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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会决议]一人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决议

抄范文2年前 (2023-09-28)常用文书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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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决议

  公司

  章 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 股东名称:

  证件号码: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出资时间

  第七条 公司应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八条 股东可以转让部分或者全部出资。

  第九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作出决定。

  第十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一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2)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9)对转让出资作出决定;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四条 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并对股东负责。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和主持公司会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股东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股东授予的其它职权。

  经理列席公司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决定,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可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3)向股东提出提案;

  (4)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提起诉讼;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公司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依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劳动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每年期末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并依照法规规定办理注销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

  股东决议

  公司股东决定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由股东 出资 万元,以上出资股东于 年 月 日前,以货币方式 次缴足。

  二、公司住所:

  三、经营范围:

  。 四、通过了《 有限公司》章程。

  五、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委派 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六、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委派 为公司监事,任期三年。

  七、聘任 为公司经理,任期三年。

  八、委托 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事宜。

  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一人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决议

  公司

  章 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一条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通过。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 股东姓名或名称、证件号码如下: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出资时间

  出资额

  (万元)出资方式持股比例(%)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按《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因执行本章程所发生的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沧州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第二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股东每人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

  股东会决议

  年 月 日,公司在会议室召开第一次股东会会议,会议由

  照法定程序召集和主持,公司股东

  均已到会,到会股东认真讨论,并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出资时间

  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持股比例(%)

  二、公司住所:

  三、经营范围:

  四、通过了《 公司》章程。

  五、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选举 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六、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选举 为公司监事,任期三年。

  七、聘任 为公司经理,任期三年。

  八、委托 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事宜。

  全体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修改公司章程需要多少股东同意 公司章程需要股东签字吗 榴风公司章程规定: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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