投诉及时做好分析研判,保证处理时效,做好对责任单位的指导工作。

  2.充分利用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有效调解消费者与本行的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帮助本行做好投诉管理工作。

  (七)推进服务质效提升,夯实消保服务管理

  1.开展以“多个营业网点业务系统故障”、“媒体报道10人以上客户资料泄露”为场景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并对各分支机构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加强全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识,提升本行员工应急应变能力。

  2.请第三方公司开展全渠道的金融消费者满意度调查工作,及时掌握各群体客户对本行产品和服务的满意度,查找不足,及时完善改进。

  3.及时针对老弱病残孕、失业、低保等特殊消费群体,在服务环境、便民设施等方面进行督导和检查,提升对特殊群体的服务质量。

  (八)开展学习与培训,提升消保能力

  1.制定年度消保工作培训计划,以总行培训为统领、分支行培训为延伸,通过培训与考试相结合、集中授课与远程视频相结合、现场检查与观摩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消费者保护培训工作。

  2.加强对各分行培训指导,总行将按季下发消保培训大纲,确保培训工作落实到位,消保理念传输到位,使本行员工有意愿、有能力、有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篇8

  一、什么是金融消费者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中,银行业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银行业产品和接受银行业服务的自然人。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

  二、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1.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2.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3.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4.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5.依法求偿权--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6.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7.受尊重权--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8.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篇9

  2019年,中国经济走过了极为不平凡的一年:中美贸易战不断升级,导致很多实体企业陷入困局,人口红利的消失成为大家都一致认同的事实,互联网公司裁员的消息屡屡传来,探讨如何增长的话题一直在持续,私域流量、下沉市场、网红带货、KOC等等成为了营销人不断谈到的热点话题……“我太难(南)了”成为了这一年度的流行语。

  但是,2019年也有很多值得关注的景象:建国70年让很多国人感受到异常振奋,国人的民族自信和文化自信进一步增强;餐饮消费、文化消费、旅游消费、健康消费依然在升温;火爆的电商直播让大家感受到了新消费和新交互界面的扑面而来;短视频的丰富内容和进一步的裂变让人与人的链接变得更加紧密;5G技术的革新再一次让各个产业找到了新的技术红利驱动的商业机会……中国消费依然还蕴藏着庞大的商机,这些都在2020年将会显现出来。

  回顾2017-2019年这三年,中国消费正在不断的蜕变,知萌每年都出品中国消费趋势报告,持续预见着中国消费市场的潮流变迁。从2017年的“升级与焕新”,到2018年的“新精致与新智慧”,到2019年的“回溯与归真”,可以看到,中国消费者在不断调整着自身的消费结构,消费理念在发生着深层变化,从炫耀和符号消费到追寻自我的消费,从“需要”到“必要”,从功能导向到关注文化和体验,从崇尚国际品牌到对于中国本土品牌更加信任,今天的中国消费市场,走在了一个传统消费与新消费交替融合,消费多元化和个性化释放的交汇口。

  知萌咨询机构连续3年发布的《中国消费趋势报告》

  (本文图片数据来源:知萌咨询机构2019年12月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西安、杭州、武汉、沈阳、青岛和南京10个城市的15-60岁消费者进行的在线调查。)

  2020年是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2020年,新一个20世代将诞生,90后似乎已经不再年轻,站在新的节点,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无论对内还是对外,2020年都是影响中国经济增长和国际关系的关键一年,年代之变,不仅蕴含经济主脉的革故鼎新,更将催动消费格局的别开生面。

  调查显示,消费者对于2020年的整体消费信心在回暖,60.3%的消费者对中国宏观经济走势具有较强的信心,61.2%的消费者认为2020年的生活质量将会比现在强,57.4%的消费者认为个人收入会更高。

  经过近3个月的深度研究,我们通过对中国10个代表性城市的消费者研究以及众多企业决策者提供的建议,知萌咨询机构提炼总结了2020年的10大消费趋势,分别是:全场景智慧、精研型消费、新国风运动、反向众创、价值势能、轻养生活、虚拟移情、电竞商业、空间重构和活力熟年。我们相信,在这些趋势的背后,凝聚了亟待释放的消费能量,值得更多的企业和我们一起去挖掘和探索。

  总体来看,2020年中国消费者对于预期的消费充满着理性的乐观,但是,消费的投入和生活规划趋于更加求真务实,注重对于自我精神学习等方面的投入,在经历了近几年消费升级和消费进阶之后的中国消费者,依然在不断进化,并凝聚着新的消费张力。

  同时,2020年也看到了有10大重要的消费趋势,分别是:全场景智慧、精研型消费、新国风运动、反向众创、价值势能、轻养生活、虚拟移情、电竞商业、空间重构和活力熟年。这些趋势的背后凝聚了亟待释放的消费能量,值得创新商业去关注和思考。

  如果说2019年5G相关的应用更多还在试验和探索,那么到了2020年,5G将开启从生产制造环节到消费体验环节再到营销传播环节的全面渗透。就商业创新而言,5G意味着思维模式的变换,从单屏思维到混屏思维、从二维世界到三维世界、从数据智能到数字智慧,从单一场景到多元场景,所有的人都要具备5G创新营销思维。5G也将进一步驱动AI升级,让技术更具备情感,消费者将会在2020年体验到5G真正的魅力。调查显示,消费者对5G的应用充满期待,50.5%消费者对家庭5G宽带服务更感兴趣,42.1%对极致的高清视频体验感兴趣,39.2%对AR/VR内容感兴趣,其次是5G智慧屏、智能家居和自动驾驶等。

  随着消费者对智能化应用的依赖,很多企业已经率先开始探索5G的相关应用。例如,华晨宝马在沈阳生产基地进行5G网络建设,打造了5G工厂;海尔集团推出的“海尔智家”品牌基于5G网络打造的智慧家庭体验中心——“海尔智家001号店”,设置了包括智慧客厅、智慧厨房、智慧卧室、智慧浴室、智慧阳台5大生活空间在内的全智慧化家居新体验,给予了家居生活新定义。这些案例都展示着5G即将带来一个全新的万物互联世界。

  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消费者,掌握越来越多的信息,在消费决策中关注的因素愈加多元化,除掉品牌的知名度之外,消费者不仅关注产品的“精致实用”,还精于研究产品的成分、原产地等等,在品质升级的同时,消费者始终在追求“性价比”的平衡,因此也催生出了“精研型消费者”。数据显示,88.1%的消费者即使富有,也希望把钱花在“刀刃上”,开始从产品、品牌、渠道、价格、售后等多个维度展开深入探索。升级中的“精明”催生出了越来越多“精研型消费者”。

  面对“精研消费”的崛起,品牌需要从产品层面、品牌构建和品牌传播三个维度进行发力,在产品创新的角度提供极致的产品体验;在品牌构建阶段注重将文化赋能品牌;在品牌传播层面构建从线上到线下的全链路营销。

  例如,当市场上充斥着同质化的“极致”智能电器时,方太意识到消费者更需要简单、友善的幸福厨房体验,因此方太结合对于美食、烹饪、生活的各个细节整合推出了方太生活+APP、方太生活+体验馆,以及针对烹饪不同环节的智能化厨电,完整围绕精研型消费者的路径和厨电打造出了引领厨房生活的品牌体系。精研型消费者的出现,对品牌的种草能力和立体式的内容传播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这两年,借助”国潮化”,很多中国品牌完成了形象的升级焕新。如果说“国潮”更多是应用了一些民族元素作为品牌传播的载体和介质展现,那么,从新国货到新国风,才是从外在到内在的文化认同和文化提升。调查显示,有58.1%消费者人物传统文化不仅是一种思想观念,也是一种生活方式。

  新国风运动,区别于国潮的符号化和简单的产品跨界,代表着中国审美、文化元素与现代前端时尚的深度融合,依托于中国文化元素的抽离和再造,创造出的一种”风格化“的新生活方式和产品创新体系。调查显示,对于新国风的设计元素,49.5%的人对青花瓷的国风设计感兴趣,其次是故宫文化、十二生肖等。因此,对于这些国风元素的时尚化挖掘,打造出独立风格的新国风设计潮流和产品形态,将成为从国货品牌到国潮品牌,再到新国风品牌的进化模式。

  例如,成立仅6年的服装品牌盖娅传说,就将数千年的古老东方文化与现代服装融合,推出了敦煌壁画系列、京城顶级瓷器圆明园系列、中国古代四大美女春夏秋冬系列等代表中国文化的产品,四度亮相巴黎时装周引爆时尚圈。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消费者的行为已经发生的很大的变化——注意力稀缺、个人意愿崛起、渴望即可满足、主动分享的意愿增加。因此,C2B商业模式逐渐流行,企业据此进行的定制生产,先有消费者后有订单,从而带来供需双方的全面解放。调查显示,对于喜爱的的品牌,66.3%的人乐于和别人分享,75.7%的人愿意向别人推荐,78.2%的人愿意参加品牌的众创活动,这样意味着品牌将从单向捕获消费者,转向进入双向交互的商业时代。

  例如,国产美妆品牌完美日记陆续跟Discovery探索频道、大英博物馆、纽约大都会艺术博物馆联名推出口红等“爆品”产品,还围绕自家粉丝用户需求来研发产品,主攻妆前底妆不服帖和妆后修复的问题,解决了很多消费者的痛点。完美日记的案例说明,互联网时代的急速发展也让标准化大规模的产品逐渐成为过去,围绕特定消费群进行反向众创一样可以打造新消费品牌。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信息从多元化转向碎片化,因此带来了新的信息焦虑,也让品牌信息的说服力却越来越弱,人们对于品牌的记忆呈现出模糊化状态,“短周期效应”越来越明显,不仅挑战着品牌的活跃度,更进一步驱动品牌去思考如何能够与消费者实现强度和深层的交互和沟通。调查显示,面对铺天盖地的广告信息,消费者都比较容易接受感兴趣的,正是其需要的广告,并且用户希望广告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把核心表达完毕。因此品牌势能就成为对抗碎片化的重要选择。

  例如,全新沃尔沃S60汽车在品牌营销策略上选择了深度影响主流人群生活圈的分众传媒进行曝光,通过“没有什么豪华比得上家人的安全”的主题广告,直击中国中产群体,进一步强化传递沃尔沃“安全”的品牌价值。每一个强势知名品牌,在消费者心中都有一个差异化的认知,一个品牌的势能和生命力中最宝贵的东西,往往是其最朴素的那一面,它越久弥坚,它是品牌真正的底色。对沃尔沃而言,那就是对安全的坚守以及对核心消费人群的牢牢把握。

  再比如一汽马自达品牌不盲目追求大众化,专注打造个性化和极具驾乘乐趣的产品,通过构建“价值营销”体系,捕获了一群不随波逐流、拥有自己想法并且有自己独特品味的人群,摆脱了汽车行业的价格怪圈,与消费者达成了品牌共鸣。

  在全民健康养生的潮流下,“动感单车普拉提,保温杯里泡枸杞”成为不少8090后等年轻消费群体的生活写照。在快节奏的工作和生活状态下,养生变得愈加轻量化,在自然、平和、均衡、常态的状态下,透过一些生活中小细节、小举措的自我调节,不经意间去实现身心灵的修行与进化,使养生变成一种随时随地的举动,催生了很多“轻养”型产品。调查显示,有44.2%的人会在工作/学习中泡养生枸杞茶,37.3%的人在睡前泡脚敷面膜,34.3%的人只购买低脂肪零食。

  养生的升级带来了市场的增长和升级,因此“轻养”也从食品行业拓展到更多领域,以“轻养”为主题的各类产品、服务接连出现。双十一期间健康仪器消费也成为了一只黑马异军突起,健康消费与日俱增,2019年倍轻松联合天猫精灵定制推出“新一代AI智能眼部按摩器”,将中医理念与现代科技融合,独特的产品卖点和简约的高颜值包装也助力其在同品类中实现了差异化竞争。

  初音未来的一首《甩葱歌》打开虚拟偶像新纪元,一时红爆网络。成长与95后、00后的年轻Z世代,逐渐成为消费市场主力军,深受宅文化和二次元文化的影响,他们将小众的二次元文化带入到社会各群体当中。虚拟偶像市场潜力正在互联网这个大涡轮的效应下飞速呈现在大众面前,同时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虚拟偶像也逐渐被赋予了语言与沟通能力,科技赋能的IP形象更具备“人性”。

  在给予年轻人无限欢乐的同时,虚拟偶像也带来了巨大的市场消费力,从圈地自萌到品牌代言,虚拟偶像带来了文化产业的新风口。例如,网易云音乐打造了虚拟形象「云音」,LV根据自己产品的特点,推出了LV包代言人「雷霆姐」,成功引爆社交媒体吸引了众多粉丝的热议和追捧。

  近年来国内游戏市场的高速发展让电竞事业迎来的急剧增长,电竞产业在中国逐渐走向成熟。如今,电竞已经成为年轻人的社交新语言,数据显示,中国电竞用户在2019年达到4.4亿人,关注电竞的人群中,有50.8%的人每天会花费一个小时的时间在电子竞技,41.9%的人每天会有2小时左右花费在电子竞技。电竞依然成为当下年轻人的新生活方式,潮酷+荣誉感、自豪感、团结协作成为年轻人电竞精神。

  随着电竞影响力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品牌商都开始将电竞加入自己的营销战略布局中,“电竞商业”正在涌现勃勃生机。例如,哈尔滨啤酒与英雄联盟职业联赛LPL共同展开深度合作,打造哈啤LPL电竞罐,吸引了众多电竞粉丝的关注和抢购,将电竞粉丝的参与热情从线上引燃到线下,带来口碑销量双丰收,为行业树立了优秀的营销典范。

  调查显示、人们在忙碌中期待着“留白”的空间,从不同场景获得思想留白的“清欢”成为需求。很多时候,一个人的精力会被情感、家庭等琐事分散,导致无法专注于自己的生活。因此,希望拥有宁静的自我留白空间变成了不断沉淀自己,充实自己和寻求精神放松和寄托的一种方式。

  现代人主要有两种获得“清欢”的方式。其一是通过空间留白,给自己打造独属自己的0压小世界,另一种是通过场景留白,将自己置身于一个全新的世界之中。当人们的内心无法在虚拟世界安放,人们开始转而渴望可以让自己“留白”或者是“美好的体验瞬间”的实体空间,并会非常享受与空间新的关系。

  空间重构的策略

  例如,YOHO!开设的线下体验店“有货MKT”上新了各式新奇特商品,易拉罐中的数据线、“冰柜”中的背带裤、在“餐盒”里的帆布包……为潮流爱好者提供了社交互动空间,将品牌精神延伸至生活方式和潮流文化层面。

  到2018年末,中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已经超过2.5亿,占总人口的18%。而受到互联网文化的影响,老年群体也在紧跟年轻人文化,对年轻心态的追求成为趋势,老年人也在通过互联网表达自我,并在消费中涌现出“年轻活力”。他们在自我成长意识的驱动下培养子女成才,也在不断地激励自己进步,很多老人退休后还会选择参加各个社团以及上老年大学,从求学到工作到退休再回归学习,完美的诠释了什么叫“活到老,学到老”。

  同时,关于“活力熟年”的新消费场景也在不断涌现,从针对“活力熟年”兴趣爱好的“糖豆”APP,到专为“活力熟年”服务的专业旅行团,到为“活力熟年”提供时尚美容服务的美妆产品,再到为各阶段“活力熟年”提供服务的养老产业链,活力熟年的出现是中国移动互联网和人口老龄化共同发展的结果。

  过去5年来,中国经济增长由消费引领,消费升级步伐加快,创造了新的增长点,但是,仅有消费升级还不够,供给短板不仅会制约消费升级的趋势,还会让升级速度趋缓,因此,产业消费的“双升级”,将进一步推动经济的正向循环。同时,虽然消费趋势不断在变,但是消费者向往美好生活的心从未发生转变,不同阶段,消费对于美好生活的定义不同,也就出现了不同的消费模式。

  在2020已经到来之际,借助5G的发展浪潮,消费者对于美好生活的追求将再上一级台阶,此时品牌又将要围绕市场发展做出哪些战略调整呢?这十大趋势已经给出了一些答案,“进化与张力”必将成为引领2020年消费趋势的关键点,品牌可以借此蓄势而为。

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篇10

  “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总结范文(1)

  按照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转发《关于转发<关于2021年3.15期间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活动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要求,xx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积极部署,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为开展好“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xx领导高度重视,于x月x日组织召开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工作会议。会议从宣传材料准备、宣传地点选择、宣传时间和宣传形式等方面对“3.15”期间“金融消费权益日”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通过开展“权利·责任·风险—倡导理性投资、自享收益、自担风险”的活动,协助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

  二、集中宣传,做大声势

  组织信用社做好网点主阵地宣传。通过LED显示频,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倡导理性投资、自享收益、自担风险"等"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主题,并公布咨询投诉电话。设置"3.15"宣传专区,设立了"3.15"金融消费者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咨询台、在醒目位置公示投诉电话。宣教人员向辖区群众发放宣传材料,向过往群众进行现场知识辅导,向消费者普及信息披露、营销禁止、格式条款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知识,解答客户的疑问,强化消费者风险意识,引导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护权益,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并广泛听取、收集客户意见建议。

  “3.15”宣传活动让消费者了解了赋予金融消费者的各种权利、金融机构应该履行的责任;了解了投诉受理渠道,有效强化了消费者风险意识和依法、理性维权意识,同时也提升了我行的服务品质。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此次活动虽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存在认识上的不足。随着金融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消费已然成为一项重要的消费活动,然而保护消费者的措施相对薄弱,导致了部分群众缺乏这方面的意识,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在认识上还存在很大不足。

  (二)金融业信息安全宣传不够到位。金融业信息安全的宣传。金融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对信息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对金融信息安全的保障难度也在不断加大,在平时的工作中,对信息安全工作的指导还处于初级阶段,缺乏完整的认识。

  四、相关建议及下一步措施

  在今后的工作中,将持续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继续提高对自身的要求,提升群众的维权意识,引导强化风险意识,以进一步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强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进一步加强广大干群的教育培训,树立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从自身价值与履行社会责任的角度,高度认识和关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问题,让消费者享受到优质的金融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制度,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实到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中去,进一步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制定相应的考评制度,实现全方位的管理机制。结合各种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认真组织各部门、各岗位、各类人员中开展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专项自查。自查重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合规收集、保存、使用和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等方面。通过自查,使全行内部权限管理规范,责任落实明确,有效降低金融信息被盗的风险,确保金融信息不泄露、不滥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维权意识

  把金融消费教育贯穿于金融消费者的日常金融活动中,加大对社会公众的金融宣传力度,提升全体公民的整体金融水平,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增强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篇11

  摘要:伴随着金融行业日渐信息化,信息资源的价值特性逐渐被人们发掘,能否掌握足够的信息资源被当作是经济竞争是否可以占据一定优势的关键,伴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兴起,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让金融信息的互通和流动难以规避,在这同时也加重了信息本身存在的安全风险,在这一领域当中,消费的含义是区别于日常的一般消费的,金融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一般都表现在信息的收集和传递,特别是在权利证券化、证券无纸化的现在,消费者看不到所购买的商品,所承担的风险大大增加,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应当用机构性的监督和管理和功能性监督管理并存的保障方式,增强金融服务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用通常的反欺诈的法条的延展使用来实现金融消费者的诉求,达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的。

  关键词:金融商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监管

  一、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金融消费者的相关定义。“金融消费者”在中国还无法称得上是一个法律概念。在理解金融消费者是一种消费类型的基础上以及金融领域对消费者概念延伸的基础上,我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需要而购买、使用甚至是接受金融机构的服务,这种行为被称为“金融消费者”。虽然觉得金融消费者只是指自然人,公司或者群体不在其列的学者不在少数;但是在金融商品在交易的时候,由于金融商品的服务客观化、专一化的原因,对于由金融精英构成的金融产品甚至是服务提供者而言,这个时候没有专业知识的不仅仅是自然人,还可能是法人甚至是其他组织,这便轻而易举的发现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所在。正因为如此,个人、法人甚至是其他组织才可以加入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行列,但碍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具备金融专门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因,所以相关决定由法院或专门裁决机构代劳。(二)金融消费者的相关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肯定金融消费者权利,金融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所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的一定行为在金融消费领域,甚至是要求金融经营者相应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它是消费者权利重中之重的组成部分。虽然这个定义相应的忽略了金融消费者在其他法律上可享有的某些权力,但是金融消费者权1.安全保障权。金融消费者有权在不损害他的个人和财产权利的情况下购买、使用金融产品甚至是接受金融服务。它包括两个方面:人身安全和公共关系。为了保障金融消费场所和消费资金的安全,金融机构必须使用相应的办法。这种义务产生于一项合同的基础上,并且拥有法律的明文规定。2.知情权。金融消费者有权了解他们购买、使用甚至是接收的金融商品的真实情况。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存在于金融市场的技术特点、专业化特征和运作特点。这就使得金融消费者正确认识早期银行的损益风险、成本与利润结构、惩罚机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正因为如此,得到和消费者相关、正确信息的权利是每一个消费者都应该要有的。3.隐私权。消费者有权要求自己的生活安宁,并且有权要求自己不遭受到别人打扰、了解、甚至是使用的人格权也是金融消费者所必须拥有的。如果消费者没有同意金融经营者就不得不法使用他了解的消费者私人信息。4.自由选择权。金融消费者有权比较金融商品甚至是服务,识别并独立选择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类型或方式。5.公平交易权。从合理恰当的原则上来看待问题,消费者有权和经营者创建合理的关系,得到合理恰当的条件,抵制被迫交易的行为。金融经营者不得使用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等手段免除对方的责任,增加对方的负担,解除对方的相关权利。6.受教育权。消费者有权学会如何保护自己的消费者权益,甚至是有权得到有关金融商品或服务的知识。7.结社权。金融消费者有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监视经营者的不法动作,维持消费者合理的利益。8.损害赔偿权。金融消费者因购买、使用货物或者接受服务而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三)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状况。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为了可以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的要求,对经济体制进行了改革,从计划上进行了改变。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社会经济体制已经改革成功了。改革的过程是慢慢进行的,因此拥有的结果也是可想而知。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不仅改变了信息数据的指标,资本结构、产业类型甚至是业务结构也产生了相应的改变。除此之外,我国金融业在监管能力和水位方面也得到了有效的提高。但是,这种转换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尤其是不能有效地解决我国黄金金融监管体系的缺陷,特别是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不足

  如今,我国在实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有关部门有必要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来解决问题,并且创建合理的法律体系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以此维护消费者合理恰当的利益。(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高。金融业发展的关键地方是金融消费者,同时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主体。它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发展过程中。金融业的发展与金融消费权益的保护是相辅相成的。然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意识相对不高,这对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金融业的发展没有帮助。第一个方面,普通金融消费者在消费的时候,金融专业知识相对较少,在交易的时候,没有办法让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金融服务需要高水平的技术专门知识,消费者便无法充分了解它们。第二个方面,金融消费者权益意识相对不高。当金融资产规模相对较小时,消费者不愿浪费时间和精力。从客观上看,这种思想使得不法分子对金融机构的侵权行为更加猖獗。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帮助,甚至是容易被削弱。同时,我国一些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如何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调查实践中发现,金融机构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的金融财产损失往往是很少的,基于此,消费者也不想因为一点金钱损失而大动干戈,所以懒于维权。这样反而助纣为虐,金融机构知道自己的侵权行为往往不会受到消费者的抵制或是引起法律纠纷,其侵权行为加剧,如此便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此外,我国绝大部分的金融机构将开拓业务、赢得市场竞争作为自身发展的中心,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并没有足够的重视与全面的保护措施,相反地,金融机构为了盈利,不惜出卖消费者的信息,辜负了消费者的信任。(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内的不足。由于我国金融行业的特殊性,相关机构必须对其严加监管。我国负责监管金融行业的机构主要包括央行、保监会、银监会和证监会四机构。但是,这四机构各自运行,条块分割,一旦两个及以上的金融机构的产品业务出现交叉、重叠,监管机构往往因为各司其职、沟通不足而产生监管漏洞,不能及时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这样就直接导致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岌岌可危。总之,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管理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忽视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三)我国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我国缺乏专门的法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金融消费者维权大多数只能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该法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规定不够详细完善,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以及《保险法》等也涉及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针对性不强,也不够具体和完善,同时,一些条款已经不符合现代金融秩序情况,使得金融消费者维权难上加难。

  三、全面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行性策略

  上文已经阐述了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出了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种种不足,针对这些问题,金融管理部门有必要对症下药,根据问题出台针对性措施,防止问题愈演愈烈,最终难以弥补,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可行性策略如下。(一)增强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对权益的保护意识。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我国金融机构不能只重视盈利,而是要更加注重后期的服务工作,维护好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定时定期地对员工进行培训,逐渐使其有高度的责任意识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意识,及时改变金融机构侵权的不正行为,消除不正之风,使得消费者能享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此外,金融机构还需要进行社会教育,积极向公众宣传金融知识和维权知识,使得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公众非常有必要掌握现代金融的基础知识,这样才能提升自己的辨别能力,一旦金融机构出现侵权行为,公众也能及时分辨及时维权。此外,金融机构应该提示大众金融行业潜在的信誉风险、信贷风险、投资风险和市场风险,以使得公众谨慎进行投资理财,减少盲目性,不给那些不法金融机构带来侵权的可乘之机。最后,在群众来到金融机构办理投资理财业务时,工作人员要积极、正确地引导,做好服务工作,减少后期不必要的争端,推进我国金融市场的有序进行,提升公信力。(二)完善金融行业间的自律机制。我国金融机构如果缺乏业界良心和自我约束力,只靠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那么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难以彻底实现。据此,金融机构应该构建一套统一的、契合我国服务行业发展规律的标准,有了统一标准便相当于有了无形的枷锁,金融机构也能在运行过程中逐渐规范自身的行为,使得行为符合法律及行业标准。此外,金融行业协会也要发挥自己的作用,在同行业恶性竞争情况加剧或者出现苗头时,进行梳理,实现合理规避,使得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受其影响。(三)建立健全系统、专业化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我国缺乏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针对这一弊端,有必要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这一机构可参照发达国家的模式,以少走弯路。首先,该保护机构可以设在央行下,但保持一定独立性,它可以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一起维护金融行业的运营秩序,协调各金融机构的矛盾,减少摩擦。此外,该机构还应具有宣传教育职能,积极向金融消费者宣传、普及金融知识,增强金融消费者的辨别能力,一旦有侵权行为产生,金融消费者则能快速反应,及时处理,减少损失。最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应定期对各项消费者保护规则的遵守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还可任意日期抽查,以督促金融机构重视对消费者的保护。(四)更新我国消费者诉讼制度。实践情况表明,我国金融消费者在诉讼时遇到的问题重重,据此,金融消费者的诉讼应当从民事诉讼中脱离出来,现代化的、新型的消费者诉讼制度十分必要。一般诉讼程序繁琐、耗时长,也耗费法律资源。面对情节不严重的金融消费者的诉讼,简洁的诉讼程序和适当的举证规则非常必要,能为金融消费者维权带来良好的诉讼环境。

  四、结语

  现代,我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仍有许多不足,亟待改进。我国金融机构管理部门要从根本上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出台相应的措施解决潜在的问题,才能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减少侵权现象发生,最终实现我国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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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许智佳,谢融.从比较法的视角浅谈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J].商情,2013(25):70-70.

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篇12

  为了隆重纪念x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贯彻落实中消协提出的“消费与安全”年主题,按照省、市消协和县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精心策划,认真组织,积极创新,开展了声势浩大、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纪念宣传活动。现将活动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1、成立组织,制定方案。为做好xx年“3.15”纪念活动,县政府成立了x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领导组,县政府副县长朱健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与此同时,印发了《关于开展x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的通知》,并以县政府办公室x政办秘[xx]30号文件下发到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同时为了纪念活动开展的更加隆重热烈,按照省、市消协和县政府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县消协制定了《xx县x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方案》,下发到各常务理事单位及消协分会、消协投诉站。

  2、召开会议,全面部署。3月9日下午,县xx年3.15活动领导组会议暨消协xx常务理事会在县工商局会议室召开,县委常委xx、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xx、副县长xx、政协副主席xx、县3.15活动领导组成员、消协常务理事、分会长、新闻媒体计70余人出席了会议。会上,对xx年“3·15”活动进行具体部署和安排。与会人员围绕做好今年“3·15”系列活动以及筹备情况认真发言、讨论,提出了多项意见和建议,副县长朱健要求各单位按照x政办秘[xx]x号和县消协[xx]x号文件精神要求,切实做好今年的“3·15”活动,各单位会后要按照会议要求和部署尽快落实到位,领导要亲自抓,做到谋划好、准备好、安排好、落实好,要把今年我县3.15宣传活动开展的多种多样有声有色。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1、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围绕“消费与安全年”主题,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活动。一是由副县长xx在“3.15”期间发表电视讲话,工商局局长、消协会长xx接受3.15电视专访,同时,开展热点问题点评、编印3.15活动宣传册、宣传展板等,广泛宣传“消费与安全”年主题;二是县消协、工商、质监部门牵头组织一批诚信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让利销售,让消费者能够购买到质优价廉的商品,享受节日气氛;三是3月14日-15日,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物价局、品尚多超市等x家单位在县电视台打字幕,宣传“消费与安全”年主题宣传口号;四是3月15日上午,组织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共x余家在x广场进行集中宣传活动,围绕法律法规、消费维权、咨询投诉、名特优新产品展示、消费信息和消费知识的讲解、假冒伪劣商品集中曝光等宣传,同时县医院、中医院设立专家义诊台,为消费者义诊;五是县委副书记、县长x、县委常委x、人大副主任x、副县长x、政协副主席x等领导亲临活动现场巡视并对参加活动的同志表示亲切慰问,同时参加了启动仪式并观看了文艺演出;六是佛子岭、漫水河消协分会同步开展多种形式的街头宣传纪念活动。

  2、凸显特色,紧扣主题。3月15日上午在城区文峰广场集中开展了x县x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宣传活动暨广场演出,广场演出由县消协主办、工商局、文广新局、邮政局协办。上午9时首先由县消协会长、县工商局局长x同志讲话,安徽龙华集团副总裁余良崇同志宣读了消费维权倡议书,副县长朱健同志宣布“315”纪念活动正式开始。围绕“消费与安全”年主题举行了大型广场文艺演出,邀请了省内外著名演员为节日增添了浓厚的喜庆气氛。精彩的演出赢得了观众的阵阵掌声,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评价。

  3、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和社会监督。3月10日-15日,在县3.15活动领导组统一领导下,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药监局等有关执法部门深入城乡联合开展专项市场执法检查活动,进一步规范和净化了市场。3月15日下午,由工商局牵头组织县药监局、卫生局、烟草局等单位集中销毁xx年以来收缴的假冒伪劣商品,总价值约x万元,其中食品类x公斤、x瓶,药品类x盒(瓶),香烟x条。

  三、效果显著,社会反映好

  据统计,3月15日当天,文峰广场现场活动各单位接受咨询x余人次,现场投诉8件,为消费者义诊150人次。设立宣传、咨询、投诉、曝光台共33个,制作宣传展板x个,印发各类宣传资料x万余份,布置彩虹门x个,彩球x个,营造了声势浩大的活动氛围,使广大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受到了维权知识的教育。

  今年“315”系列纪念活动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既引导了广大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又增强了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也提高了政府职能部门服务群众、服务企业的良好形象,促进了企业诚信经营的服务意识,为营造和谐消费环境,创造了良好的氛围。受到了各级领导的表扬和社会的广泛好评。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县将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上级的安排部署,把打假行动作为县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组织力量,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抓出实效,确保我县打假工作按时、按质完成,使我县广大消费群体真正放心消费。

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篇13

  一、强化消费维权制度建设。

  一是根据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立法计划安排,承担《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立法修订起草工作,完成与《实施办法》修订相关的文献,包括国家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上位法规、省外有关地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国家和我省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的收集整理工作,听取和征求基层意见建议,会同法规处、消委会开展专项调研,做好《实施办法》修订起草各项准备工作。二是推动建立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今年“3·15”期间,经省政府批准建立由省工商局牵头、24个部门参与的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并明确主要职责、成员单位、工作规则和工作要求。三是持续开展“消费维权满意率”考评工作。今年再次将“消费维权满意率”纳入省政府对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营商环境指数”绩效考核范畴,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上升为政府行为。经调查了解,各地都高度重视,出台诸多措施,不断推动消费维权工作稳步开展。四是及时了解掌握消费领域新动向、新问题、新趋势,针对消费维权热点难点问题,如预付式消费、特殊投诉(职业索赔)等问题开展专题研究,积极探索解决途径和办法。

  二、强化重点领域监管执法。

  一是推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一体化。坚持“问题导向、一体化监管、公正公开、协同共治”的原则,省局统一安排部署,制定考核指标,针对我省消费者投诉举报的热点以及日常监管执法中发现的情况,确定抽检范围和重点商品品种,开展重点商品质量连续性的定向跟踪抽检。截至12月13日,全省共组织安排服装鞋帽、纸制品、儿童玩具、学生用品和建材类等商品抽检,已完成2797个批次样品的检验,发现不合格样品767个批次,不合格率27.42%。同时,依托泉州市工商局开展流通领域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选取天猫、国美、苏宁、京东网络平台上福建省内商家,抽检产品品种涵盖服装类、按摩器、背提包、理发器、儿童玩具、照明光源及灯具,完成143批次采样,共检出72批次不合格,不合格率为50.35%。二是强化服务领域消费维权。以深入贯彻实施《消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消费维权法律法规规章为主线,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消费侵权案件查办督查。以美容美发服务、旅游服务、电信服务、修理服务、供电、供水、供气、中介服务等领域为重点,切实加强合同规范和监管,依法坚决制止利用格式合同“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省工商局针对消费者反映集中的通信服务领域维权诉求集中问题,汇总分析201X年全省12315受理电信、移动、联通公司投诉举报情况,发出行政抄告要求及时整改。三是开展消费维权执法专项行动。制定下发《关于开展“八闽红盾出击”——消费维权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闽工商消〔2020〕308号),按照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从2020年11月至2020年2月,以网络交易消费维权、查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以及老年消费权益保护为重点内容,开展全省范围执法专项行动,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三、全面推进12315体系建设。

  一是深入开展消费教育引导。围绕“网络诚信,消费无忧”年主题,会同省消委会共同举办福建省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大会,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会同省保监局、省消委会共同举办全省保险消费教育活动。指导各地开展消费教育引导系列主题活动,把消费维权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二是依法及时处理消费者诉求。进一步完善软硬件设施,确保12315专用电话、互联网、短消息、工商总局12315互联网平台等各种诉求渠道畅通,及时受理、转办、督办、反馈消费者投诉举报,严格处理程序和时限,提升12315数据归集分析能力,提高消费纠纷解决效率。截至11月30日,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549763件,其中,接受消费者咨询435857件,受理投诉96059件,受理举报17847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552.71万元。三是充分运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提升消费维权便利化水平。按照工商总局部署,完成全省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用户的添加和平台使用业务培训,并下发指导性意见,对处理方式、管辖要求、流程管理进行明确和规范,确保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顺利上线运行。截至11月30日,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接收消费者投诉举报13683件,其中受理8667件,已办结6813件。四是开展1+X专项督查工作。依据省纪委办公厅与省委编办审核确认的工商部门在开展1+X专项督查中承担的工作职责,部署各地利用12315工作平台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积极探索在调处过程中梳理和发现“定点消费、使用公款定期支付、出入不对外开放的高端隐秘场所”等线索的措施办法,尽快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工作经验。五是加强12315消费维权数据分析。深入研究消费维权数据与宏观经济形势的内在联系,加快构建消费维权工商指数,提高维权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为政府决策、引导消费、市场监管提供依据。目前,共编制12315数据分析报告7篇。

  四、深入开展消费维权两个“放心”工程。

  一是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以落实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责任和赔偿先付制度为抓手,有序推进“诚信商家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综合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处罚等多手段,引导服务行业组织及经营者通过制定服务标准,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水平,省级示范单位创建正在验收中。二是实施“放心游福建”旅游服务承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旅游工作专题会议精神,会同省旅发委、省物价局认真实施“放心游福建”旅游服务承诺,全省12315服务热线统一接听、及时转办旅游投诉,全力做好旅游投诉受理处置工作。加强与旅发、物价等职能部门的配合协作,进一步完善“一口集中受理、分工协作办理、及时反馈办结、网上跟踪督办”的工作机制,确保旅游投诉快速处理、件件落实。组织“福建省12315旅游投诉服务平台”二期建设,优化平台功能,提升工作效能。重点做好元旦春节、国庆中秋等节假日旅游投诉受理处置工作,加强值班值守,第一时间化解矛盾纠纷,为游客提供放心舒心安心的旅游环境。截至11月30日,全省12315服务热线共直接答复游客咨询1398件;接收、登记旅游类投诉1447件,举报111件,均在第一时间分流至承办单位处理,未发生重大旅游投诉事件。

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篇14

  一、金融消费者损害的不利影响

  1.制约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自从我国加入WTO之后,便需要履行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的入世承诺,要实现这个诺言,仅仅依靠政策对国内银行的扶持并不具有可持续性,银行要想实现自身的可持续性发展,只能摆脱政策扶持的模式,逐渐转向市场竞争。国内银行在金融市场竞争中,要想提高自身竞争力,首先要提高市场占有份额,如此一来,争夺金融消费者就成了国内各类银行的首要任务。然而,近年来国内各地的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现象层出不穷,通常情况下,金融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遭受权利损害后,会产生烦躁、不安、挫败、失望等情绪,这些不良情绪会直接导致消费者对银行的金融产品产生消极甚至是抵触情绪。除此之外,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遭受损害之后,还会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告知他人,如此一来,银行的金融产品销量就会大大降低,势必会降低银行在金融市场中的占有份额,进而影响银行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对银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造成阻碍。

  2.阻碍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所谓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就是将出口、投资等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模式逐渐向出口、投资、消费共同拉动经济增长转变。现如今,要想拉动社会经济发展,并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依靠消费,也就是说,只有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才能拉动经济的良性发展。要想将内需逐渐扩大,就需要把握住消费者。然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现象不胜枚举,当消费者在与银行的交易过程中存在不愉快经历,那么金融消费者自然不愿意再与经营者开展交易,甚至不愿意参与到金融市场的活动中来。诚然,我国在很久以前就已经意识到消费对于经济增长的重要性,然而消费者尤其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现象难以完全杜绝,并且与之相关的各种问题层出不穷,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的严重性已是有目共睹,对于金融消费者需求的影响也是难以估量的。与此同时,作为国家经济的命脉,金融行业对于经济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同时金融消费需求的增长又是使整体消费需求扩大的关键性因素。基于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后,必然会影响消费者需求,对拉动内需产生负面影响因素,进而制约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实困境

  1.法律规定缺乏针对性。我国在1993年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项法律针对消费者的9项基本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获得补偿权、监督权等,对于这项法律,对于消费者的保护看似比较全面,然而其中很多规定缺乏针对性。首先,对于消费者一般性权利的规定缺乏灵活性,导致这些规定的可操作性较低,这就导致金融消费者在对银行的交易过程中遭遇的一些特殊情况无法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解决,致使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缺乏法律保障;其次,金融交易过程与一般性的商品交易不同,其中往往存在一些特殊要求,然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难以满足金融交易的特殊要求。一般说来,金融交易过程中,金融商品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同时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随着社会以及经济的多元化发展,现有的法律规定难以满足金融交易过程的特殊要求;除此之外,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本质属性,学界以及经济界依然存在争论,一些学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针对生活消费者的保护,而金融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包括投资需求,立法上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本质属性有待进一步确认。

  2.保护机构不健全。对于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来说,设立并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是首要任务。我国于1994年由国务院批准设立了消费者协会,旨在保护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然而就目前来看,消费者协会在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处理方面,依然是捉襟见肘。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消费者逐渐增多,同时金融消费者参与商品房、金融保险、理财产品等购买行为逐渐增多,这些金融商品的数额普遍较高,同时这些金融商品的复杂性较强,因此处理起来比较复杂,尤其是金融保险领域,已经发展成为投诉的热点问题,对此类问题,消费者协会的处理能力依然有待提高。就目前而言,消费者协会从本质属性上来说,依然属于社会团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是赋予了消费者协会监督、检查、建议以及调解的权利,其中,调解并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以及约束力,这就导致消费者协会在处理金融消费者与银行之间的纠纷中力度较小。

  3.监督体系有待完善。就目前来说,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机制依然有待完善,就工商部门来说,其管辖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效力性,对于其他行业来说,工商部门可以通过对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管以及对违法经营者的处罚来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然而银行只受银监会的监管与处罚,也就是说,工商部门不能对银行进行监管与处罚,如果银行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部门难以做到真正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虽然银监会享有监督并依法处罚银行的权力,但就目前来看,银监会的信访制度依然缺乏权威性。到目前为止,银监会都没有全国统一的投诉电话,只是在其内部设立了一套信访制度,这就导致银监会承担并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不够明确,与此同时,信访这种行为本身就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同时信访机构的审级划分与制度又存在较强的复杂性与功能错位等情况,这就导致信访制度缺乏权威性,对于金融交易的纠纷问题,就难以做到切实的解决与处理,同时也不能对金融交易过程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

  4.缺乏争议解决机制。就目前来说,金融消费者可以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向人大提出议案、向媒体曝光、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手段,然而这些途径均存在一定的问题,不能有效的对金融消费者与银行之间的纠纷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向媒体曝光与向法院提出议案这两种方式需要考虑利用舆论压力的影响,这两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会对银行的社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对银行的稳健经营有着负面影响。与此同时,如果社会舆论压力过大,很可能造成大面积的负面影响,导致金融消费者对金融市场产生消极以及抵触情绪,并对银行的可持续发展造成比较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影响银行的正常运营。除此之外,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国家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最后一道屏障,然而现阶段我国集体诉讼制度尚不完善,并且诉讼的成本较高,金融消费者在经济实力上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诉讼这种维权手段不仅会造成大量资源的浪费,同时也给法院带来了相当大的审判压力。因此说,我国目前依然缺乏对金融交易争议与纠纷解决的有效措施。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有效路径

  1.提高法律规定的针对性。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在立法的过程中需要对其进行分类确定,一是需要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在法律上赋予其准确的定义,并在“保护谁”的层面对定义进行清晰的解释。通常情况下,金融消费者的经济实力较差,并且不具备专业的金融知识,因此在金融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这就要求法律对其进行合理的保护,应对金融消费者是否属于金融服务的主体进行判断,然后对其是否处于弱势地位进行明确,从而在制定法律规定的过程中提高针对性。二是需要明确“监管对象”的范围,在制定法律规定的过程中需要对金融市场以及各类金融机构进行调查,明确他们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以及与金融消费之间的关系。一般说来“,被监管对象”包括三类机构,即符合条件的各类大型银行、信用社和储贷社以及符合对象的其他类型银行、储贷社与信用社。三是需要提高法律规定的灵活性与可操作性,从而对于金融交易过程中的一些特殊情况与特殊要求进行有效的处理,避免在金融消费者与银行的交易过程中存在法律以及规章制度方面的漏洞。

  2.建立健全保护机构。国家相关部门应针对当前我国的国情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笔者建议向美国与英国学习,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设立一个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主要对金融机构的运行负责监管,并对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保护,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同时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机构的信息,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与金融意识。此外,需要提高消费者协会的保护力度,根据当前经济发展的形势,赋予消费者协会一定的法律权力,从而使其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过程中,可以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一些问题。除此之外,银行业协会需要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其重要作用,要加强自律,规范自我经济行为,然后需要向金融消费者主动提供银行运营的信息以及金融商品的各种资料,同时还需要促进金融消费者提高自身金融知识以及金融操作能力,帮助金融消费者了解金融商品,同时规避各种金融风险。

  3.完善监督体系。就目前来看,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来说,工商部门的监督与银监会的信访制度均存在不合理的内容,其作用以及有效性较差,工商部门对于金融交易的监督不具有针对性,导致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一系列漏洞,而银监会的信访制度本身就不具有权威性,因此说工商部门与银监会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有效性较差。这就要求我国相关部门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并针对经济多元化的发展形势规定并调整监督方式。其目标应该是确保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过程中可以及时得到准确、清晰的信息,从而做出自负其责的交易判断与决策,目的在于对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提供保障,保护金融消费者免受不公平或者歧视条款的侵害。除此之外,金融消费者监督机构需要加强审慎监管力度,从宏观方面与微观方面双管齐下,对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进行监管,并提高对金融商品与金融服务的监督与检查,将金融机构的不规范行为进行制止,并对金融商品与金融服务中不合理的内容进行调整与改进,从而保证金融消费者有效行使其合法权益。

  4.规范纠纷处理程序。如果金融消费者在与银行的交易过程中受到损害,必然会与银行产生纠纷问题,因此就需要规范纠纷处理程序。一是在银行机构内部设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构,从而构建银行内部处理纠纷最直接的处理方式。对于银行来说,将纠纷在内部进行解决,可以避免与金融消费者的矛盾激化,从而避免与消费者形成对立的形势,并且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银行的声誉,同时银行在内部解决与金融消费者的纠纷问题时,还可以对银行的内部管理、调控结构进行调整,发现银行金融商品与服务的不足之处,从而对其进行完善。对于消费者来说,在银行内部监理并完善纠纷处理程序,可以以最直接的方式对金融纠纷问题进行处理,同时还避免了消费者资源的浪费问题。二是国家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过协同合作组织金融纠纷处理机构,其中,工商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各类银行等都需要参与进来,根据自身的职能与发展情况,积极承担自身需要付诸实践的任务,从而通过合作,为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基础保障。

  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促进了金融市场的繁荣,也带动了我国银行业的高速发展,同时,社会经济多元化的发展使得金融消费者与日俱增。然而,就目前来看,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依然存在较多的漏洞,这不仅限制了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对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造成了阻碍。因此,国家相关部门以及各类银行应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提起足够的重视,并不断改进、优化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措施,从而促进银行的平稳发展,保证我国金融市场的长期发展与繁荣。

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篇15

   2017年,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将继续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实、抓好、强化主动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努力提高客户满意度,打造扬子银行的品牌形象。

  一、总体目标

  继续加强标准化创建管理,扎实做好基础工作,立足我行特色与市场定位,从提高客户体验度出发,打造精细化的服务品牌,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工作措施

  1、继续推进文明服务标准化管理工作

  认真计划2017年文明服务创建工作,在总结和分析2016年各网点文明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对2017年文明服务工作方案进行优化。一是对神秘人检查项目与我行实际需求匹配程度进行进一步验证,充分听取基层网点的合理建议,结合我行实际情况与服务目标对检查项目进行局部调整;二是继续加强检查与监督,通过不同途径的检查,督促各网点文明服务创建工作的常规性与积极性;三是调整优化考核方式,以提高整体服务水平为前提,对目前的网点文明服务考核指标与比例进行调整,充分发挥考核对网点的约束与激励作用,巩固服务提升的效果;四是继续加强对员工特别是新员工标准化服务的培训与教育,煅练其服务礼仪与标准化服务水平。

  2.加强对网点人员服务工作分级分层监督管理

  2017年,全行文明服务工作的推进与开展,重点要从网点会计主管与分理处主任着手,明确对管理人员的工作要求。一是要求各网点每周最少召开一次服务工作例会,探讨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的方法,会议记录按时上交服务办;二是,要求各管理人员加强对员工文明服务的现场检查与检查力度,对于员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起到提醒与监督整改的作用;三是,要求各管理人员对于本网点文明服务的工作开展形成自己的目标与方案,并指导督促各网点逐步实施。四是,对各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作效果进行考核,促进其主动性与积极性的提高。

  3.加强金融消保制度学习

  不断修订文明服务规范实施细则,对基本服务规范、服务环境、仪容仪表规范、服务礼仪规范服务监督规范等方面进行细化,让规范服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深入人心。一是加强网点督导,指导网点加强对员工的消保理念与合规操作习惯培训,促进全行上下形成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服务氛围;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将消保知识培训与测试纳入2017年度员工培训计划当中,提高员工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水平;三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要求各网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公众教育宣传方案,在大力宣传营销我行产品的同时提升广大客户自我保护的意识与能力。

  4.严格投诉管理工作。

  一是将投诉处理时限与处理结果纳入支行考核,及时统计投诉处理情况,形成相关报告,按时报送监管当局;二是对典型案例与普遍性案例及时分析原因、研究解决方法,形成案例分析,供全行学习借鉴;三是结合监管部门对我行投诉管理的考核依据,制定对各网点投诉管理工作的考核方法,提高网点重视度;四是继续加强对基层网点投诉处理能力与技巧的培训,提高投诉处理效率;五是对于投诉多发的环节,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分析,查找是否可以通过流程、技术等因素从源头上减少投诉的发生。

  5.优化调整各项服务管理制度。

  一是对服务办之前下发的各项服务管理制度进行统计汇总分类;二是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和基层网点的意见,对部分管理制度进行优化和调整;三是检查现行管理制度是否能够满足我行目前服务工作的各项要求,查缺补漏、细化完善,严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服务工作,制度先行。

  6.切实开展各项文明服务创建工作

  根据省联社、银行业协会、文明办等相关部分的要求,指导各网点积极开展标准网点、星级网点、文明窗口、先进员工等各项创建工作,在为我行争取荣誉的同时进一步有效提高员工服务素质与我行整体服务水平。

   2017年,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将继续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实、抓好、强化主动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努力提高客户满意度,打造扬子银行的品牌形象。

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篇16

  我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监管部门与上级行的指导下,认真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关精神及要求,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消费者各项权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建设,强化经营行为管理,加强投诉监督管理,努力提升我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水平。
  一、完善体制机制建设
  一是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运行机制,我行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就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组织机构、工作职责等做了进一步明确。同时,为了更好地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按季定期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会议主要对监管、上级行下发的文件、制度、本季度投诉及处理情况等进行通报、学习、讨论,并就近期工作重点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做出安排等,充分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领导机构平台,强化对全行消保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以及具体问题的解决处理,切实发挥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组织的核心引领作用。二是为有效落实监管单位及上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全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我行制定并下发了《****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年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计划》,对全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了详细的安排部署。三是为了加强网点销售合规管理,规范自有及代销产品销售行为,市分行及时转发了《****代销与理财业务录音录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年版)》、《****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误导引发客户投诉专项治实施细则(**年版)》、《****理财类业务产品销售实施细则(**年版)》,进一步有效防范和治理了网点人员误导销售、私售“飞单”等市场乱象。四是为进一步有效应对各类舆情突发事件,全面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更好地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上级行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实际,下发及转发了《****舆情处置应急预案》、《**征信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年版)》、《****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年版)》等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为开展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强化经营行为管理
  一是强化全行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年我行就服务价格管理制度执行、收费行为规范、价格信息披露等方面重点开展了自查整改工作,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强化产品信息公示,规范个人类产品信息查询平台管理。我行对所有在售及存续的个人类产品信息进行了公示,防范误导销售,同时制定下发了《**个人类产品信息查询平台管理办法(**年版)》,对各级机构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及对产品信息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推动了我行各类业务合法合规,健康持续开展。三是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管理,提升全行金融服务水平。我行不仅在每半年的网点常规检查中对网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及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外,还结合“市场乱象整治工作”开展了**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项检查工作,对网点是否存在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保险产品利益、营业厅内摆放不合规宣传材料、为未签约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销售行为、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等现象、是否按要求积极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网点是否公布投诉电话及投诉流程等相关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立行立改”的原则进行了整改,进一步提升了我行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四是强化消保培训学习,提升各级管理人员工作水平。**年我行紧紧围绕监管部门及上级行对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强化人员培训,努力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能力,进一步适应监管需要,我行于10月份组织辖内各级消保管理人员进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培训。解读了我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及监管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指标等。通过学习,使我行消保管理人员更进一步的了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关政策、程序和相关工作要求以及工作重点。
  三、加强客户投诉管理
  为进一步完善辖内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推动我行落实消保工作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是市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和领导全行客户投诉管理工作。对客户投诉处理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处理、专人负责、逐级上报”的管理模式,建立来电、来函、来访等多种形式,对客户投诉的处理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客户投诉进行化解,并建立完善的救济保护机制,能够及时的对客户投诉纠纷办理回复,办理期限内不能办理完毕的,主动向客户解释,明确告知处理期限和办理情况,积极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二是为了解客户对我行服务评价的情况,进一步提高我行服务水平,提升客户满意度,市分行开展了**年上半年客户满意度调查活动,本次调查的内容主要为客户对我行服务环境、服务礼仪、服务态度、服务行为、服务效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等方面开展。通过客户满意度调查,使对自身网点环境、服务设施、大堂服务、柜台服务、服务效率、服务收费及自助服务的满意度状况有了更客观和全面的认识,更进一步夯实我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三是为持续提升邮政金融客户服务水平,进一步深化投诉整治工作,全面提升客户服务水平,有效支撑全行邮政金融业务发展,省分公司和省分行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客户投诉专项整治活动,本次活动以改进服务为建设主题,形成“3+1”的专项治理模式,对“网点服务、‘被短信’、‘被保险’”三项重点业务及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转办投诉这一重点渠道进行专项治理。以压降重点投诉为基础,以开展实地调研为督导,以降低舆情、杜绝违规为准则,彻底铲除投诉管理顽疾,以监督检查和整改问责为抓手,制定一系列铿锵有力、掷地有声的整治措施,全面提高我行邮政金融服务质量。四是及时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类及编码行业标准的通知》,组织辖内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严格落实通知要求,确保做好编码标准应用实施,以及投诉统计和投诉分析报告工作。
  四、持续开展宣传教育
  为履行社会责任,营造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者氛围,一年来,我行各级机构、各部门按照监管机构及上级行安排,将金融知识宣传纳入长效机制做为一项基础工作和常态性的工作扎实开展。一是利用网点自身的厅堂优势及时对办理业务的客户进行现场业务解释、答复、讲解、宣传;利用“公众教育区”专栏摆放的各种金融书籍、悬挂的展板、公示的服务流程、以及滚动播放的电视宣传片等随时开展宣传;二是抽调精通业务表达能力强的员工组成专业的宣教队伍集中为办理业务的客户进行讲解、宣贯金融知识;三是利用电子屏、门楣屏、悬挂的条幅进行主题宣传。同时阶段性或定期集中在营业厅前摆放资料、设立展架展板等为过往客户进行宣传。与此同时,我行仅仅围绕各项业务发展的需要,紧密结合实际开展了多种专题宣传活动,突出重点内容、关注重点对重,为各类不同人群开展了宣传。先后开展了“**年春节期间金融知识宣传”、“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普及金融知识,守住‘钱袋子’”、“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暨“提升金融素养争做金融好网民”、“送金融知识进校园”、“金融与诚信”、“打击非法集资”、“防范电信诈骗等主题宣讲活动。同时,为加强广大金融消费者对金融知识的了解和掌握,进一步提高金融知识普及度,扩大金融知识覆盖面,切实做好金融知识宣传工作,积极自主开展了以“选择合适理财产品,保护好自己资产”、“保护自己,远离洗钱”为主要宣传内容的金融知识宣传周活动。特别进入业务发展旺季以来,我行充分结合各类业务发展的需要,主动出击,联合有关单位和部门走出去开展重点业务和金融知识宣传。5月法律与合规部联合个人金融部走上街头、走进学校、深入社区重点对防范非法集资、保险配置、账户分类安全、借记卡安全使用、信用卡用卡知识与风险防范、防范网络安全风险等金融知识进行了普及。6月个人金融部联合授信管理部重点围绕电子银行二维码营销、优惠观影、二维码优惠购物等营销活动,征信知识、维护征信信息安全等金融知识开展了宣传教育。7月、8月三农金融部结合监管机构“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围绕“信贷知识进村下乡 金融普惠万户千家”主题开展了宣传普及活动,重点向农村群众宣传三农金融产品知识、普惠金融政策以及个人信用的重要性,提升农村群众金融素质,为农村群众提供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六、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持续强化体制机制建设,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系统建设是一项网格化工程,我行将结合纵向管理与横向管理打通各个环节。一是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组织架构,实现防范关口前移,对新业务、新产品、新服务进行事先准入审核环节,开展消费者适当性评估。二是搭建纵横联合的投诉处理体系,纵向建立完善从市行到网点的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横向加强消保部门与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联系机制。三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市行对网点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于内外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于相关责任人将加大问责力度。
  (二)持续强化投诉处理工作效率,切实提升全行服务质量。
  一是畅通投诉渠道,公示处理流程和联系查询方式,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避免矛盾升级。二是明确投诉处理工作流程及各部门职责,建立投诉快速反应机制,确保消费者投诉的问题能够在第一时间内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理,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声。三是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类及编码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业标准的通知》进行分类统计,及早识别、发现、预防全行共性问题和风险,切实加强我行消费者权益保护,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持续强化金融知识普及,不断提高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进一步加大消费者权益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认真组织落实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计划,深入开展持续宣传。立足营业场所,增加资源投入,采取多种方式,不断拓展宣传渠道,大量借助网络、电视、广播传播等各种渠道,进一步提升金融知识宣传的覆盖面和有效性。让客户最大限度地学习了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知识。要注重宣传效果,切实通过深入开展宣传活动,让每一位消费者充分了解我行产品,了解各项金融知识,了解自身的权益,切实维护好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坚持分类教育、有序引导,加强对金融消费者行为特点的研究和分析,针对不同消费群体、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和实际金融需求,设计不同的教育重点和教育方案,提升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的针对性,确保宣传教育覆盖全面到位。

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篇17

  GWI发布了“2020年消费者趋势报告”,分析了2020年影响消费者的重要趋势:

  最新研究显示,电子竞技的收视率同比增长了50%,中国和东南亚继续成为这一趋势的全球增长引擎。

  社交媒体的“社交”功能将继续变得不那么重要,相反它正在演变为满足许多其他日常需求的一站式商店,例如中国的微信。

  现在有更多的网民拥有加密货币,其投资者基础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具有性别平衡,但增长比GWI预期的要温和得多。

  语音技术又经历了一年增长,但还没有在我们的生活中变得无处不在,也没有明显的盈利途径。2017年,全球有34%的网民使用语音助手;到2019年,这个数字已经增长到43%。

  那么,2020年,我们应该关注的最大主题是什么?

  我们已经置身于一个日益复杂和变革性的世界,科技将继续将其影响延伸到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70%的美国和英国网民相信技术将在未来管理健康和幸福方面扮演者重要的角色。

  另一方面,消费者在乐观和悲观情绪之间的斗争将在2020年占据中心舞台。

  在一个近乎永久连接的世界里,科技引发的焦虑与日俱增并不令人意外。有一个不断扩大的消费群体觉得自己落后于行业创新。

  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正是这种积极和消极之间的斗争出现在经济领域、医疗保健领域、数字空间、隐私领域,以及其它受关注的领域。

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篇18

  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2017年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通知指出2017年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按照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部署,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坚持“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坚持“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强化保险公司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督促保险公司重视和改进保险服务,严厉打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强化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监管,加强消费者教育和风险提示,加快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爱护好、维护好、保护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以下是《2017年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内容摘要:

  一、督促保险公司切实改进保险服务

  一是启动保险服务标准化建设。在现有保险服务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行业发展水平、逐步建立完善覆盖产、寿险和中介业务的服务标准。二是扎实开展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在总结首次服务评价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指标。三是推进保险小额理赔服务质量监测。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深度开展打击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行为的“亮剑”行动。坚持问题导向,在对保险机构电网销业务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延伸至投诉集中、业务量大、分支机构多的银行、邮储等兼业代理机构和第三方平台重点检查,规范新兴渠道的保险销售业务。根据过去两年的检查情况,抽取个别公司开展“回头看”检查,落实监管措施。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查深、查透、查实,消除风险隐患,将违规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强化责任落实追究,不仅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重处,同时严肃追究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

  三、提升保险纠纷化解能力

  一是规范投诉处理流程。结合投诉管理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以来的使用情况,规范投诉处理的接收受理、甄别转办、办结审结等环节。二是加强投诉处理考评。进一步强化公司投诉处理主体责任,督促公司规范投诉处理流程,严格办理时限,增强处理时效,提高投诉案件一次性解决能力和水平。三是强化投诉数据分析。加强对投诉处理数据分析,定期形成投诉分析报告,发现投诉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市场主体,发挥投诉数据预警作用。四是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

  四、加强信息披露

  及时发布行业投诉情况通报,按月度发布保险消费投诉情况通报。定期披露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编制并公布保险消费者信心指数,编制2017年度保险消费者信息指数,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五、普及保险消费知识

  开展保险消费者教育宣传活动,加强保险消费风险提示,编印保险基础教育普及读本。根据保险消费特点,结合保险消费过程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可能出现的风险点,从社会公众的视角,组织编写《保险消费指南》,为公众购买保险产品、接受保险服务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提供具体指导。

  六、加强基础建设

  一是完善并落实保险消保各项制度,组织开展保险消费者保护制度执行情况督导检查,压实保险公司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主体责任。二是大力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保险行业失信惩戒制度,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加强业务支撑系统建设。

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篇19

  通过参加这次短期培训,使我增长了眼界,学到了很多东西。使我进一步认识到金融消保工作的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更加坚定了我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心。并利用此次培训所学理论和方法,不断丰富和提高自身素质,处理好与金融机构以及消费者的关系,刻苦钻研,为金融消保事业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各位领导的精彩讲解、闪光的个人魅力,使我受益匪浅。在培训过程中,大家都不约而同地谈到金融消保尚处于成长阶段这一问题,这也就要求着每一个金融消保工作者都要创新思路,开拓方法。培训过程中优秀中支的先进经验也使我对金融消保工作有了更深的思考和认识。
  一、加强金融消保工作是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必然要求
  金融消费者,乃金融产业发展的基础,美国次贷危机表明:此基础不牢,则地动山摇。保护金融消费者,就是保护金融机构自身,就是维护金融稳定,保护金融安全与经济安全。对银行业来说,近年来,伴随着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个人化,围绕着银行服务收费、理财产品等各类金融消费纠纷不断攀升,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问题日渐突出,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话题更是变得炙手可热。我国也需要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未亡羊先补牢,否则像美国次贷危机那样亡羊再补牢,成本就比较大。
  二、消费者的利益与银行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息息相关
  消费者的利益与银行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息息相关,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从消费者切身利益出发,以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提高金融稳定性,提高公众金融素质,支持行业发展,赢得社会尊重为目标。通过严格的行为监管,建立和维护消费者对银行业的信心和信任,以实现银行业整体安全、稳定、持续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应积极贯彻落实相关国家政策、监管规定和行规行约,不断完善消保管理体系,热切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和消费者诉求,持续开展消费者教育服务活动,切实有效地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事前预防是重中之重
  要以提升社会公众消费者金融素质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与能力为目标,开展金融知识宣传与教育活动,提升社会公众对金融产品认识水平,消除由于消费者对金融产品、金融市场、金融惯例的不了解而导致的误解与矛盾。近年来公众对于银行服务的许多方面通过舆论、媒体都出现了一定的意见,而这其中绝大多数问题都是由于公众对于银行业务、法律法规的不了解而造成的,这既对消费者享受金融服务造成了不便,也在侧面促成了部分群众对银行的消极态度。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运筹百步,始于一步”的工作思路,克服困难,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为金融消保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篇20

  河南省局围绕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强化消费维权、改善消费环境的工作要求及中消协确定的“新消费,我做主”年主题,积极部署,认真做好20_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纪念活动。
  一、集中开展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宣传活动。积极与主流媒体合作,以优化消费环境、释放消费潜力、促进经济发展为主题,通过召开消费维权发布会、开展消费维权网络互动、集中开展广场活动、开展12315开放日活动、组织召开省消协法律顾问参加的研讨会、组织召开河南省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消费维权和工商工作的关注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消费维权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认真做好“央视315晚会”有关工作。配合总局做好“央视3·15晚会”现场电话接诉人员的选拔、培训工作,认真做好“央视3·15晚会”曝光问题的后续处理工作。
  三、畅通消费投诉举报受理渠道,认真做好消费纠纷化解工作。认真做好“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12315热线电话的接听受理工作,针对不同时段电话的呼入量和接入量特点,采取扩充线路、调整值班人员等措施,切实保障消费者诉求渠道畅通。充分发挥“一会两站”和12315“五进”深入基层、面向群众的优势,认真及时高效做好消费者咨询、投诉和举报的受理、办理、反馈等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一般性消费纠纷,设立快速解决争议绿色通道,就近及时解决消费纠纷。对群众反映强烈、调处难度大、较长时间未化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领导批示、包案的重大消费纠纷案件,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实行挂牌督办,办结。
  四、加强监管执法,严惩消费侵权违法行为。加强“315”期间全省消费市场执法检查,以消费量大、消费者关注度高、投诉举报集中、社会影响面大的商品和服务为重点,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有力净化全省消费环境。对不属于工商部门管辖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做好移交移送工作,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做好值班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315”期间值班和应急处置工作。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保证值班电话和12315投诉举报热线24小时有专人接听。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人员、车辆等准备工作,确保突发事件一旦发生,能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和应对,防止事态扩大,避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三是要强化舆情监测,及时做好舆情的分析研判,了解事实真相,掌握工作主动。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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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毕业生自我鉴定样板(五) 紧张有序的高中生活即将与我告别。回想三年里有过多少酸甜苦辣,曾经付出了多少辛勤的汗水,但也得到了相应的汇报。在老师的启发教导下,我在德智体方面全面发展,逐渐从幼稚走向成熟。 在政治上,我有坚定正确的立场,热爱祖国,热爱党,认真学习并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要求进步...

社区主任辞职报告怎么写|社区主任辞职报告4篇

  辞职是有流程的,首先要上交一份辞职报告,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了4篇社区主任辞职报告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社区主任辞职报告(一)   尊敬的领导:   你好 !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我的辞职信。我是怀着十分复杂的心情写这下封辞职信的。自我进入此社区担任社区主...

自我介绍向老师100字|自我介绍向高人求助

一直以来都有一面死的阴影,现在即将面试农信社,很重视,对于自我介绍实在不知道如何是好,所以向大家求助,希望能得到指点!谢谢 尊敬的各位面试官早上(下午)好,很荣幸有机会参加今天的面试。我是XX,财务管理专业小本一枚,7月即将毕业于XXX大学。在校期间除了保证学习成绩之外,为了提高专业技能,...

本科应届简历住址|本科应届简历自我评价

【应届生求职简历自我评价(一)】 人是毕业于**学院**专业毕业生,本人性格开朗,待人真诚,对待工作认真负责,善于沟通、协调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与团队精神;活泼开朗、乐观上进、有爱心并善于施教并行;上进心强、勤于学习能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与综合素质。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以充沛的精力,刻苦钻研的精神来...

[档案中自我鉴定怎么写]档案中自我鉴定

本人自入学以为,一直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 德品质,各方面表现优秀。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工作责任心,坚持实事求事的原则。本人思想端正,能吃苦耐劳,有崇高的理想和伟大的目标,注重个人道德修养,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乐于助人,关心国家大事。 在课余时间,本人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增强身体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